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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作者 何怡澄;賴育邦;羅光達
貢獻者 財政系
關鍵詞 課稅單位;綜合所得稅;平等權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12-Apr-2016 16:50:32 (UTC+8)
摘要 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與其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所得稅之規定(即為家庭所得課稅制度),在司法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發布大法官釋字696號解釋文中,認為所得稅法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的規定,形成租稅對婚姻的懲罰,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故解釋文要求,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屆時違憲規定將失去效力。 本研究696號解釋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稅法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模擬不同課稅單位之修正方式,對稅收衝擊、租稅效率、社會公平可能產生的影響加以分析並對稅法修訂提出建議。 基於此,本研究計畫預期目標為: 1.瞭解世界主要國家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及各界對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之建議。 2.考量各種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對租稅公平、經濟效率及稅收之影響,研析適合我國現況之課稅單位制度。 3.研訂免稅額之列報減除方式、各項扣除額限額之調整,並視需要配合修正稅額試算服務內容。 4.研提具體修法建議,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消弭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所產生之婚姻懲罰效果,以期符合租稅中性、租稅公平與憲法平等原則。
關聯 計畫編號 101mof005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財政系-
dc.creator (作者) 何怡澄;賴育邦;羅光達-
dc.date (日期) 2012-
dc.date.accessioned 12-Apr-2016 16:50:32 (UTC+8)-
dc.date.available 12-Apr-2016 16:50:32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Apr-2016 16:50:32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19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與其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所得稅之規定(即為家庭所得課稅制度),在司法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發布大法官釋字696號解釋文中,認為所得稅法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的規定,形成租稅對婚姻的懲罰,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故解釋文要求,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屆時違憲規定將失去效力。 本研究696號解釋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稅法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模擬不同課稅單位之修正方式,對稅收衝擊、租稅效率、社會公平可能產生的影響加以分析並對稅法修訂提出建議。 基於此,本研究計畫預期目標為: 1.瞭解世界主要國家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及各界對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之建議。 2.考量各種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對租稅公平、經濟效率及稅收之影響,研析適合我國現況之課稅單位制度。 3.研訂免稅額之列報減除方式、各項扣除額限額之調整,並視需要配合修正稅額試算服務內容。 4.研提具體修法建議,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消弭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所產生之婚姻懲罰效果,以期符合租稅中性、租稅公平與憲法平等原則。-
dc.relation (關聯) 計畫編號 101mof005-
dc.subject (關鍵詞) 課稅單位;綜合所得稅;平等權-
dc.title (題名) 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