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施智謀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葉勝添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葉勝添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74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5-Apr-2016 15:56:42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5-Apr-2016 15:56:42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5-Apr-2016 15:56:42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02000982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779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國際買賣之範疇廣泛,包羅萬象,就其中所常牽涉者而論,即包括有金融、匯兌、海運、保險、倉庫、稅關、稅捐、報關等各方面之事務,故各國對買賣雖均設有完整法律之規定,但卻難於適用國際買賣之複雜情事,蓋各國國內法所規定者,係以買賣之一般情況作為規律之對象,並未攷處於國際買賣之特殊情況,例如各國國內法院在適用各國法律之際,訴訟程序遲緩,自不足以順應瞬間變幻萬千,講求速率、時間之國際貿易社會,故國際買賣中所生之糾紛,當事人常不原訴諸法院之判決,寧願訴諸商業上仲裁之方式,甚且約定仲裁時,並不依國內法,而依一般商事慣例及標準契約作為仲裁之依據。各國之買賣法既不足以引為國際買賣之準據法,又由於國際買賣係跨越不不同國家當事人間之交易,故如有一各國共通適用之準據法存在,不但能促進交易之遂行,而且可防止爭議。可惜此一理想頗難實現,蓋各國國情互別,法律互異,欲調和各國之法律匯成一共通適用之準據法,無異要各國放棄其法制之精神,其所面臨之困難,自不待言。惟此一理想雖然不能實現,但各貿易國卻轉以訂立國際公約之方約,以促進交易之圓滑進行,並於當事人間求一公平合理之準據。如就國際貿易所普通採行之工具信用狀及載貨證券而言,有一九六二年押匯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Uniform Customs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62 Revision)以及一九二四年海牙規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就通常採行之貿易條款而言,有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 for C I F Contract 1932)以及國際商會所(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所制定之國際商語典(Incoterms 1953),就買賣之內容而言,有最近於荷蘭海牙所簽訂之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ica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及統一商品買賣法公約(Convention relation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這些公約雖無拘束當事人間之效力,但卻為當事人所樂於採行為契約之準據法,其對國際貿易之發展,實有不可磨滅之貢獻。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序說 第二章 FOB契約之概述 第一節 FOB契約之意義 第二節 FOB契約之種類 第三節 船舶之指定及貨物之裝船 第一款 船舶指定義務之誰屬 第二款 船舶指定義務之免除 第三款 岸邊交貨 第四款 船舶提供義務之履行 第五款 船舶提供之時間 第六款 貨物之交付時 第七款 貨物之裝船 第四節 裝船與出口手續之屨行及費用之負擔 第一款 買受人為託運人及出口 第二款 出賣人為託運人及出口商 第五節 輸出許可、禁止輸出與出口稅 第一款 輸出許可譓 第二款 禁止輸出 第三款 出口稅 第六節 載貨證券之形式 第七節 目的港在FOB契約中之意義 第一款 目的港是否構成FOB契約之條款 第二款 裝運至目的港條款(shipmont to deatination variant) 第三章 FOB契約之交付 第一節 交付之意義 第二節 FQBgy約下所有權之概念 第三節 出賣人留置載貨證券之效力 第四節 危險負擔 第五節 FOB契約交付之完成 第四章 文件之提出與貨款之支付 第一節 文件之提出 第二節 價金之支付 第三節 信用狀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信用狀之意義與資金之融通 第三款 信用狀之法律關係 第四款 信用狀與契約之履行 第五款 信用狀之開發時期 第六款 信用狀條件之遵行 第七教 信用狀不獲付款時 第八款 信用狀之種類 第五章 標的物之檢查權與買受人之拒絕受領權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檢查地 第三節 受人之檢查權與所有移轉之關係 第四節 拒絕受領檔之行使方式 第五節 拒絕受領權之行使效力 第六節 拒絕受領權之喪失 第六章 出賣人之救濟權 第一節 出賣人之一股救濟權 第二節 賣人之物上救濟權 第一款 引言 第二款 物上救濟權之主體 第三款 物上救濟權之內容 第一目 留置權 第二目 取回權 第三目 再出賣權 第四款 物上救濟權行使之效力 第七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FOB 契約下貨物進出口之保險 第三節 出賣人之通知義務與保險利益 第一款 出賣人之通知義務 第二款 保險利益 第四節 防預保險(Contingency Insu) 第五節 結語 第八章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982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FOB買賣契約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