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ontributor.advisor | 黃正宗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鄭深元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Cheng, Sun-Yuan | en_US |
| dc.creator (作者) | 鄭深元 | zh_TW |
| dc.creator (作者) | Cheng, Sun-Yuan | en_US |
| dc.date (日期) | 1997 | en_US |
| dc.date.accessioned | 27-Apr-2016 11:17:43 (UTC+8) | - |
| dc.date.available | 27-Apr-2016 11:17:43 (UTC+8) |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7-Apr-2016 11:17:43 (UTC+8) |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B2002001842 | en_US |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6336 |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 zh_TW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84358002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無論我國航運公司所屬船舶有無「權宜船籍」的問題,於船舶航經英國法權或間接繼受英國法學之區域(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與加拿大等),皆有受該海事法系統管轄之可能。海上犯罪之行為地管轄固勿論,即使英國非行為地,英國海事法向來均允許對航經英國法權之船舶、運費或貨載等財產(res;property)進行扣押(arrest)以取得對財產之管轄權,俾迫使財產之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或出庭應訊,故即使位居東南亞的我國航運公司亦有了解英國海事法程序特殊性之必要,此不僅可事先規避可能遭受司法扣押的風險,於受扣押之後,亦可即使採取適當行為減少損害進而保護應有權利。因此,對我國航運公司而言,對英國海事程序,特別是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的研究不啻為一種法律上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 zh_TW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之方法與架構 2第三節 研究之範圍與內容 3第四節 研究之限制 4第二章 英國海事法院及其對物訴訟管轄權 5第一節 英國海事法院現狀--西元一九八一年最高法院法所建制之架構 6一 西元一九八一年最高法院法之適用地域 二 西元一九八一年最高法院法下之法院組織(一) 圖表說明 (二) 最高法院系統--包含上訴法院、高等司法法院及刑事法院 7(三) 郡法院系統 8(四) 貴族院(House of Lords) 9三 海事法院 10(一) 管轄權(二) 訴訟程序--R.S.C.,O.75 11第二節 英國海事法院之歷史演進與權限更遠 12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一九五六年以前--中央王權系統之海事法院 13一 十四世紀中葉--愛德華三世建立海事法院 二 十五至十六世紀--都鐸王朝之極盛到衰敗 14三 十七世紀--普通法法院柯克法官對海事法院之攻擊 15四 十八、十九世紀 五 二十世紀初期--一九五二年海船扣押公約 17第三項 一九五六年前後問--西元一九五六年司法管理法之對訴訟程序 18第四項 一九八一年最高法院法--制定源由 19第三節 海事法院之管轄權 21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可提對物訴訟的請求權有那些?第一款 訪求權分類第二款 可提姐妹船對物訴訟之訪求權 23第三款 只可封肇事船提封物訴訟之請求權 35第三項 海事法院其他的管轄權 38壹 一九八一年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列各程程序之管轄權 貳 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本法生效前海事法院即已享有之固有管轄權 40參 其他與船舶或航空器有關之管轄權第三章 對物訴訟理論 42第一節 對物訴訟第一項 前言 42第二項 對物訴訟之歷史演進 第一款 前言 44第二款 史都華時代--海事法院之奠基時代 45一 史都華當時所處之時代背景 二 一八二七年 The Dundee 案(史都華審理) 46三 一八三四年 The Triune 案(尼古拉審理) 47第三款 Lushington 時代--海事法院之復活一 Lushington 所處之時代背景二 一八四○年 The Hope 案 48三 一八四二年 The Volant 案 49四 一八五○年 The Bold Buccleugh 案 50五 一八五一年 The Kalamazoo 案 51六 小結 52第四款 Jeune 法官時代--程序說理論之建立 53壹 一八九一年 The Dictator 乙案 54貳 Jeune 程序說理論創立當時所引起的反應 551. 一八九九年 The Gemma 案 2. 一九○七年 The Burns 案 3. 一九一二年 The Dupleix 案 56參 小結 第二節 對物訴訟之理論 58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對物訴訟制度之本質理論 59第一款 英國早期的對物進行理論 一 理論說明二 理論修正--姐妹船對物訴訟 61第二款 程序理論(procedural theory) 62一 理論二 程序說之背景與理論根據 64(一) 受 Clerke`s Praxis 一書之影響 (二) 受 Marsden 影響 (三) 受 Roscoe 之影響 65(四) 受 The Triune 案之影響 (五) 受 The Jonge Bastiaan 案影響 (六) 所有權人責任限制法規之制定 66(七) 其他三 對程序說理論根據之批評 67(一) Clerk`s Praxis 一書與海事黑皮書之記載互相矛盾 (二) Roscoe 的理論無法完全解釋 69(三) 引 The Triune 乙案為程序說理論基礎之不當 (四) 小結 70四 程序說理論之自行修正 71(一) 關於人之責任有無之認定時點修正 (二) 為避免扣押兩艘以上的船舶所作的修正 72(三) 為配合海事伍先權理論所作之修正第三款 美國人格化理論 73第三節 姐妹船對物訴訟 75第一項 一九五二年海船扣押公約與姐妹船對物訴訟第二項 一九五六年司法行政法與姐妹船對物訴訟 77壹 一九五六年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貳 訴因發生時人的責任 78參 對物訴訟程序之客體 79一 請求權所由生之船舶二 與該肇事船上有責之人屬同一受益所有人所有之他船舶 81肆 同法第三條第四項與海事優先權 83第三項 一九八一年法姐妹船對物訴訟 84第四節 其他實行對物訴訟應予注意的地方 86壹 令狀之地域有效範圍(territorial availability) 貳 先決條件(precedent)參 封物訴訟求償之客體 87肆 財產價值為責任上限(the res as the limit of liability) 89(一) 財產所有權人或利害開係人未允諾出庭應訴時--以財產價值為原告求償之上限,不及於財產所有權人之陸產(二) 財產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允諾出庭應訴而為承認送達時 90伍 拍賣所得之價金等於財產本身(proceeds of sale equivalent to original res) 91陸 扣押(arrest)非法院建立管轄權之唯一手段 92第五節 對物訴訟相關概念之釐清 94壹 對物訴訟與對人訴訟貳 對物訴訟與對人訴訟(quasi action in personam) 95參 與對物判決相較 96肆 與假扣押程序相較第六節 結論 98第四章 對物訴訟程序 99第一節 對物訴訟程序之開始--對物訴訟令狀之簽發或送達 100第一項 對物訴訟令狀 第一款 對物訴訟令狀格式第二款 對物訴訟令狀注意事項 104一 相關法規:R.S.C.O.75,r.3二 令狀上所記載之原被告 105三 對何人送達?財產之利害關係人 106四 十四天的期限五 令狀之更新--令狀之有效期限原則上四個月六 求償之背書:O.6,r.2 (1) 108七 海事執行宮送達之簽名第二項 對物訴訟令狀之簽發第一款 相關法規:R.S.C.O.6,r.7第二款 對物訴訟令狀之簽發實務 109第三款 費用問題 110第三項 對物訴訟令狀之送達 111第一款 相關法規 112第二款 對物訴訟令狀送達實務 114第三款 封物訴訟令狀之補正第二節 承認送違(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116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承認送達之目的 118第三項 有權承認送達之人 122第四項 承認送達之方式 123第五項 登記處收受「承認送達之回條」後如何處理 125第六項 承認送達之時間限制第七項 遲延的承認送達(late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 126第八項 如何進行管轄權之抗辯?第九項 未收受令狀送達之被告如何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 128第十項 承認送達與利害關係人之訴訟參加 129第三節 扣押裁定與扣押之執行 131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扣押之財產上有無「對抗扣押之特別聲明」(caveat against arrest)第一款 相關法規釋義 132第二款 對抗扣押之特別聲請之聲請書 133第三款 對抗扣押之特別聲請的相關問題 135(一) 得為聲請之人?(二) 特別聲請聲請的時點?(三) 特別聲請是否對特定事故聲請之扣押有效?(四) 未能及時提出特別聲請中所允諾提出之擔保數額之效果如何? 136(五) 特別聲請之有效期間(六) 如何撤回特別聲請(七) 特別聲請並不常見 137(八) 特別聲請、擔保、保釋金及扣押四者間之關係(九) 事務律師未提供擔保時之拘提管收 138第三項 扣押裁定第一款 聲請簽發扣押裁定前之考量因素一 向(區域)登記處聲請 139二 檢查特別聲明薄(caveat book)三 外籍船舶問題第二款 扣押裁定之之登訪 140一 扣押裁定之聲請書二 宣誓書第三款 扣押裁定之簽發與其格式 142一 扣押裁定簽發之程序二 扣押裁定之格式 144第四項 扣押之執行(送達) 147第一款 前言第二款 扣押裁定之執行(送達)第三款 有對抗扣押之特別聲請時扣押裁定之執行 148第五項 扣押後之效力第一款 概說第二款 監管 149第三款 如何安置海員? 151第四款 扣押競合 151第五款 對抗放行之特別聲請第四節 保釋全或其他擔保之提出 154壹 前言貳 保釋金狀(bail bond) 155參 保釋金或其他擔保之金額大小 156肆 不同訴訟之保釋金 157伍 提存於法院--提存於法院以代保釋金之提出陸 保釋金之執行柒 在獲得擔保前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 158第五節 財產之放行 160第一項 相關條文:0. 75,r. 13第二項 放行之聲請書與放行狀 161第一款 放行令之聲請書第二款 放行狀之格式第三項 放行實務 162一 通常的放行手續二 有多個“caveats against release”併存時之放行 164三 雙方對財產價值多寡產生爭議之放行--先進行鑑價 165四 撤銷扣押裁定之放行 166第六節 對物訴訟之缺席判決 167壹 前言貳 原告可得聲請缺席判決的情形?參 缺席判決相關條款 168肆 缺席判決聽審的程序 170伍 法院如何判決? 171(一) 財產已經受扣押情況下之缺席判決(二) 既未扣押財產亦未提出保釋金等抵保下之缺席判決 172(三) 雖未扣押財產然已有保釋金等擔保提出,或曾扣押財產然因被告保釋金之提出而放行該財產後之缺席判決(有保釋金,然現無財產受扣押中) 173第七節 鑑價、變價與付出 175壹 前言貳 相關規定:O.12,r. 23參 相關書狀格式 176一 聲請官方鑑價與變價之聲請書二 鑑價與變價之委任狀肆 變價 178一 海事執行官如何進行變價程序?二 特殊問題 179(一) 與貨載有關之問題(二) 不會進行變價的訴訟伍 法院給付(payment out) 181一 可能發生的情況二 兩造有合意時--給付裁定三 兩造無合意時--以聲請(motion)方式聲請法院為給付 182第八節 預備行為(preliminary acts) 184壹 意義與目的貳 應填具的事項參 實務上處理 185肆 對訴松之兩造非碰撞事故發生之兩造的情形,如何處理? 186第九節 結論 187第五章 瑪瑞發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 188第一節 瑪瑞發禁制令之意義 189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第二項 瑪瑞發禁制令的意義第三項 瑪瑞發禁制令的法律性質 192壹 瑪瑞發禁制令--公法上之行政行為貳 瑪瑞發禁制令原則上係非訟事件 193參 瑪瑞發禁制令係--衡平法上之救濟方法 194肆 瑪瑞發與我國假扣押程序之比較伍 瑪瑞發與船舶扣押相較 196第二節 瑪瑞發禁制令出現之歷史背景 199第一項 西元一九七五年以前第一款 一八八一年 Robinson v. Pickering 案 191第二款 一八九○年 Lister & Co v. Stubbs 案 (即 Lister 案) 200第三款 一八八五年 Newton v. Newton 案,一九一三年 Burmester v. Burmester 案,一九二六年 Jagger v. Jagger 案,及一九五一年 Scott v. fffSoctt 案 201第二項 西元一九七五年間 202第一款 一九七五年 Nippon Yusen Kaisha v. Karageorgis 案 (以下簡稱為 N.Y.K 案)第二款 一九七五年 Mareva v. International Bulkccrries 案 (即 The Mareva 案 ) 203第三款 小結 205第三項 西元一九七五年以後第一款 一九七七年 Rasu Maritima S A v. Perusahaan Pertambangan Minyah Das Bumi Negara 案(以下簡稱 The Pertamina 案) 206第二款 一九七九年 Third Chandris Shipping Corporation v. Unimarine SA 案 207第三款 一九七九年 The Siskina 案第四款 小結 209第三節 瑪瑞發禁制令之聲請、變更與撤銷 210第一項 前言第二項 瑪瑞發禁制令之聲請 211壹 前言--高等法院后座庭之程序上指示貳 宣誓書 213參 提供擔保 214肆 有勝訴可能(a good arguable case) 215伍 危險存在 216陸 據實告知 217染 財產捌 船舶與航空器 218玖 仲裁 219拾 銀行業的問題第三項 瑪瑞發禁制令之變更與撤銷 220第一款 前言第二款 瑪瑞發之變更 221一 數額的變更二 變更裁定以減少第三人之損害三 變更瑪瑞發以使被告或第三人得以完成付款 222四 第三人請求釐清(clarify)瑪瑞發 223第三款 瑪瑞發之撤銷一 被告反證原告無勝訴可能二 聲請人未據實告知三 缺乏證據證明有危險存在 224第四節 瑪瑞發禁制令的效力 225第一項 對原告(聲請人)之效力第二項 對被告之效力-藐視法庭第三項 對第三人之效力 226第一款 概說壹 問題提出貳 第三人與被告間之關係?第二款 第三人係為被告占有管理財產之人 227壹 問題提出貳 瑪瑞發封第三人效力如何之問題 228一 一般情形 228二 第三人係銀行業 229三 第三人係地政機關 230四 第三人係破產管理人 231參 瑪瑞發之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三款 第三人係他債權人時 232第四項 對財產之效力 233第五項 瑪瑞發之域外效力 235一 被告/第三人與財產皆在境外二 被告/第三人在境內,財產在境外 238第五節 結論 239第六章 結論 240參考文獻 250附錄I 一九八一年最高法院法(S.C.A)關於對物訴訟部分條文節錄 i附錄II 現行最高法院規則(R.S.C.) O.75 全文 vii | zh_TW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1842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對物訴訟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船舶抵押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瑪瑞發禁制令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扣押裁定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對抗扣押之特別聲請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海事實務 | zh_TW |
| dc.subject (關鍵詞) | Action in rem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Arrest of ships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Mareva injunction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Warrant of arrest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Caveat against arrrest | en_US |
| dc.subject (關鍵詞) | Admiralty pactice | en_US |
| dc.title (題名) | 海上保險人進行對物訴訟理論與程序之研究--主論英國法 | zh_TW |
| dc.title (題名) | The theories and procedural of admiralty action in rem- especially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 en_US |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