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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關係之法律問題
作者 尹晉基
貢獻者 王仁宏
尹晉基
日期 1988
上傳時間 8-Apr-2016 14:54:27 (UTC+8)
摘要 目前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關係有相當的變化。不過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占據大陸,經一九五0年介入韓戰以來,韓國與中共一向處於敵對狀態,其間三十多年來,兩國幾乎不能想像彼此間的商業往來。目前兩國間的交易,雖然主要是經過香港的間接貿易,事實實已有直接貿易情形。隨著中共今年(一九八八年)初決定與韓國從事直接交易,將來勢必增加兩國間從事直接貿易和投資的可能性。在韓國雖然早已開始研究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可是從法律觀點來作的研究很少。在中華民國至今仍然沒有關於韓國與中共經貿關係的研究,尤其就法律觀點的研究。因為韓國與中共屬不同的經濟體系,而且彼此尚並沒有任何正式外交關係,所以其貿易及投資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與自由經濟國家之間或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之間的交易所牽涉的法律問題有所不同,值得加以研究。並且,這一研究有助中華民國和韓國兩方面進一步目瞭解與中共之間的商務交易的法律問題。
     本話文所探討之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1.關於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私人合同的法律問題
     政冶上的不承認事實並不一定會影響到私人的商業合同行為。可是不承認事實會造成事實上的交易限制。換言之,由於無承認關係的國家間往往國家利益含相衝突,所以一國對不承認的另一國家將採用限制或禁止私人交易的政策或法律。而且國際法並不能排除不承認國家之間的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雖然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並不一定只針對不承認國家而實行或制定,但是不承認國家的私人之彼此間的商務活動,大部份受到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限制。例如過去中共對韓國不交易政策或韓國「貿易去來法」上的對共產國家的(包括中共在內)限制或禁止貿易的規定。在這些限制下,當事人無法簽訂有效的合同。不過韓國與中共間這些國內政策或法律上的限制都已經被排除了
     2.關於韓國與中共商貿易投資保證的法律問題
     中共,隨著經濟開放政策,承認外來資本的必要性,並且以各種型態來吸收外來資本。同時以政策聲明、國內法以及憲法規定等各種手段保護外國私人投資。但是現階段,因為中共隨時可對韓國做歧視待遇,中共單方的投資保護之承諾對於韓國企業並不具有很大的意義,韓國企業難以享有中共方面的法律保障,因此韓國企業的保護不得不單獨靠韓國方面的保護。韓國政府可以採取外交保護權和輸出保險兩種方式,保護韓國企業與中共間之貿易、投資。韓國政府現階段由於不存在兩國的承認關係,因而不能向中共行使外交保護權,必須於兩國承認關係成立之後,始能向中共行使外交保護權。因此雖然外交保護權可以提供韓國企業能仰賴的最後一種保護手段,但是其不能提供確實、迅速及適當保護,若現階段韓國政府鼓勵對中共貿易及投資,則其必須對中共交易積極利用稅出保險制度。
     3.韓國企業與中共貿易投資爭端解決之法律問題
     依照本研究的結果與中共之間之貿易投資所能產生的爭議,能利用的各種解決方式,即國際訴訟、國際仲裁、兩國內訴訟,國際商務仲裁等,皆受到一些限制。產生這種限制的重要原因可以歸納出有兩種:(1)兩國問承認關係之不存在,(2)中共民事訴訟法上的互惠規定。這種限制因素具有法律及政冶兩面性,事實上,非承認問題,難以期待短短的期間內能夠解決。互惠主義是,除了韓國以外,其他國家亦會面臨的一般性的問題。如果兩國希望建立正常經貿關係,必須先排除這些糾紛解決上的限制因素,或者至少須保證兩國交易當事人能夠於決私人問爭議的適當途徑。
     4.解決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的法律途徑
     對於韓國如何解決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本文可以作出兩項建議。其一,在尚未建立外交關係的階段,韓國必須設定一個適當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兩國的貿易投資關係。對於此階段韓國所可採用的法律架構,本文一方面考慮中共經貿實務的發展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兩國間的非承認關係建議以契約為主,以協定為輔的法律架構模式。這種模對兩國貿易關係之發展將有所幫助,可是對保護在中共投資的韓國企業方面卻甚少有幫助。是故,在此階段,韓國企業在投資方面只能仰賴自己投資契約上的保護、韓國方面的外交保護或投資保險上的保護。另一方面,韓國政府謀求使中共發表政策聲明,表示對韓國投資人願作各種讓步,於此各種保護的擔保。雖然這種聲明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其往往具有實際上的價值,是以這種聲明可能提供韓國投資人有些事實上的保障。其二,韓國必須利用多邊條約或協定的方式解決兩國目前所面臨貿易投資上的問題。韓國以多邊公約能解決的問題,多半是以民間貿易協定方式不能獲得的。因此多邊條約或協定在兩國貿易投資關係中實有很大的意義。韓國將必須積極地運用多邊條約或協定而解決兩國貿易投資關係若干重要問題。
描述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294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仁宏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尹晉基zh_TW
dc.creator (作者) 尹晉基zh_TW
dc.date (日期) 198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8-Apr-2016 14:54:27 (UTC+8)-
dc.date.available 8-Apr-2016 14:54:2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8-Apr-2016 14:54:27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294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060-
dc.description (描述) 博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目前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關係有相當的變化。不過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占據大陸,經一九五0年介入韓戰以來,韓國與中共一向處於敵對狀態,其間三十多年來,兩國幾乎不能想像彼此間的商業往來。目前兩國間的交易,雖然主要是經過香港的間接貿易,事實實已有直接貿易情形。隨著中共今年(一九八八年)初決定與韓國從事直接交易,將來勢必增加兩國間從事直接貿易和投資的可能性。在韓國雖然早已開始研究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可是從法律觀點來作的研究很少。在中華民國至今仍然沒有關於韓國與中共經貿關係的研究,尤其就法律觀點的研究。因為韓國與中共屬不同的經濟體系,而且彼此尚並沒有任何正式外交關係,所以其貿易及投資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與自由經濟國家之間或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之間的交易所牽涉的法律問題有所不同,值得加以研究。並且,這一研究有助中華民國和韓國兩方面進一步目瞭解與中共之間的商務交易的法律問題。
     本話文所探討之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1.關於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私人合同的法律問題
     政冶上的不承認事實並不一定會影響到私人的商業合同行為。可是不承認事實會造成事實上的交易限制。換言之,由於無承認關係的國家間往往國家利益含相衝突,所以一國對不承認的另一國家將採用限制或禁止私人交易的政策或法律。而且國際法並不能排除不承認國家之間的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雖然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並不一定只針對不承認國家而實行或制定,但是不承認國家的私人之彼此間的商務活動,大部份受到這種歧視政策或法律限制。例如過去中共對韓國不交易政策或韓國「貿易去來法」上的對共產國家的(包括中共在內)限制或禁止貿易的規定。在這些限制下,當事人無法簽訂有效的合同。不過韓國與中共間這些國內政策或法律上的限制都已經被排除了
     2.關於韓國與中共商貿易投資保證的法律問題
     中共,隨著經濟開放政策,承認外來資本的必要性,並且以各種型態來吸收外來資本。同時以政策聲明、國內法以及憲法規定等各種手段保護外國私人投資。但是現階段,因為中共隨時可對韓國做歧視待遇,中共單方的投資保護之承諾對於韓國企業並不具有很大的意義,韓國企業難以享有中共方面的法律保障,因此韓國企業的保護不得不單獨靠韓國方面的保護。韓國政府可以採取外交保護權和輸出保險兩種方式,保護韓國企業與中共間之貿易、投資。韓國政府現階段由於不存在兩國的承認關係,因而不能向中共行使外交保護權,必須於兩國承認關係成立之後,始能向中共行使外交保護權。因此雖然外交保護權可以提供韓國企業能仰賴的最後一種保護手段,但是其不能提供確實、迅速及適當保護,若現階段韓國政府鼓勵對中共貿易及投資,則其必須對中共交易積極利用稅出保險制度。
     3.韓國企業與中共貿易投資爭端解決之法律問題
     依照本研究的結果與中共之間之貿易投資所能產生的爭議,能利用的各種解決方式,即國際訴訟、國際仲裁、兩國內訴訟,國際商務仲裁等,皆受到一些限制。產生這種限制的重要原因可以歸納出有兩種:(1)兩國問承認關係之不存在,(2)中共民事訴訟法上的互惠規定。這種限制因素具有法律及政冶兩面性,事實上,非承認問題,難以期待短短的期間內能夠解決。互惠主義是,除了韓國以外,其他國家亦會面臨的一般性的問題。如果兩國希望建立正常經貿關係,必須先排除這些糾紛解決上的限制因素,或者至少須保證兩國交易當事人能夠於決私人問爭議的適當途徑。
     4.解決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的法律途徑
     對於韓國如何解決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問題,本文可以作出兩項建議。其一,在尚未建立外交關係的階段,韓國必須設定一個適當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兩國的貿易投資關係。對於此階段韓國所可採用的法律架構,本文一方面考慮中共經貿實務的發展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兩國間的非承認關係建議以契約為主,以協定為輔的法律架構模式。這種模對兩國貿易關係之發展將有所幫助,可是對保護在中共投資的韓國企業方面卻甚少有幫助。是故,在此階段,韓國企業在投資方面只能仰賴自己投資契約上的保護、韓國方面的外交保護或投資保險上的保護。另一方面,韓國政府謀求使中共發表政策聲明,表示對韓國投資人願作各種讓步,於此各種保護的擔保。雖然這種聲明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其往往具有實際上的價值,是以這種聲明可能提供韓國投資人有些事實上的保障。其二,韓國必須利用多邊條約或協定的方式解決兩國目前所面臨貿易投資上的問題。韓國以多邊公約能解決的問題,多半是以民間貿易協定方式不能獲得的。因此多邊條約或協定在兩國貿易投資關係中實有很大的意義。韓國將必須積極地運用多邊條約或協定而解決兩國貿易投資關係若干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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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294en_US
dc.title (題名) 韓國與中共間貿易投資關係之法律問題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