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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複合運送之研究
作者 林恩山
貢獻者 施智謀
林恩山
日期 1980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45 (UTC+8)
摘要 本論文共分八章:\r\n第一章緒論。本章共分二節,第一節概論,係介紹本文之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研究重點及研究原則。第二節國際複合運送公約及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之草擬經過,則對歷來複合運送公約之擬定及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之分布,作一詳細的介紹。\r\n第二章複合運送之基本概念及檢討。本章共為四節,第一節複合運送之意義,本節對於複合運送下一定義,並對何謂「不同運送方式」加以檢討。第二節複合運送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本節係對國際公約草案上所謂之“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加以介紹,除敘述其淵源外,並對其法律結構加以檢討。第三節實務上複合運送之責任制度,則就運送界所採用之「分段責任制」、「單一不同責任制」、及「單一同一責任制」三者加以介紹,並從法律的觀點,對於運輸界所可能採取的法律設計加以分析。第四節複合運送責任制度之檢討,則從託運人、運送人、及保險人之觀點,對於以上三種責任類型加以批評,並且提出吾人認為最適當之類型。\r\n第三章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公約、草案及規則。本章共分十節,第一節概說,主要說明本章所介紹之公約、草案及規則與複合運送之關係。本章第二節至第九節則對於海牙規則、漢堡規則、華沙公約、國際鐵路運送公約、國際公路運送公約、熱那亞草案、東京規則、國際複合運送公約草案等作重點式的檢討,而分別就該公約之適用;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及與複合運送之關係等數項加以研究。對於以上各節,吾人就公約原文逐一翻譯,歸納整理,以明國際運送公約之現狀。第十節結論,則就吾人研究上述公約後,所獲之心得,從複合運送之觀點,敘述吾人之看法。\r\n第四章複合運送在各國國內法上之適用。本章共分五節。其重點置於運送人責任。第一節概說,則對國內複合運送加以簡單的介紹,由於複合運送公約草案及國際商會統一規則僅規律證券持有人與「複合運送人」間之關係,對於證券持有人與「複合運送人」以外之人間的關係,除有關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規定外,對於其他事項則無規定,因此對於各國國內法上適用的情形有加以研究之必要。第二節討論英國法上之適用,本節係從英國之判例及學者之見解,說明英國法上對於複合運送運送人責任之態度。第三節,美國法上之規定,則對美國卡麥克修正案(Carmack Amendment)及統一商法典第七-三○二條有關複合運送部分加以探討,從而窺知美國立法者對於國內複合運送之態度。第四節則對於複合運送在日本法上之適用,從相繼運送制度起做根本上之檢討,並以之作為我國法上之參考。第五節中國法上之適用,則對於複合運送在我國現行法上之適用加以探討,並就民法上相繼運送及海商法上連續運送之規定與複合運送間之關係作進一步的分析,而從促進複合運送之發展及兼顧託運人與運送人利益之觀點,建議為立法上之修正。\r\n第五章複合運送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複合運送之當事人與受貨人,本節主要討論託運人,受貨人與複合運送證券持有人間之地位問題,同時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四一七號判決加以批評。第二節承攬運送人,依複合運送公約草案及國際商會統一規則之規定,承攬運送人(freight fcrwarder)亦得為「複合運送人」,因此本節對大陸法及英美法上承攬運送人之法律關係加以研究,並就承攬運送人與複合運送人之關係加以分析,而對我國法上間接運送人之管理,提出立法上之建議。第三節船務代理人,本節主要探討船務代理人之傳統角色,並就我國法上船務代理人可能負「複合運送人」責任之情形加以檢討。第四節結論,則對於以上各節作一扼要性之敘述。\r\n第六章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問題。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複合運送栔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應如何類推適用有關規定,作原則性及例示性的分析。第二節複合運送證券之流通性及複合運送證券是否為物權證券,本節從英、美、日、中四國有關流通性及物權證券之性質著手,進而討論到複合運送證券是否為流通的物權證券,並對我國法上複合運送證券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加以分析。第三節複合運送保險契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本節係研究複合運送全程締結一貨物保險契約時,應如何適用保險法上有關規定之問題。\r\n第七章複合運送證券之準據法。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為複合運送證券方式之準據法,本節討論發行之方式及轉讓之方式二者。第二節為複合運送證券債權效力之準據法,本節討論複合運送證券準據法之獨立性,及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對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民庭總會決議(二)加以批評。第三節為與複合運送證券轉讓有關之準據法,本節則討論到複合運送證券之取得及運送物所有權之取得等三者,有關適用準據法的問題。第四節結論。\r\n第八章總結。本章共分三節。鑑於複合運送係使用二種以上不同運送方式所為之運送,於現行的國際公約或各國國內法中,若存有強制責任之規定時,複合運送無論係採「單一同一責任制」或「單一不同責任制」,皆有與現行國際公約或各國國內法上強制責任之規定相牴觸的可能。於牴觸時其效力如何?如果牴觸部分因違反強制責任之規定而無效時,則容易使得複合運送之法律設計功虧一簣,因此第一節討論國際複合運送公約在國內法上之效力,第二節討論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在國內法上之效力,以說明複合運送所當採取的送徑。第三節結論,則就本論文所討論的重點為扼要的歸納。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6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施智謀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恩山zh_TW
dc.creator (作者) 林恩山zh_TW
dc.date (日期) 1980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4-Apr-2016 14:02:45 (UTC+8)-
dc.date.available 14-Apr-2016 14:02:4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45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86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ah.lib.nccu.edu.tw/item?item_id=9417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本論文共分八章:\r\n第一章緒論。本章共分二節,第一節概論,係介紹本文之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研究重點及研究原則。第二節國際複合運送公約及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之草擬經過,則對歷來複合運送公約之擬定及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之分布,作一詳細的介紹。\r\n第二章複合運送之基本概念及檢討。本章共為四節,第一節複合運送之意義,本節對於複合運送下一定義,並對何謂「不同運送方式」加以檢討。第二節複合運送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本節係對國際公約草案上所謂之“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加以介紹,除敘述其淵源外,並對其法律結構加以檢討。第三節實務上複合運送之責任制度,則就運送界所採用之「分段責任制」、「單一不同責任制」、及「單一同一責任制」三者加以介紹,並從法律的觀點,對於運輸界所可能採取的法律設計加以分析。第四節複合運送責任制度之檢討,則從託運人、運送人、及保險人之觀點,對於以上三種責任類型加以批評,並且提出吾人認為最適當之類型。\r\n第三章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公約、草案及規則。本章共分十節,第一節概說,主要說明本章所介紹之公約、草案及規則與複合運送之關係。本章第二節至第九節則對於海牙規則、漢堡規則、華沙公約、國際鐵路運送公約、國際公路運送公約、熱那亞草案、東京規則、國際複合運送公約草案等作重點式的檢討,而分別就該公約之適用;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及與複合運送之關係等數項加以研究。對於以上各節,吾人就公約原文逐一翻譯,歸納整理,以明國際運送公約之現狀。第十節結論,則就吾人研究上述公約後,所獲之心得,從複合運送之觀點,敘述吾人之看法。\r\n第四章複合運送在各國國內法上之適用。本章共分五節。其重點置於運送人責任。第一節概說,則對國內複合運送加以簡單的介紹,由於複合運送公約草案及國際商會統一規則僅規律證券持有人與「複合運送人」間之關係,對於證券持有人與「複合運送人」以外之人間的關係,除有關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規定外,對於其他事項則無規定,因此對於各國國內法上適用的情形有加以研究之必要。第二節討論英國法上之適用,本節係從英國之判例及學者之見解,說明英國法上對於複合運送運送人責任之態度。第三節,美國法上之規定,則對美國卡麥克修正案(Carmack Amendment)及統一商法典第七-三○二條有關複合運送部分加以探討,從而窺知美國立法者對於國內複合運送之態度。第四節則對於複合運送在日本法上之適用,從相繼運送制度起做根本上之檢討,並以之作為我國法上之參考。第五節中國法上之適用,則對於複合運送在我國現行法上之適用加以探討,並就民法上相繼運送及海商法上連續運送之規定與複合運送間之關係作進一步的分析,而從促進複合運送之發展及兼顧託運人與運送人利益之觀點,建議為立法上之修正。\r\n第五章複合運送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複合運送之當事人與受貨人,本節主要討論託運人,受貨人與複合運送證券持有人間之地位問題,同時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四一七號判決加以批評。第二節承攬運送人,依複合運送公約草案及國際商會統一規則之規定,承攬運送人(freight fcrwarder)亦得為「複合運送人」,因此本節對大陸法及英美法上承攬運送人之法律關係加以研究,並就承攬運送人與複合運送人之關係加以分析,而對我國法上間接運送人之管理,提出立法上之建議。第三節船務代理人,本節主要探討船務代理人之傳統角色,並就我國法上船務代理人可能負「複合運送人」責任之情形加以檢討。第四節結論,則對於以上各節作一扼要性之敘述。\r\n第六章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問題。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複合運送栔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應如何類推適用有關規定,作原則性及例示性的分析。第二節複合運送證券之流通性及複合運送證券是否為物權證券,本節從英、美、日、中四國有關流通性及物權證券之性質著手,進而討論到複合運送證券是否為流通的物權證券,並對我國法上複合運送證券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加以分析。第三節複合運送保險契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本節係研究複合運送全程締結一貨物保險契約時,應如何適用保險法上有關規定之問題。\r\n第七章複合運送證券之準據法。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為複合運送證券方式之準據法,本節討論發行之方式及轉讓之方式二者。第二節為複合運送證券債權效力之準據法,本節討論複合運送證券準據法之獨立性,及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並對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民庭總會決議(二)加以批評。第三節為與複合運送證券轉讓有關之準據法,本節則討論到複合運送證券之取得及運送物所有權之取得等三者,有關適用準據法的問題。第四節結論。\r\n第八章總結。本章共分三節。鑑於複合運送係使用二種以上不同運送方式所為之運送,於現行的國際公約或各國國內法中,若存有強制責任之規定時,複合運送無論係採「單一同一責任制」或「單一不同責任制」,皆有與現行國際公約或各國國內法上強制責任之規定相牴觸的可能。於牴觸時其效力如何?如果牴觸部分因違反強制責任之規定而無效時,則容易使得複合運送之法律設計功虧一簣,因此第一節討論國際複合運送公約在國內法上之效力,第二節討論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在國內法上之效力,以說明複合運送所當採取的送徑。第三節結論,則就本論文所討論的重點為扼要的歸納。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r\n論文摘要\r\n目錄\r\n第一章 緒論\r\n第一節 概論\r\n第二節 國際複合運送公約及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之草擬經過\r\n第二章 複合運送之基本概念及其檢討\r\n第一節 複合運送之意義\r\n一、基本概念\r\n二、運送方式\r\n三、結語\r\n第二節 複合運送人\r\n一、概說\r\n二、複合運送人\r\n三、結語\r\n第三節 實務上複合運送之責任制度\r\n第四節 複合運送責任制度之檢討\r\n一、概說\r\n二、「單一不同責任制」之缺點\r\n三、「單一同一責任制」之缺點\r\n四、檢討\r\n第三章 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公約、草案及規則\r\n第一節 概說\r\n第二節 海牙規則\r\n一、海牙規則之適用\r\n二、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四、海牙規則與複合運送之關係\r\n第三節 漢堡規則\r\n一、漢堡規則之適用\r\n二、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四、漢堡規則與複合運送之關係\r\n第四節 華沙公約\r\n一、華沙公約之適用\r\n二、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四、華沙公約與複合運送之關係\r\n第五節 國際鐵路運送公約\r\n一、國際鐵路運送公約之適用\r\n二、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四、國際鐵路運送公約與複合運送之關係\r\n第六節 國際公路運送公約\r\n一、國際公路運送公約之適用\r\n二、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四、國際公路運送公約與複合運送之關係\r\n第七節 熱那亞草案\r\n一、熱那亞草案之適用\r\n二、複合運送人之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r\n第八節 東京規則\r\n一、東京規則之適用\r\n二、複合運送人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第九節 國際複合運送公約草案\r\n一、國際複合運送公約草案之適用\r\n二、複合運送人之責任及其免責事由\r\n三、限制責任及抗辯事由之主張\r\n第十節 結論\r\n第四章 複合運送在各國國內法上之適用\r\n第一節 概說\r\n第二節 英國法上之適用\r\n一、概說\r\n二、法院之見解\r\n三、結語\r\n第三節 美國法上之規定\r\n一、概說\r\n二、卡麥克修正案之規定\r\n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七-三○二條之規定\r\n四、結語\r\n第四節 日本法上之適用\r\n一、日本法上相繼運送之規定\r\n二、日本法上海陸複合運送之適用\r\n第五節 中國法上之適用\r\n一、民法相繼運送之規定\r\n二、海商法上連續運送之規定\r\n三、複合運送在我國法上之適用\r\n四、立法上的檢討\r\n第五章 複合運送當事人及其關係人\r\n第一節 複合運送之當事人與受貨人-論託運人、受貨人與複合運送證券持有人間之地位問題(以民法六百四十四條為中心)\r\n一、提單持有人是否有民法六百四十四條之適用?\r\n二、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四一七號判決之其他疑問及其問題之解決\r\n三、結語\r\n第二節 承攬運送人\r\n一、概說\r\n二、英美法上之承攬運送人\r\n三、大陸法上之承攬運送人\r\n四、承攬運送人與複合運送\r\n五、結語\r\n第三節 船務代理人\r\n一、外國法上之船務代理人\r\n二、中國法上之船務代理人\r\n三、船務代理人與複合運送\r\n第四節 結論\r\n第六章 與複合運送有關之問題\r\n第一節 複合運送契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r\n第二節 複合運送證券的流通性及複合運送證券是否為「物權證券」—兼論吾國法上複合運送症券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r\n一、動產物權的讓與制度\r\n二、複合運送證券的流通性與是否為「物權證券」\r\n三、吾國法上複合運送證券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r\n四、結語\r\n第三節 複合運送保險契約有關法律規定之適用\r\n一、外國法制\r\n二、吾國法上之適用\r\n三、結語\r\n第七章 複合運送證券之準據法\r\n第一節 複合運送證券方式之準據法\r\n第二節 複合運送債權效力之準據法\r\n一、複合運送證券準據法之獨立性\r\n二、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r\n三、當事人之默示意思\r\n第三節 與複合運送證券轉讓有關之準據法\r\n一、複合運送證券取得之準據法\r\n二、運送物所有權取得之準據法\r\n第四節 結論\r\n第八章 結論\r\n第一節 複合運送公約在國內法上之效力\r\n一、概說\r\n二、條約在各國國內法上之效力\r\n三、條約在中國法上之效力\r\n四、結論\r\n第二節 國際商會複合運送證券統一規則在國內法上之效力\r\n一、概說\r\n二、統一規則之性質及其在國內法上的效力\r\n三、結論\r\n第三節 總結\r\n參考書目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62en_US
dc.title (題名) 複合運送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