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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司名稱之保護
作者 劉連煜
日期 2005-04
上傳時間 12-Dec-2008 13:50:05 (UTC+8)
摘要 就公司名稱之登記使用而言,我國公司法在二一年十一月修訂前之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同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稱時,登記在後之公司名稱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識別之文字;二公司名稱中標示不同業務種類者,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亦即,舊法允許不同公司以加註「可資識別之文字」(如「興業」),使用相同名稱經營不同業務。且二公司於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如大同「瓷器」與大同「電子」之標名不同業務),則「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二一年十一月公司法則為行政革新之目的,以及因公司名稱是否類似,涉及主觀作用,見人見智,不易判定,遂將公司名稱之預查,改為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名稱之審查。故公司法第十八條現行規定為:「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應注意者,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其立法理由更明示應「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30,32-33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劉連煜zh_TW
dc.date (日期) 2005-0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Dec-2008 13:50:05 (UTC+8)-
dc.date.available 12-Dec-2008 13:50:0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Dec-2008 13:50:05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61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就公司名稱之登記使用而言,我國公司法在二一年十一月修訂前之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同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稱時,登記在後之公司名稱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識別之文字;二公司名稱中標示不同業務種類者,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亦即,舊法允許不同公司以加註「可資識別之文字」(如「興業」),使用相同名稱經營不同業務。且二公司於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如大同「瓷器」與大同「電子」之標名不同業務),則「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二一年十一月公司法則為行政革新之目的,以及因公司名稱是否類似,涉及主觀作用,見人見智,不易判定,遂將公司名稱之預查,改為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名稱之審查。故公司法第十八條現行規定為:「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應注意者,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其立法理由更明示應「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
dc.format application/en_US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 en-US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30,32-33en_US
dc.title (題名) 公司名稱之保護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