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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法務部廉政署101年「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
作者 李聖傑
貢獻者 法學院
關鍵詞 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12-Apr-2016 15:42:26 (UTC+8)
摘要 一、研究內容大綱 (一)美、英、日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制研究 本研究首先將就美國、英國及日本之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現況進行分析,具體方向如下: 1、具體法律規定依據。 2、主管機關為何?揭露者揭露後係由獨立於組織外部之程序處理,抑或仍由機關組織內部程序處理?其與各國既有政風單位、監察組織,以及私人企業中之監察人區隔為何?若採獨立委員會方式,其成員來源為何? 3、如何避免檢舉資訊遭到隱匿?有無任何配套措施? 4、適用範圍為何,特別是私人機關組織是否僅適用於資本額高達一定數額,接近公共利益之企業? 5、不法行為與不法資訊之定義為何? 6、揭露者之揭露方式與內容有無任何限制?是否須具備相當具體程度? 7、揭露者於揭露不法資訊後若後受到不當對待時,應如何救濟? 8、對於揭露者揭露後可能面臨的風險,應如何保護? 9、是否對於揭露者提供相當利益,例如檢舉人獎金?而同時為免浮濫舉發或使此一糾舉制度成為陷害他人之工具,有何配套措施? 10、對於糾舉內部不法資訊之人,是否可獲得認罪協商或有無任何減刑機制? 11、對於事前打壓此等不法行為揭露之公、私組織企業,有無任何處罰規定? (二)台灣法制評估 1、就我國現有類似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法規範,進行分析,評估其與上述各國之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異同,是否須在現有體制下再提出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並應就公務員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營業秘密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認罪協商制度等法律中之守密義務、罰鍰或刑責減免等問題,進行研究。 2、分析監察院、法務部政風司以及公司監察人之運作現況,在現行體制及法律規範下,如何因應處理不法資訊揭露者之舉發。 (三)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結構提出 在比較台灣法制現況與世界各國立法現況後,除了針對上述11點具體分析方向考量本國情形外,在立法結構建議提出前會特別著重在下列兩大問題上: 1、是否要比照美國「內部組織不法揭露者保護法」設計回饋金制度,以提高誘因,並就此一制度可能衍生的風險提出配套措施。另外就保護揭露者部分,考量社會現況差異,調整保護措施。 2、揭露者依照「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揭露內部不法資訊後,應進入何等處理程序,是否直接轉由檢察官處理,抑或應先進入機關組織內部單位程序,若採後者,又應如何整合現有政風單位與私人企業之廉政單位,作為處理機關。 二、研究內容步驟 (一)蒐集、彙整並分析美、英、日等國現行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立法背景、法律規定、運作方式與現況、各國規範差異性、已有的成效與缺失。 (二)評估我國法規現況,制定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可行性,及本國特有之困境與配套措施。特別是對於既有機關、制度之衝擊。 (三)整合現有政風單位與私人企業廉政單位,提出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立法架構建議。 (四)透過座談會的方式,邀請國內公法、公司法及勞工法等專家學者,以及國內政風單位,就本研究初步提出之立法架構建議,從不同角度給予意見,並撰寫座談會記錄。 (五)就座談會意見,重新整合思考立法架構建議,提出完善、可行之「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架構建議,並撰寫結案報告書。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法學院
dc.creator (作者) 李聖傑zh_TW
dc.date (日期) 2012
dc.date.accessioned 12-Apr-2016 15:42:26 (UTC+8)-
dc.date.available 12-Apr-2016 15:42:2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Apr-2016 15:42:26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174-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一、研究內容大綱 (一)美、英、日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制研究 本研究首先將就美國、英國及日本之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現況進行分析,具體方向如下: 1、具體法律規定依據。 2、主管機關為何?揭露者揭露後係由獨立於組織外部之程序處理,抑或仍由機關組織內部程序處理?其與各國既有政風單位、監察組織,以及私人企業中之監察人區隔為何?若採獨立委員會方式,其成員來源為何? 3、如何避免檢舉資訊遭到隱匿?有無任何配套措施? 4、適用範圍為何,特別是私人機關組織是否僅適用於資本額高達一定數額,接近公共利益之企業? 5、不法行為與不法資訊之定義為何? 6、揭露者之揭露方式與內容有無任何限制?是否須具備相當具體程度? 7、揭露者於揭露不法資訊後若後受到不當對待時,應如何救濟? 8、對於揭露者揭露後可能面臨的風險,應如何保護? 9、是否對於揭露者提供相當利益,例如檢舉人獎金?而同時為免浮濫舉發或使此一糾舉制度成為陷害他人之工具,有何配套措施? 10、對於糾舉內部不法資訊之人,是否可獲得認罪協商或有無任何減刑機制? 11、對於事前打壓此等不法行為揭露之公、私組織企業,有無任何處罰規定? (二)台灣法制評估 1、就我國現有類似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法規範,進行分析,評估其與上述各國之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異同,是否須在現有體制下再提出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並應就公務員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營業秘密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認罪協商制度等法律中之守密義務、罰鍰或刑責減免等問題,進行研究。 2、分析監察院、法務部政風司以及公司監察人之運作現況,在現行體制及法律規範下,如何因應處理不法資訊揭露者之舉發。 (三)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結構提出 在比較台灣法制現況與世界各國立法現況後,除了針對上述11點具體分析方向考量本國情形外,在立法結構建議提出前會特別著重在下列兩大問題上: 1、是否要比照美國「內部組織不法揭露者保護法」設計回饋金制度,以提高誘因,並就此一制度可能衍生的風險提出配套措施。另外就保護揭露者部分,考量社會現況差異,調整保護措施。 2、揭露者依照「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揭露內部不法資訊後,應進入何等處理程序,是否直接轉由檢察官處理,抑或應先進入機關組織內部單位程序,若採後者,又應如何整合現有政風單位與私人企業之廉政單位,作為處理機關。 二、研究內容步驟 (一)蒐集、彙整並分析美、英、日等國現行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立法背景、法律規定、運作方式與現況、各國規範差異性、已有的成效與缺失。 (二)評估我國法規現況,制定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可行性,及本國特有之困境與配套措施。特別是對於既有機關、制度之衝擊。 (三)整合現有政風單位與私人企業廉政單位,提出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之立法架構建議。 (四)透過座談會的方式,邀請國內公法、公司法及勞工法等專家學者,以及國內政風單位,就本研究初步提出之立法架構建議,從不同角度給予意見,並撰寫座談會記錄。 (五)就座談會意見,重新整合思考立法架構建議,提出完善、可行之「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架構建議,並撰寫結案報告書。
dc.format.extent 2519784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ubject (關鍵詞) 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
dc.title (題名) 法務部廉政署101年「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研究案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