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黃正宗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邱永慶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Chung, Ung-Chin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邱永慶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Chung, Ung-Chin | en_US |
dc.date (日期) | 1997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7-Apr-2016 11:17:45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7-Apr-2016 11:17:45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7-Apr-2016 11:17:45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B200200184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6337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84358001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必有其主體,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其目的。其成立與否所須包涵之要素有三,即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三者。當事人,係指於法律行為中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人,且經由當事人意思表示始構成法律行為,缺此主體則法律行為失其附麗而無由成立;契約,則為雙方當事人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相互為對立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契約,亦屬於契約之一種,其成立與否,自應檢視是否包含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三者。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就上述三要件中,意思表示,一般情形下係指「要保」(要約)之意思表示,及「承保」(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而標的則係指法律行為的內容,保險標的之內容相當複雜,保險標的僅係其中一項,除此之外,尚包括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事故、保險費及其他非屬必要之點者。關於此二要件,除了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或要物契約,仍受學者爭議外,一般而言並無太大問題。然而就保險契約之主體─當事人之角色,多數學者均僅依我國保險法第3條及第44條之規定,而逕認保險當事人係指保險人及要保人 ,而鮮少有對於保險當事人定位之問題提出質疑者。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限制 4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訂立方式與保險仲介人 7第一節 概說 7第二節 勞依茲 8第一項 勞依茲之組織結構 8第二項 勞依茲保險契約之訂立方式 12第一款 交易關係人之法律地位 12第二款 勞依茲契約訂立之基本模式 17第三款 保險費收付之習慣或慣例 18第四款 保險金支付之慣例 19第三項 勞依茲經紀人對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 20第一款 經紀人為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之責 21第一目 經紀人要保時之注意標準 22第二目 經紀人選擇保險人時應盡之注意義務 22第二款 經紀人實現被保險人委託及完成交易之責 25第一目 實現被保險人委託之責 26第二目 經紀人完成交易之責 27第三款 經紀人有調查風險及指導訂立正確保險之責 29第四款 經紀人運用正當技術與注意之責 29第一目 經紀人知識及技術之一般標準 30第二目 經紀人於處理事務時之注意義務 32第三目 經紀人有對保險人確保聲明正確之責 32第五款 維持契約效力及更新契約通知之責 33第六款 經紀人協助求償之責 34第三節 美國 35第一項 概說 35第二項 保險代理人之分類 36第三項 保險經紀人( Broker ) 38第四項 保險仲介人之法律地位及其責任 39第一款 保險仲介人與保險當事人之關係 39第二款 保險仲介人之專業責任 40第五項 小結 42第四節 日本 42第一項 概說 43第二項 保險經紀人與代理店之分類 43第三項 保險代理店與經紀人之特質 44第四項 小結 45第五節 本章總結 46第三章 保險當事人之定位 49第一節 概說 49第二節 英美法上保險當事人之定位 51第一項 保險關係之主債務人 51第二項 保險債之關係主債權人 56第一款 補償保險 56第二款 非補償保險 59第三項 小結 63第三節 日本及德國法 64第一項 保險關係主債務人 64第二項 保險關係之主債權人 65第一款 日本法 65第二款 德國法 68第四節 不同型態保險當事人之定位 71第一項 相互保險組織 71第二項 保險合作社 76第三項 交互保險社 79第五節 保險當事人在我國之定位 80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80第二項 我國保險法上因當事人定位造成之困擾 81第三項 保險當事人於我國法上適當之定位 86第一款 亟待解決之定位問題 86第二款 要保人訂約型態之探討 87第三款 可行的保險當事人架構修正探討 89第四款 本文見解 94第一目 建議修正條文 94第二目 建議修正後之當事人及關係人架構解說 95第三目 建議修正之理由 99第四章 保險當事人相關問題研究 102第一節 保險利益 102第一項 概說 102第二項 保險利益歸屬之主體 104第三項 小結 106第二節 保險關係主體及客體之變動 107第一項 概說 107第二項 繼承 109第三項 保險契約之轉讓 111第四項 保險單之轉讓 112第五項 保險契約上利益之轉讓 114第六項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轉讓 115第七項 保險標的之變動 116第八項 小結 119第三節 保險當事人及關係人之破產 119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119第二項 保險當事人及關係人破產之影響 120第一款 財產保險 121第二款 人壽保險 123第三項 我國現行法之檢討 125第四項 小結 128第四節 複保險與保險競合 129第一項 複保險 129第一款 複保險之定義 129第二款 複保險之規範主體 130第二項 保險競合 131第一款 保險競合之定義 132第二款 保險競合之規範主體 133第三項 小結 134第五節 代位權 136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136第二項 補償原則與代位權 137第二項 人身保險與權利代位 138第一款 非補償性質之人壽保險 139第二款 補償性質之人壽保險 142第三款 傷害及健康保險 144第四項 小結 145第六節 其他相關規定及各險種保單條款之討論 146第一項 其他保險法規 146第一款 簡易人壽保險法 147 第二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47第三款 其他社會保險法令 149第二項 保險單條款之觀察 151第一款 非補償保險 151第一目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51第二目 其他非補償保險 152第二款 補償保險 153第一目 火災保險 153第二目 責任保險 154第三目 財物保險 155第四目 保證保險 156第五目 工程保險 157第六目 汽車保險 158第三項 小結 158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59參考書目 170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1849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當事人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保險契約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被保險人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要保人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保險法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定位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Positioning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Insurance contract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Insurance application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Insured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Insurance law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保險當事人定位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he study of the positioning of the parti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