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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C.I.F.買賣契約之研究
作者 陳猷龍
貢獻者 施智謀
陳猷龍
日期 1978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14 (UTC+8)
摘要 國際買賣與國內買賣,在本質上雖屬相同,惟因國際買賣含有涉外因素,故其牽涉範圍較諸國內買賣為廣泛而複雜,舉凡國際運送、運送保險、倉庫、關務、國際金融、國際匯兌等事務,均為國際買賣所獨具。因此,各國對於國內買賣雖均設有完整之法律規定,但卻難適用於複雜的國際買賣之場合。例如我國民法對於買賣之一般情況雖設有極周詳之規定,但對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卻未曾顧及,以致我國法院、仲裁人或國貿局,於處理國際買賣糾紛案件時,僅能依我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援引國際買賣習慣,以為準據。惟國際買賣習慣,其意義並不確定,在適用上每感不便,故業者仍有無所適從之嘆。
     國際買賣糾紛案件發生後,不論案件繫屬之法院為何國法院,依國際私法上準據法法則所定之準據法如係中國法時,所謂中國法,就目前情況而言,實係指非中國的外國國際買賣習慣。由於從事貿易之人大抵均非法律專家,故常久以來,台灣貿易界雖均知悉國際買賣習慣之大概內容,惟卻鮮有人能夠徹底了解其具體細節;就法學方面言之,國際貿易法之在台灣法學界能占一席之地,係晚近幾年之事。因此,尋求國際買賣習慣細節之具體意義,遂形成台灣貿易界及法學界的一股新潮流。個人研習法律多年,深感國際買賣法律闡揚之必要,惟國際買賣範圍廣泛,欲就其全面作綜合深入之探討,誠非個人能力之所及,爰選擇國際買賣中較常被採行之貿易條款-C.I.F.契約-作為研究之對象,探求其具體細節之法律意義,俾供參考。
     目前在國際間除某些國家國內法對於國際買賣契約已設有特別規定外,國際機構更本諸統一法律之崇高理想製定有若干國際慣例;此外,各貿易國亦有以訂立國際公約之方式,企圖促進交易之圓滑進行者,故欲研究國際買賣習慣之具體法律意義,應以此等法規、慣例或公約為對象。又英國係昔日海上羈主,海商發達較早,其法院就國際買賣糾紛案件之判決先例,為數亦較眾多。鑑於此,本論文將以國際慣例為基礎,參酌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893)之規定及英國法學家之著述,並輔以英國法院之判決先例,就法律觀點,對C.I.F.買賣契約作一詳細之討論。文中相關之處,偶亦提及美國「統一商法」(U.C.C.)之規定。
     本論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就台灣之經濟情況與研究C.I.F.契約之必要性,作一概念性之提示。內分五節:第一節國際貿易對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第二節台灣之外貿糾紛及其解決之道,第三節貿易契約及國際貿易慣例,第四節F.O.B.及C.I.F.條款之產生,第五節研究C.I.F.契約之必要性。
     第二章C.I.F.契約之本質,依David M. Sassoon之說提出C.I.F.契約本質上係一種「以交付運送單據為履行手段之貨物買賣契約」之見解,並討論分辨C.I.F.契約之標準,及因C.I.F.之本質所生之效力問題。內分六節:第一節緒說,介紹C.I.F.之字義、C.I.F.契約之起源、及「運送單據」(shipping documents)一詞之定義。第二節C.I.F.契約之特徵,討論C.I.F.買賣究屬單據買賣,抑係貨物買賣之問題。第三節C.I.F.契約之意義,討論C.I.F.契約在商業上及法律上之意義,並舉四位具有代表性之英國法官之見解為證。第四節C.I.F.契約之界限,討論分辨法律上C.I.F.契約之標準。第五節C.I.F.契約之效力,分別從契約履行地、貨物之交付、價金之支付、所有權之移轉、危險負擔之移轉等五方面,討論因C.I.F.契約之本質而生之特殊效果。第六節結語。
     第三章出賣人之義務,討論C.I.F.契約之出賣人所應負之契約義務及履行契約義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內分八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國際慣例對於出賣人義務之規定,第三節提供貨物之義務,第四節締結運送契約之義務,第五節裝船之義務,第六節締結保險契約之義務,第七節交付運送單據之義務,第八節負擔費用之義務。由於C.I.F.契約著重於出賣人一方之義務,故本章對於名詞之界定、履行各該義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種類,均有詳細之介紹,並儘量援引英國法院之判決先例以為輔助說明,全章凡五萬言。
     第四章買受人之義務,討論C.I.F.契約之買受人所應負之契約義務及履行契約義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內分九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國際慣例對於買受人義務之規定,第三節負擔危險之義務,第四節受領單據之義務,第五節支付價金之義務,第六節受領貨物之義務,第七節取得進口簽證之義務,第八節支付稅捐及費用之義務,第九節其他義務。按C.I.F.契約之買受人所負之義務中,以負擔危險、受領單據、支付價金及領貨物等項為較重要,故本章對此等問題之討論,特加強調。
     第五章違約與損害賠償,討論當事人違約之型態、情事變更原則、及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之救濟權、出賣人違約時買受人之救濟權等問題。內分五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契約之違反與契約之拒絕,第三節商務上之情事變更,第四節出賣人之救濟權,第五節買受人之救濟權。本章完全以英美法之觀點加以討論,主要是基於下列因素之考慮:第一、中國法對於C.I.F.買賣契約並無規定,一般買賣之原則又難適用於C.I.F.買賣契約。第二、介紹外國法之規定,遠較內國法之討論,就國際買賣之情形言之,更具有價值。蓋國際買賣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常為外國法,本國貿易商如能知悉依外國法規定,其本身可得而主張之權利種類及其救濟方式,始可避免自己之損失,至於國內法一般買賣契約之違反及救濟,坊間書籍討論纂詳,故比較上以介紹外國法之規定較有實益。又外國法本有多種,因本論文以英國判決先例為佐證,爰以英美法之觀點加以論述,而以英國法為主。
     第六章法律之適用,分別依英國法及中國法之規定,討論C.I.F.契約之法律適用問題。內分六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法院之管轄,第三節契約之準據法,第四節物權之準據法,第五節外國法之證明,第六節外國法院判決之執行。按國際買賣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可分之關係,故本論文於討論C.I.F.契約之違約與損害賠償後,更對C.I.F.買賣契約之法律適用問題,詳加討論,俾使本論文之體系及內容得以完整。
     第七章結語,提出個人研究後之感想及國內立法之呼籲。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4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施智謀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陳猷龍zh_TW
dc.creator (作者) 陳猷龍zh_TW
dc.date (日期) 197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4-Apr-2016 14:02:14 (UTC+8)-
dc.date.available 14-Apr-2016 14:02:1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14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84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52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國際買賣與國內買賣,在本質上雖屬相同,惟因國際買賣含有涉外因素,故其牽涉範圍較諸國內買賣為廣泛而複雜,舉凡國際運送、運送保險、倉庫、關務、國際金融、國際匯兌等事務,均為國際買賣所獨具。因此,各國對於國內買賣雖均設有完整之法律規定,但卻難適用於複雜的國際買賣之場合。例如我國民法對於買賣之一般情況雖設有極周詳之規定,但對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卻未曾顧及,以致我國法院、仲裁人或國貿局,於處理國際買賣糾紛案件時,僅能依我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援引國際買賣習慣,以為準據。惟國際買賣習慣,其意義並不確定,在適用上每感不便,故業者仍有無所適從之嘆。
     國際買賣糾紛案件發生後,不論案件繫屬之法院為何國法院,依國際私法上準據法法則所定之準據法如係中國法時,所謂中國法,就目前情況而言,實係指非中國的外國國際買賣習慣。由於從事貿易之人大抵均非法律專家,故常久以來,台灣貿易界雖均知悉國際買賣習慣之大概內容,惟卻鮮有人能夠徹底了解其具體細節;就法學方面言之,國際貿易法之在台灣法學界能占一席之地,係晚近幾年之事。因此,尋求國際買賣習慣細節之具體意義,遂形成台灣貿易界及法學界的一股新潮流。個人研習法律多年,深感國際買賣法律闡揚之必要,惟國際買賣範圍廣泛,欲就其全面作綜合深入之探討,誠非個人能力之所及,爰選擇國際買賣中較常被採行之貿易條款-C.I.F.契約-作為研究之對象,探求其具體細節之法律意義,俾供參考。
     目前在國際間除某些國家國內法對於國際買賣契約已設有特別規定外,國際機構更本諸統一法律之崇高理想製定有若干國際慣例;此外,各貿易國亦有以訂立國際公約之方式,企圖促進交易之圓滑進行者,故欲研究國際買賣習慣之具體法律意義,應以此等法規、慣例或公約為對象。又英國係昔日海上羈主,海商發達較早,其法院就國際買賣糾紛案件之判決先例,為數亦較眾多。鑑於此,本論文將以國際慣例為基礎,參酌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893)之規定及英國法學家之著述,並輔以英國法院之判決先例,就法律觀點,對C.I.F.買賣契約作一詳細之討論。文中相關之處,偶亦提及美國「統一商法」(U.C.C.)之規定。
     本論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就台灣之經濟情況與研究C.I.F.契約之必要性,作一概念性之提示。內分五節:第一節國際貿易對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第二節台灣之外貿糾紛及其解決之道,第三節貿易契約及國際貿易慣例,第四節F.O.B.及C.I.F.條款之產生,第五節研究C.I.F.契約之必要性。
     第二章C.I.F.契約之本質,依David M. Sassoon之說提出C.I.F.契約本質上係一種「以交付運送單據為履行手段之貨物買賣契約」之見解,並討論分辨C.I.F.契約之標準,及因C.I.F.之本質所生之效力問題。內分六節:第一節緒說,介紹C.I.F.之字義、C.I.F.契約之起源、及「運送單據」(shipping documents)一詞之定義。第二節C.I.F.契約之特徵,討論C.I.F.買賣究屬單據買賣,抑係貨物買賣之問題。第三節C.I.F.契約之意義,討論C.I.F.契約在商業上及法律上之意義,並舉四位具有代表性之英國法官之見解為證。第四節C.I.F.契約之界限,討論分辨法律上C.I.F.契約之標準。第五節C.I.F.契約之效力,分別從契約履行地、貨物之交付、價金之支付、所有權之移轉、危險負擔之移轉等五方面,討論因C.I.F.契約之本質而生之特殊效果。第六節結語。
     第三章出賣人之義務,討論C.I.F.契約之出賣人所應負之契約義務及履行契約義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內分八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國際慣例對於出賣人義務之規定,第三節提供貨物之義務,第四節締結運送契約之義務,第五節裝船之義務,第六節締結保險契約之義務,第七節交付運送單據之義務,第八節負擔費用之義務。由於C.I.F.契約著重於出賣人一方之義務,故本章對於名詞之界定、履行各該義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種類,均有詳細之介紹,並儘量援引英國法院之判決先例以為輔助說明,全章凡五萬言。
     第四章買受人之義務,討論C.I.F.契約之買受人所應負之契約義務及履行契約義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內分九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國際慣例對於買受人義務之規定,第三節負擔危險之義務,第四節受領單據之義務,第五節支付價金之義務,第六節受領貨物之義務,第七節取得進口簽證之義務,第八節支付稅捐及費用之義務,第九節其他義務。按C.I.F.契約之買受人所負之義務中,以負擔危險、受領單據、支付價金及領貨物等項為較重要,故本章對此等問題之討論,特加強調。
     第五章違約與損害賠償,討論當事人違約之型態、情事變更原則、及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之救濟權、出賣人違約時買受人之救濟權等問題。內分五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契約之違反與契約之拒絕,第三節商務上之情事變更,第四節出賣人之救濟權,第五節買受人之救濟權。本章完全以英美法之觀點加以討論,主要是基於下列因素之考慮:第一、中國法對於C.I.F.買賣契約並無規定,一般買賣之原則又難適用於C.I.F.買賣契約。第二、介紹外國法之規定,遠較內國法之討論,就國際買賣之情形言之,更具有價值。蓋國際買賣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常為外國法,本國貿易商如能知悉依外國法規定,其本身可得而主張之權利種類及其救濟方式,始可避免自己之損失,至於國內法一般買賣契約之違反及救濟,坊間書籍討論纂詳,故比較上以介紹外國法之規定較有實益。又外國法本有多種,因本論文以英國判決先例為佐證,爰以英美法之觀點加以論述,而以英國法為主。
     第六章法律之適用,分別依英國法及中國法之規定,討論C.I.F.契約之法律適用問題。內分六節:第一節前言,第二節法院之管轄,第三節契約之準據法,第四節物權之準據法,第五節外國法之證明,第六節外國法院判決之執行。按國際買賣與國際私法具有不可分之關係,故本論文於討論C.I.F.契約之違約與損害賠償後,更對C.I.F.買賣契約之法律適用問題,詳加討論,俾使本論文之體系及內容得以完整。
     第七章結語,提出個人研究後之感想及國內立法之呼籲。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對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性
     第二節 台灣之外貿糾紛及其解決之道
     第三節 貿易契約及國際貿易慣例
     第四節 F.O.B.及C.I.F.條款之產生
     第五節 研究C.I.F.契約之必要性
     第二章 C.I.F.契約之本質
     第一節 緒說
     第一項 C.I.F.之字義
     第二項 C.I.F.契約之起源
     第三項 運送單據
     第二節 C.I.F.契約之特徵
     第三節 C.I.F.契約之意義
     第一項 商業上之意義
     第二項 法律上之意義
     第三項 法院見解
     第四節 C.I.F.契約之界限
     第五節 C.I.F.契約之效力
     第一項 契約履行地
     第二項 貨物之交付
     第三項 價金之支付
     第四項 所有權之移轉
     第五項 危險負擔之移轉
     第六節 結語
     第三章 出賣人之義務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國際慣例對於出賣人義務之規定
     第一項 關於C.I.F.之國際慣例
     第二項 國際慣例對於C.I.F.出賣人義務之規定
     第三節 提供貨物之義務
     第一項 提供貨物之方法
     第二項 提供符合契約之貨物
     第三項 提供貨物之實踐
     第四節 締結運送契約之義務
     第一項 運送契約之意義
     第二項 適當運送契約
     第三項 運送契約之證明
     第五節 裝船之義務
     第一項 裝船之意義
     第二項 船舶
     第三項 裝船時間與地點
     第四項 載貨證券
     第五項 運送路線
     第六項 目的港
     第六節 締結保險契約之義務
     第一項 保險人
     第二項 保險種類
     第三項 保險範圍
     第四項 保險單據
     第五項 保險金額
     第六項 裝船通知
     第七節 交付運送單據之義務
     第一項 應交付之單據種類
     第二項 交付單據之時間與地點
     第三項 交付單據之方法
     第八節 負擔費用之義務
     第一項 依國際慣例規定應負擔之費用
     第二項 事實上應負擔之費用
     第三項 其他費用
     第四章 買受人之義務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國際慣例對於買受人義務之規定
     第三節 負擔危險之義務
     第四節 受領單據之義務
     第一項 運送單據之檢查
     第二項 運送單據之拒收
     第三項 受領運送單據之效果
     第四項 華沙牛津規則之規定
     第五節 支付價金之義務
     第一項 支付價金之時間
     第二項 支付價金之方式
     第三項 支付價金之地點
     第四項 支付價金之貨幣
     第六節 受領貨物之義務
     第一項 貨物之檢查
     第二項 貨物之拒受
     第三項 貨物之受領
     第四項 華沙牛津規則之規定
     第七節 取得進口簽證之義務
     第八節 支付稅捐及費用之義務
     第一項 進口稅捐
     第二項 費用
     第九節 其他義務
     第五章 違約與損害賠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契約之違反與契約之拒絕
     第一項 契約之違反
     第二項 契約之拒絕
     第三節 商務上之情事變更
     第一項 情事變更之意義
     第二項 情事變更之要件
     第三項 英國法院之見解
     第四項 情事變更之效力
     第四節 出賣人之救濟權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C.I.F.買賣契約下出賣人之救濟權
     第五節 買受人之救濟權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C.I.F.買賣契約下買受人之救濟權
     第六章 法律之適用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院之管轄
     第一項 管轄之意義
     第二項 管轄之例外
     第三項 管轄之基本原則
     第四項 C.I.F.契約之管轄
     第三節 契約之準據法
     第一項 英國法之規定
     第二項 中國法之規定
     第四節 物權之準據法
     第一項 英國法之規定
     第二項 中國法之規定
     第五節 外國法之證明
     第一項 英國法之規定
     第二項 中國法之規定
     第六節 外國法院判決之執行
     第七章 結語
     附錄 1932年華沙牛津C.I.F.契約規則
     參考資料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46en_US
dc.title (題名) C.I.F.買賣契約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