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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務員侵權行為與學校事故責任之研究
作者 劉宗德
貢獻者 劉清波
劉宗德
日期 1979
上傳時間 15-Apr-2016 15:57:13 (UTC+8)
摘要 考十九世紀,各國均採「私(目由)教育」法制,以教育係屬「私的目治」,學校設置與教育內容的決定,均委諸國民個人的自由,在此種「私(自由)教育」法制下,國民享有(1)設置私立學校的自由(2)接受家庭教育的權利。由至二十世紀,各國為保障國民接受教育的權利,而普通創設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在此種一公(義務)教育」法制下,教育具有義務的性質,每個國民均須在學校接受教育,形成國民負有「就學的權利義務」。
     在義務教育制下,青少年須在成長途徑的學校中,營多樣的團體學習生活,由於學校生活複雜多,縱學校行政當局對學生身體安全欲為萬全的保護,然學生在學校生活中身體上所遭受受之事故,仍可能隨時發生。由於任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下,學校設置者不僅負有給與學生學習利益之義務,更負有保障學生安全接受教育權利之義務,而學校事故一旦發生,則侵害學生此種安全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設置者對於受害學生當負有回復損害或救損害的義務,此即學校事故現任一之所由發生。
     學校生活中,和學生關係最密切者,當屬教師個人,而在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下,學校教育多由政府辦理,從而都是多具有公務員身分;考學校事故之態樣,多由教師對學生安全義務的解怠,和教師能動的加害行為而發生,而此種因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教師之「侵權行為」,所生學校事故現任之性質,終有其特殊性,非能完全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其間的限制和缺漏,應如何補正?如何救濟?方能達到「迅速」與「完全」救濟侵害寧學生之目的,此乃本文之著手所研究者。
     本文對此學校事故責任之問題計算分五章予以敘述,道德就教育法制來說明學校設置者負有整理各項教育條件之義務,並說明學校事故之特質,教師之公務員地位及學校事故之類型,第二章則就學校事故責任之基本概念,諸如:公權力行使、違法性、故意與過失、因果關係等問題予以分別論述。第三章則就學校事故責任之各種形態,諸如:教師個人責任、法定代理人現任與代理監督人現任、僱用人責任、國家賠償責任諸制度予以論述,並評該等制度問之缺失。第四章則就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之學校事故救濟制度之概況予以介紹。第五章特闢專節介紹倡日本之「學校事故損害賠償法」與「學校災害補償法」草案並評論之,以供日度我國學校事故救濟立法之參考。最後,對我國現行學校事故救濟制度加以檢討,且展塞米日學校事故故濟專門立法之責現,給為本文之活論。
     按學校事故為國冢陪憤法各論中之一個單元,筆者原擬就國冢賠償之其他問題!諸如行政指導、警察、檢察、司法、藥害等所發生國冢賠償責在之間題同時一并研究,無如力量與時間皆所不容,故存而不論。
     本文所討論之問題,由於國內資料有限,複以筆者初噹寫作,故於論列、徵引和使用之方法等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如蒙指示當隨時改正。
     本文於寫作期間,承蒙劉清波老師、翁岳生老師和室井力老師等,剴切指導,及本所全體師長平日諄諄教誨,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師恩浩瀚,不敢忘懷。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99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劉清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劉宗德zh_TW
dc.creator (作者) 劉宗德zh_TW
dc.date (日期) 1979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5-Apr-2016 15:57:13 (UTC+8)-
dc.date.available 15-Apr-2016 15:57:13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5-Apr-2016 15:57:13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99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794-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考十九世紀,各國均採「私(目由)教育」法制,以教育係屬「私的目治」,學校設置與教育內容的決定,均委諸國民個人的自由,在此種「私(自由)教育」法制下,國民享有(1)設置私立學校的自由(2)接受家庭教育的權利。由至二十世紀,各國為保障國民接受教育的權利,而普通創設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在此種一公(義務)教育」法制下,教育具有義務的性質,每個國民均須在學校接受教育,形成國民負有「就學的權利義務」。
     在義務教育制下,青少年須在成長途徑的學校中,營多樣的團體學習生活,由於學校生活複雜多,縱學校行政當局對學生身體安全欲為萬全的保護,然學生在學校生活中身體上所遭受受之事故,仍可能隨時發生。由於任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下,學校設置者不僅負有給與學生學習利益之義務,更負有保障學生安全接受教育權利之義務,而學校事故一旦發生,則侵害學生此種安全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設置者對於受害學生當負有回復損害或救損害的義務,此即學校事故現任一之所由發生。
     學校生活中,和學生關係最密切者,當屬教師個人,而在現代「公(義務)教育」法制下,學校教育多由政府辦理,從而都是多具有公務員身分;考學校事故之態樣,多由教師對學生安全義務的解怠,和教師能動的加害行為而發生,而此種因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教師之「侵權行為」,所生學校事故現任之性質,終有其特殊性,非能完全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其間的限制和缺漏,應如何補正?如何救濟?方能達到「迅速」與「完全」救濟侵害寧學生之目的,此乃本文之著手所研究者。
     本文對此學校事故責任之問題計算分五章予以敘述,道德就教育法制來說明學校設置者負有整理各項教育條件之義務,並說明學校事故之特質,教師之公務員地位及學校事故之類型,第二章則就學校事故責任之基本概念,諸如:公權力行使、違法性、故意與過失、因果關係等問題予以分別論述。第三章則就學校事故責任之各種形態,諸如:教師個人責任、法定代理人現任與代理監督人現任、僱用人責任、國家賠償責任諸制度予以論述,並評該等制度問之缺失。第四章則就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之學校事故救濟制度之概況予以介紹。第五章特闢專節介紹倡日本之「學校事故損害賠償法」與「學校災害補償法」草案並評論之,以供日度我國學校事故救濟立法之參考。最後,對我國現行學校事故救濟制度加以檢討,且展塞米日學校事故故濟專門立法之責現,給為本文之活論。
     按學校事故為國冢陪憤法各論中之一個單元,筆者原擬就國冢賠償之其他問題!諸如行政指導、警察、檢察、司法、藥害等所發生國冢賠償責在之間題同時一并研究,無如力量與時間皆所不容,故存而不論。
     本文所討論之問題,由於國內資料有限,複以筆者初噹寫作,故於論列、徵引和使用之方法等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如蒙指示當隨時改正。
     本文於寫作期間,承蒙劉清波老師、翁岳生老師和室井力老師等,剴切指導,及本所全體師長平日諄諄教誨,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師恩浩瀚,不敢忘懷。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現代公教育制與教育條件整備義務
     壹、保障國民接受教育權利之義務教育度
     貳、學校設置者之教育條件整備義務所由發生
     第二節 學校事故之特質與教師之公務員地位
     壹、學校事故之特質
     貳、教師之公務員地位
     第三節 學校事故之類型
     壹、時地區分
     貳、其他之區分
     第二章 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之探討
     第一節 公權力行使
     壹、公權力行使之學說與判例
     貳、公權力行使之問題及其解決
     第二節 違法性
     壹、違法性之一般理論
     貳、學校事故責現任比上之違法及違法阻卻事由
     第三節 故意、過失之定義
     壹、國家賠償責任上故意、過失之定義及其舉證責任
     貳、學校事故責任上教師過失之認定基準
     參、學校事故責任上採過失主義之缺陷肆學校設置者無過失現任化之要求
     第四節 因果關係
     壹、因果關系在民法上之一般理論
     貳、學校事故責任上因果關係之判例
     第三章 損害賠償責任形態
     第一節 教師個人責任
     壹、公務員個人責任之學說與判例
     貳、我國民法第一八六條之公務員個人貢任
     參、學校事故中之教師個人責任
     第二節 法定代理人責任與代理監督人責任
     壹、法定代理人責任與代監督人責任之性質
     貳、加害學生之責任能力
     參、教師責任與受親責任之分配
     第三節 雇用人責任
     壹、我國民法第一八八條之雇用人責任
     貳、學校事故中雇用人責任規定之解釋適用
     第四節 國家賠償責任
     壹、國家賠償制度之必要性
     貳、國家賠責任判例概觀
     參、學校設置者自己責任原則與無過失責任原則
     第四章 學校事故救濟之比較觀察
     第一節 美國之法法制
     壹、政府免責原則之意義
     貳、教師個人賠償責任之法制
     參、政府免責原則對教育之影響及其對策
     第二節 英國之制
     壹、學校事故之關係法規
     貳、地方自治團體賠償責任之法制
     第三節 德國之法制
     壹、學校事故中之國家賠償法制
     貳、學校事故中待別犧牲補償法理之適用
     參、學校災害保險法之制定
     第四節 法國之法制
     壹、國家民事賠償責任
     貳、國家行政賠償責任
     第五節 日本之法制
     壹、戰前的學校事故救濟法制
     貳、戰後的學校事故救濟法制
     第五章 現行學校事故救濟制度之評估及展望
     第一節 日本學校事故損害賠償法草案
     壹、學校事放損害賠償法制定之必要性
     貳、學校事故損害賠償法草案內容及評論
     第二節 日本學校災害補償法草案
     壹、學校災害補償法法制定之理由
     貳、學校災害補法草案內容及許論
     第三節 我國現行學校事故救濟制度之檢討及展望
     壹、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制度之檢的
     貳、民法上損害賠償制度之檢討
     參、國家賠償法、學校事故救濟立法之展望
     參考文獻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997en_US
dc.title (題名) 公務員侵權行為與學校事故責任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