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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政治犯不引渡問題的研究
作者 邵定康
貢獻者 李其泰
邵定康
關鍵詞 政治犯
引渡
日期 1962
上傳時間 6-May-2016 15:55:30 (UTC+8)
摘要 若干國際法學者所說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其涵研究竟如何?是國家「不得」引渡政治犯,抑或是國家「得不」引渡政治犯?本論文就其源起研討,結果發現:所謂「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最初是法國、瑞士、比利時、英國的國內法律則,實例或主張,不論後來學者如何解釋,原來之涵義是「禁止引渡政治犯」。
     此一最初為國內法規則的原則,後來為許多國家的國內法和條約接受,但是否已成一項國際法規則?本論文就「條約之約定」、「國內法之規定」、「成案」與「舉者之見解」加以研討,發現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引渡政治犯。
     有些學者、國內法、條約、成案主張禁止政治犯之引渡,但同時又說「政治犯」之含義可由國家(受請求國)自行解釋。對於此種說法,本論文不敢苟同。因為這不僅不能達到保護「應受保護的政治犯」之目的,而且可能作為某些國家以之為不引渡「須予引渡的罪犯」之藉口。
     有些學者、國內法、條約特別指出「國家得拒絕引渡政治犯」。本論文認為:國際法原由國家自行決定是否引渡二切罪犯,除非國內法成條約有概括的引渡罪犯之規定或約定,實無「特別指出國家得不引渡政治犯」之必要。此種多餘表示,反而似乎意味著國家原員引渡政治犯義務似的。
     本論文復自另一角度觀察「政治犯不引渡問題」。本論文認為:引渡罪犯(包括政治犯),有二意義。一為國際合作維持司法正義;二為敦睦幫交加強關係。就前一意義言之:政治犯有為公利而欲造福人民者,亦有社顧私慾而賊害公益者;前者不應引渡,後者則應引渡。就後一意義言之:在某些情形下,不引渡政治犯,實有礙於幫交。尤其是同盟國家。既然聯盟對付外在敵人,則為何不共同對付內在敵人?故本論文認為:友好國家同盟國家或制度相似之國家,彼此間引渡政治犯,並無不宜。本論文中所引之哈佛引渡公約草案我國引渡法、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奧引渡公約、英國去年的索布倫案等,是此種論點最有力之佐證。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外交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9475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李其泰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邵定康zh_TW
dc.creator (作者) 邵定康zh_TW
dc.date (日期) 1962en_US
dc.date.accessioned 6-May-2016 15:55:30 (UTC+8)-
dc.date.available 6-May-2016 15:55:3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6-May-2016 15:55:30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B2002009475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315-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外交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若干國際法學者所說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其涵研究竟如何?是國家「不得」引渡政治犯,抑或是國家「得不」引渡政治犯?本論文就其源起研討,結果發現:所謂「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最初是法國、瑞士、比利時、英國的國內法律則,實例或主張,不論後來學者如何解釋,原來之涵義是「禁止引渡政治犯」。
     此一最初為國內法規則的原則,後來為許多國家的國內法和條約接受,但是否已成一項國際法規則?本論文就「條約之約定」、「國內法之規定」、「成案」與「舉者之見解」加以研討,發現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引渡政治犯。
     有些學者、國內法、條約、成案主張禁止政治犯之引渡,但同時又說「政治犯」之含義可由國家(受請求國)自行解釋。對於此種說法,本論文不敢苟同。因為這不僅不能達到保護「應受保護的政治犯」之目的,而且可能作為某些國家以之為不引渡「須予引渡的罪犯」之藉口。
     有些學者、國內法、條約特別指出「國家得拒絕引渡政治犯」。本論文認為:國際法原由國家自行決定是否引渡二切罪犯,除非國內法成條約有概括的引渡罪犯之規定或約定,實無「特別指出國家得不引渡政治犯」之必要。此種多餘表示,反而似乎意味著國家原員引渡政治犯義務似的。
     本論文復自另一角度觀察「政治犯不引渡問題」。本論文認為:引渡罪犯(包括政治犯),有二意義。一為國際合作維持司法正義;二為敦睦幫交加強關係。就前一意義言之:政治犯有為公利而欲造福人民者,亦有社顧私慾而賊害公益者;前者不應引渡,後者則應引渡。就後一意義言之:在某些情形下,不引渡政治犯,實有礙於幫交。尤其是同盟國家。既然聯盟對付外在敵人,則為何不共同對付內在敵人?故本論文認為:友好國家同盟國家或制度相似之國家,彼此間引渡政治犯,並無不宜。本論文中所引之哈佛引渡公約草案我國引渡法、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奧引渡公約、英國去年的索布倫案等,是此種論點最有力之佐證。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9475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政治犯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引渡zh_TW
dc.title (題名) 政治犯不引渡問題的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