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ontributor.advisor | 錢國成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王昱之 | zh_TW |
| dc.creator (作者) | 王昱之 | zh_TW |
| dc.date (日期) | 1978 | en_US |
| dc.date.accessioned | 14-Apr-2016 14:02:24 (UTC+8) | - |
| dc.date.available | 14-Apr-2016 14:02:24 (UTC+8) |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4-Apr-2016 14:02:24 (UTC+8) |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02000851 | en_US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s://ah.lib.nccu.edu.tw/item?item_id=94168 |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近年來,由於政府與全國人民共同努力,經濟不斷成長,工商業已步入另一新紀元,令人深感欣慰。惟因社會經濟結構變遷之結果,長期貸款契約、銀行透支契約、票據貼現契約、工商界之繼續性交易契約等商業交易及融資型態普遍施行於民間,現行民法上普通抵押權制度已不敷現實之需要,乃漸採取最高限額抵押制度,且進而獲得裁判上之承認,然因法未明文,實務上多比照普通抵押權有關之規定處理,未考慮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所具有之特性,以致無法發揮最高限額抵押制度所具有之功能,為免學說之紛歧及實務上之困擾,實有將此制度明文承認之必要,此際適值民法修正草案研訂之時,個人謹就最高限額抵押權幾項重要制度予以介紹,並提出若干意見,供作立法上之參考。因日本民法有關最高限額制度之規定較為完備,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日本亦最為發達,且該制度在日本之演進過程與吾國相近,較能符合吾國之國情,本論文之撰作乃以日本民法為中心。茲就本論文各章之內容,簡要敘明如左: | zh_TW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r\n論文摘要\r\n目錄\r\n第一章 緒論\r\n第一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之價值\r\n第二節 立法例上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發展\r\n第一項 德國\r\n第二項 日本\r\n第三項 韓國\r\n第四項 美國\r\n第五項 中華民國\r\n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在法律上所具有之特性\r\n第一節 所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r\n第二節 附從性範圍之縮小\r\n第一項 附從性之理論\r\n第一款 德國\r\n第二款 法國\r\n第三款 日本\r\n第四款 美國\r\n第五款 中華民國\r\n第二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附從性\r\n第一款 無成立上之附從性\r\n第二款 無存續上之附從性\r\n第三款 無消滅上之附從性\r\n第四款 實行上具有附從性\r\n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獨立性\r\n第四節 極度額之必要性\r\n第五節 決算期之必要性\r\n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r\n第一節 擔保債權範圍之限定\r\n第二節 適格之擔保債權\r\n第一項 原則上以交易債權為適格之擔保債權\r\n第二項 例外承認非交易債權之適格性\r\n第一款 基於特定原因繼續所生之債權\r\n第二款 迴得票據之債權\r\n第三項 已特定債權之適格性\r\n第三節 決定擔保債權之標準\r\n第一項 債權人標準\r\n第二項 債務人標準\r\n第三項 債權範圍標準\r\n第四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r\n第一節 設定之合意\r\n第一項 合意之當事人\r\n第二項 設定時應決定之事項\r\n第三項 設定合意之效力\r\n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r\n第一項 登記事項\r\n第二項 未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r\n第三項 最高限額押抵權之預告登記\r\n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r\n第五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r\n第一節 確定制度之必要性\r\n第一項 優先受償額數之決定\r\n第二項 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r\n第二節 確定之原因\r\n第一項 確定之請求\r\n第一款 確定請求權之行使\r\n第一目 確定請求之當事人\r\n第二目 確定請求權之成立要件\r\n第三目 確定請求權行使之態樣\r\n第二款 確定請求之效果\r\n第二項 決算期之屆至\r\n第一款 決算期之約定\r\n第二款 決算期之變更\r\n第三項 被擔保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消滅\r\n第一款 一定種類交易之終了\r\n第二款 繼續性交易契約之終止\r\n第三款 被擔保債權決定標準之變更\r\n第四款 非交易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消滅\r\n第四項 抵押物之強制拍賣\r\n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聲請\r\n第二款 第三人之聲請\r\n第三款 破產宣告\r\n第五項 關於確定原因之歸結\r\n第三節 確定之效力\r\n第一項 確定之基本效力\r\n第一款 被擔保債權之確定\r\n第二款 利息債權等之處理\r\n第三款 極度額之存續\r\n第二項 附從性之發生及其效果\r\n第一款 確定前可能而確定後不可能之事項\r\n第二款 確定前不可能而確定後可能之事項\r\n第三項 確定之登記\r\n第四節 減額請求制度\r\n第一項 減額請求之當事人\r\n第二項 減額請求權行使之前提要件\r\n第三項 減額請求權之行使\r\n第四項 減額請求之效果\r\n第五節 消滅請求制度\r\n第一項 消滅請求權人\r\n第一款 抵押物所有人\r\n第二款 用益權人\r\n第三款 主債務人等無消滅請求權\r\n第二項 消滅清求權行使之要件\r\n第三項 相當極度額之支付或提存\r\n第四項 消滅請求之效果\r\n第六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r\n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行之要件\r\n第二項 優先權之範圍\r\n第一款 優先受償之債權原本\r\n第二款 優先受償之利息等\r\n第三款 與被擔保債權極度額之關係\r\n第三項 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r\n第四項 拍賣以外之處分方法\r\n第五項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之裁定\r\n第六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r\n第一節 極度額之變更\r\n第二節 順位之變更\r\n第一項 順位變更之機能\r\n第二項 順位變更之當事人與承諾權人\r\n第三項 順位變更之登記及效力\r\n第三節 債權範圍標準與債務人標準之變更\r\n第一項 變更之態樣\r\n第二項 當事人與承諾權人\r\n第三項 變更之時期及登記\r\n第四項 變更之效果\r\n第四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r\n第一項 讓與之原因及類型\r\n第一款 全部讓與\r\n第二款 分割讓與\r\n第三款 一部讓與\r\n第二項 讓與之當事人及承諾權人\r\n第三項 讓與之登記\r\n第四項 讓與對被擔保債權範圍之影響\r\n第一款 讓與後之被擔保債權\r\n第二款 債務人與債權範圍標準同時變更之必要\r\n第三款 已發生之被擔保債權同時讓與\r\n第五節 被擔保債權之處分\r\n第一項 債權讓與\r\n第二項 債務承擔\r\n第三項 債之更改\r\n第七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r\n第一節 被擔保債權發生可能性之欠缺\r\n第二節 混同\r\n第三節 除斥期間\r\n第四節 取得時效\r\n第八章 結論-吾國現行法制之檢討\r\n附錄:主要參考資料 | zh_TW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51 | en_US |
| dc.title (題名) | 最高限額抵押之研究 | zh_TW |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