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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法人侵權責任:以數位交易平台為中心
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Juristic Person: Centred around Digital Trading Platform
作者 馮寧萱
Feng, Ning-Hsuan
貢獻者 王千維
馮寧萱
Feng, Ning-Hsuan
關鍵詞 數位交易平台
共享平台
外送平台
法人侵權責任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交易安全義務/交通安全義務
組織義務
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失不法責任/無過失的不法責任
日期 2023
上傳時間 2-Aug-2023 13:55:28 (UTC+8)
摘要 在數位科技、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推波助瀾之下,以網際網路、通訊應用程式軟體等數位載具為媒介,鏈結特定勞務或商品的供需雙方、藉此大量促進相關交易的「數位交易平台」,已在短短數年間徹底改變了現代人的消費生活型態。伴隨著「數位平台經濟」的快速擴張,與此相關的新興侵害事件、以及隨之而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也與日俱增地浮現,有待深入研究與分析,如此始能貫徹「完整」、「實質」、「無漏洞」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損害賠償法目標。
為研究在新興「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下受有損害的被害人,應透過何等途徑,向利用此等「平台交易活動」獲取龐大收益、經濟資本厚實的法人企業—「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被害人得充分受償,本文主要從「法人侵權責任」觀點的論述脈絡切入問題核心,自「法人侵權責任」的抽象法理體系出發,先探討其相關理論的實質內涵,以及就「法人組織得否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成立自己侵權責任」之重大爭議問題的見解變遷,再進一步討論於個別「平台侵害事件」中,平台業者所可能負擔的「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的具體內容,並釐清其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樣貌,藉以試圖提供司法實務工作者在面對將進入法院的相關侵害事件之際,得據以參考、依循的認事用法標準。最後,有鑑於現行侵權行為法運用於此等新興侵權事件、所產生的法律解釋適用安定性疑慮,本研究嘗試提出明文規範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承擔的具體行為義務內容,及其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論建議,以期發揮「拋磚引玉」之功用,使未來行政與立法部門在進行初步立法芻議之際,得以初步參酌。
準此,本文在第一章先分別說明「研究問題」、「研究動機與目的」,藉以闡釋探討「數位交易平台」相關侵害事件下,被害人損害填補問題的研究價值與重要性;於第二章簡要介紹「數位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經營型態,並接著分析在「數位平台經濟」中有關交易當事人所牽涉的複雜權利義務關係,藉此凸顯出「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中的「被害人」,未必與「平台業者」間具有契約關係,並因而無從透過「契約上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權利的「求償困境」問題,進而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建構「數位交易平台業者的侵權責任」,據以作為被害人向此等藉由「組織經濟活動」獲益、資力雄厚的企業主求償之依據。
本研究緊接著於第三章對「法人侵權責任體系」予以理論性的說明,個別分析民法上規範法人組織對其「社會經濟活動」所應負的侵權責任之法律規定—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8條與民法第184條的性質與解釋適用。其中,民法第28條之「法人為代表權人負責」規定,以及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侵權責任」規定,俱以法人的內部構成員—「代表權人」或「受僱人」成立侵權行為作為要求其負責的前提基礎,一旦被害人無法特定、指出直接加害人是誰以及其加害行為,或者難以證明直接加害人之行為符合所有侵權行為要件時,法人企業即恐能藉此輕易遁逃於侵權行為法的規制之外。因此,探討「法人得否適用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即有相當研究必要性。然而,過去我國實務多「不附理由」、或囿於「法人本身不能自為行為」的固有偏見,對此一爭議問題採取否定見解,但隨著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為代表的新進實務見解,從善如流地接納有力學說見解的主張,目前司法實務已改弦易撤、跟進學說採行「肯定見解」。本文將在本章中完整說明此等實務見解的變遷、以及學理上否定說與肯定說各自的建構基礎,並以「回應企業擴張潮流下的特殊被害人保護需求」、「法人應自行承擔企業組織活動所生風險」、「肯定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等三大理由贊同肯定見解;接下來以「侵權行為三層結構」為基礎,詳細說明應如何運用「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理論、嫁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開放性構成要件,建構法人依民法第184條所負的「自己侵權行為」面貌。
而在第四章中,本文將具體探討上述「法人侵權責任體系」的個別侵權行為規範,在「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中的實際運用。經本文研究發現,民法第28條規定在現實中難以想像得適用於此一新興侵權事件之中;民法第188條規定則因其三大成立要件—「僱用關係」、「執行職務」、「違反選任監督義務」的解釋應有一定界限,故無從面面俱到地對「平台侵害事件」案型予以適當規制。因此,為了因應「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的新興規制需求,本文在本章內廣泛參考各大平台業者所擬定的內部規章、定型化契約條款、對外廣告宣傳內容、有關法令規範、乃至美國判決案例,深入分析我國二大數位交易平台—共享乘車平台業者、外送平台業者所可能負擔的具體「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歸納出至少十種的個別行為義務類型,以具體化「法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成立的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完整規範圖像。
在第五章中,本文嘗試將第四章的討論成果具體運用於前述提及、並經新聞報導之「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案例中,並發現基於「交易往來安全義務」理論的運用本質上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操作,因而其個案裁判結果難免繫於個別裁判者的不同認事用法結果之上,恐導致法律運用的不安定與難以預見、平台業者的責任範圍伸縮不定等弊病。故為解決此一潛在問題,本文遂以前章所歸納的個別「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類型為基礎,嘗試擬定專門針對「平台業者」的「特殊侵權行為」規範,明確規定其所負行為義務與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更進一步探討是否適於仿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課予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嚴格的「無過失不法責任」,抑或僅宜折衷制定為「推定過失責任」,始能適當衡平「被害人保護」理念與「數位平台經濟發展」利益的立法政策問題。
最後,本文於第六章中完整歸納前揭章節的內容精華,進行最終總結,希冀能藉此填補在當今「數位交易平台」經濟發展之中,有關「平台責任」應如何建構,此一尚有待拓展的法律荒原。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書籍(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1. 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新版,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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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2000年9月。
4.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1版,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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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9版,2019年9月。
7.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6版,2019年2月。
8. 葉啟洲,保險法,6版,2019年8月。
9.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14版,2019年9月。

(二) 專書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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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侯英泠,論美食外送平台之法律性質探討一以 Uber Eats為例,載:數位平台之相關法律問題(學術論文集),頁94-124,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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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刊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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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違法性」問題初探 (下),政大法學評論,67期,頁143-226,2001年9月。
3. 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關係、違法性與過失之內涵及其相互間之關係,中原財經法學,8期,頁7-64,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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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四)─僱用人侵權責任(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5期,頁47-64,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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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67期,頁184-193,2017年8月。

(四) 學位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1. 邱慧洳,醫護機構與護理人員對其護理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博士論文,2022年。
2. 龔煜智,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22年。

(五)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1. 馮寧萱,交易安全維護與損益同歸原則的價值折衝—析論實務見解對僱用人侵權責任認定之飄忽不定,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頁1-184,2021年3月。

(六) 法院判決與裁定(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
3.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9.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12.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3.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14.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6號民事判決。
1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18.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1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2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21.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2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23.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24.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2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26.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2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2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2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3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3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32.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3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3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36.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3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38.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
3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4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4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42.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4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4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4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七) 法院判例(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另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規定,前最高法院判例依其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而區別是否應停止適用)
1.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559號民事判例。
2.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例。
3.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例。
4.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事判例。
5.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例。
6. 最高法院20年上字568號民事判例。

(八) 行政函示(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
1. 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106510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1065100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王千維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馮寧萱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Feng, Ning-Hsuanen_US
dc.creator (作者) 馮寧萱zh_TW
dc.creator (作者) Feng, Ning-Hsuanen_US
dc.date (日期) 202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Aug-2023 13:55:28 (UTC+8)-
dc.date.available 2-Aug-2023 13:55:2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Aug-2023 13:55:28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1065100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6536-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1065100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在數位科技、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推波助瀾之下,以網際網路、通訊應用程式軟體等數位載具為媒介,鏈結特定勞務或商品的供需雙方、藉此大量促進相關交易的「數位交易平台」,已在短短數年間徹底改變了現代人的消費生活型態。伴隨著「數位平台經濟」的快速擴張,與此相關的新興侵害事件、以及隨之而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也與日俱增地浮現,有待深入研究與分析,如此始能貫徹「完整」、「實質」、「無漏洞」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損害賠償法目標。
為研究在新興「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下受有損害的被害人,應透過何等途徑,向利用此等「平台交易活動」獲取龐大收益、經濟資本厚實的法人企業—「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被害人得充分受償,本文主要從「法人侵權責任」觀點的論述脈絡切入問題核心,自「法人侵權責任」的抽象法理體系出發,先探討其相關理論的實質內涵,以及就「法人組織得否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成立自己侵權責任」之重大爭議問題的見解變遷,再進一步討論於個別「平台侵害事件」中,平台業者所可能負擔的「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的具體內容,並釐清其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樣貌,藉以試圖提供司法實務工作者在面對將進入法院的相關侵害事件之際,得據以參考、依循的認事用法標準。最後,有鑑於現行侵權行為法運用於此等新興侵權事件、所產生的法律解釋適用安定性疑慮,本研究嘗試提出明文規範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承擔的具體行為義務內容,及其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論建議,以期發揮「拋磚引玉」之功用,使未來行政與立法部門在進行初步立法芻議之際,得以初步參酌。
準此,本文在第一章先分別說明「研究問題」、「研究動機與目的」,藉以闡釋探討「數位交易平台」相關侵害事件下,被害人損害填補問題的研究價值與重要性;於第二章簡要介紹「數位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經營型態,並接著分析在「數位平台經濟」中有關交易當事人所牽涉的複雜權利義務關係,藉此凸顯出「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中的「被害人」,未必與「平台業者」間具有契約關係,並因而無從透過「契約上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權利的「求償困境」問題,進而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建構「數位交易平台業者的侵權責任」,據以作為被害人向此等藉由「組織經濟活動」獲益、資力雄厚的企業主求償之依據。
本研究緊接著於第三章對「法人侵權責任體系」予以理論性的說明,個別分析民法上規範法人組織對其「社會經濟活動」所應負的侵權責任之法律規定—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8條與民法第184條的性質與解釋適用。其中,民法第28條之「法人為代表權人負責」規定,以及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侵權責任」規定,俱以法人的內部構成員—「代表權人」或「受僱人」成立侵權行為作為要求其負責的前提基礎,一旦被害人無法特定、指出直接加害人是誰以及其加害行為,或者難以證明直接加害人之行為符合所有侵權行為要件時,法人企業即恐能藉此輕易遁逃於侵權行為法的規制之外。因此,探討「法人得否適用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即有相當研究必要性。然而,過去我國實務多「不附理由」、或囿於「法人本身不能自為行為」的固有偏見,對此一爭議問題採取否定見解,但隨著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為代表的新進實務見解,從善如流地接納有力學說見解的主張,目前司法實務已改弦易撤、跟進學說採行「肯定見解」。本文將在本章中完整說明此等實務見解的變遷、以及學理上否定說與肯定說各自的建構基礎,並以「回應企業擴張潮流下的特殊被害人保護需求」、「法人應自行承擔企業組織活動所生風險」、「肯定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等三大理由贊同肯定見解;接下來以「侵權行為三層結構」為基礎,詳細說明應如何運用「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理論、嫁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開放性構成要件,建構法人依民法第184條所負的「自己侵權行為」面貌。
而在第四章中,本文將具體探討上述「法人侵權責任體系」的個別侵權行為規範,在「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中的實際運用。經本文研究發現,民法第28條規定在現實中難以想像得適用於此一新興侵權事件之中;民法第188條規定則因其三大成立要件—「僱用關係」、「執行職務」、「違反選任監督義務」的解釋應有一定界限,故無從面面俱到地對「平台侵害事件」案型予以適當規制。因此,為了因應「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的新興規制需求,本文在本章內廣泛參考各大平台業者所擬定的內部規章、定型化契約條款、對外廣告宣傳內容、有關法令規範、乃至美國判決案例,深入分析我國二大數位交易平台—共享乘車平台業者、外送平台業者所可能負擔的具體「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歸納出至少十種的個別行為義務類型,以具體化「法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成立的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完整規範圖像。
在第五章中,本文嘗試將第四章的討論成果具體運用於前述提及、並經新聞報導之「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案例中,並發現基於「交易往來安全義務」理論的運用本質上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操作,因而其個案裁判結果難免繫於個別裁判者的不同認事用法結果之上,恐導致法律運用的不安定與難以預見、平台業者的責任範圍伸縮不定等弊病。故為解決此一潛在問題,本文遂以前章所歸納的個別「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類型為基礎,嘗試擬定專門針對「平台業者」的「特殊侵權行為」規範,明確規定其所負行為義務與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更進一步探討是否適於仿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課予數位交易平台業者嚴格的「無過失不法責任」,抑或僅宜折衷制定為「推定過失責任」,始能適當衡平「被害人保護」理念與「數位平台經濟發展」利益的立法政策問題。
最後,本文於第六章中完整歸納前揭章節的內容精華,進行最終總結,希冀能藉此填補在當今「數位交易平台」經濟發展之中,有關「平台責任」應如何建構,此一尚有待拓展的法律荒原。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二章 數位交易平台概述 7
第一節 數位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經營型態 7
第二節 數位交易平台之法律關係 7
一、 平台業者與平台工作者 8
二、 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 11
三、 合作商家與平台工作者間 12
四、 平台業者與消費者間 12
五、 消費者與平台工作者間 13
六、 無關第三人與平台業者、平台工作者、合作商家、消費者間 13
第三節 小結 14
第三章 法人侵權責任體系 15
第一節 法人為代表權人負責:民法第28條規定 15
第二節 法人之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規定 16
第三節 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規定 19
第一款 我國實務見解的發展 20
一、 早期實務見解:否定說 20
(一) 傳統實務見解:明確否定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 20
(二) 實務見解的突破與爭議 22
二、 晚近實務見解:肯定說 27
第二款 否定見解與肯定見解的立論 30
一、 否定說 30
二、 肯定說 31
(一) 文義解釋 32
(二) 在「法人實在說」下,應承認法人依其「團體意思」具有「意思決定能力」 32
(三) 過失概念客觀化 33
(四) 損益同歸法理與報償責任原則 34
(五) 對「無法指明特定加害人」之合理風險分配,以充分保障被害人 34
(六) 避免對組織內部構成員加諸過重對外責任 34
(七) 法人有為「企業管理」或「人員配置」等疏失承擔個別責任之必要 35
(八) 令法人承擔「自己侵權責任」以保護被害人,符合現代侵權行為法立法趨勢 36
(九) 防免法人能輕易脫免賠償責任 36
第三款 比較法上法人侵權責任理論之建構:以日本法、德國法為例 36
一、 日本法上之「法人企業責任」 37
二、 德國法上之「企業組織過失理論」 38
三、 附論:國際立法趨勢 39
第四款 本文見解:應採肯定說 40
一、 當代企業林立的龐大經濟規模下之被害人保護需求 40
二、 企業組織活動所生風險應歸由法人本身承擔始屬合理,不應退而求其次寬鬆認定構成員本身侵權責任之成立、責由個別代表權人或受僱人負寬泛的對外責任 41
三、 肯定「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的建立,與國際立法趨勢相呼應 42
第五款 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的具體解釋適用 42
一、 加害行為:以「交易往來安全義務」、「組織義務」為歸責基礎 42
(一)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理論與其體系位置 43
(二)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之產生依據與內容 45
二、 違法性 47
三、 故意過失 50
(一) 應以法人成員的故意過失視作「法人」本身的「故意過失」 51
(二) 採取「客觀化」之「類型化的過失標準」,判斷法人對「不履行交易往來安全義務或組織義務」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52
(三) 本文見解:應以類型化之客觀標準認定法人本身有無「組織過失」 53
第四節 小結:兼論民法第184條與同法第28條、第188條之適用關係 55
第四章 數位平台業者承擔法人侵權責任的具體解釋適用 59
第一節 平台業者為代表權人負責:民法第28條規定 60
第二節 平台業者之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規定 61
第一款 僱用關係 62
一、 實務與學理見解對「僱用關係」要件解釋之概述 62
二、 平台業者與平台工作者間是否具有「僱用關係」的具體判斷 66
(一) 實務與學理見解 66
(二) 本文見解 68
第二款 執行職務 70
一、 實務與學理見解對「執行職務」要件解釋之概述 70
二、 平台工作者之何等行為屬於「執行職務」要件範圍的具體判斷 72
第三款 違反選任監督義務 74
一、 實務與學理見解對「選任監督義務違反」要件解釋之概述 75
二、 平台業者之「選任監督義務」範圍的具體認定 78
第三節 平台業者之自己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規定 80
第一款 加害行為 81
一、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 82
(一) 共享乘車服務平台業者:以Uber為例 83
(二) 外送平台 96
二、 組織義務 107
(一) 內部規範與安全規則的制定與落實 109
(二) 對平台工作者的內部人事指揮監督體系建構:對平台工作者的教育訓練與監督制裁機制 111
(三) 充足與適任平台工作者的配置與選任 112
(四) 對平台交易商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選用足夠的適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13
(五) 對合作商家陳列的外送菜單之審核機制、選用足夠的人員負責定期審查並處理平台上陳列商品 114
(六) 對共享乘車服務車內安全環境設施的建構 115
(七) 對契約關係終結後平台品牌、標誌等相關物件之歸還程序與執行,以及有關充足與適任專責監督人員的選用 115
三、 從美國實務案例具體探討平台業者可能承擔的個別義務內容 116
(一) 案例事實 117
(二) 兩造當事人之主張、抗辯 117
(三) 法院所持見解與得心證的理由 118
(四) 本文分析 121
第二款 違法性 125
第三款 過失 126
一、 對「組織過失」的學理分析 127
二、 自前一美國實務案例具體探討平台業者可能構成「組織過失」的情形 128
(一) 若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已「知悉」或「可得而知(針對共享乘車平台)」平台工作者具有相關人身侵害行為紀錄,即可能被認具有防止義務違反及其侵害結果的「預見可能性」與「避免可能性」 128
(二) 若已針對有關不法行為訂定相應的內部安全規定,即可能被認為已預見並有防止系爭侵權行為發生之期待可能性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129
第四節 小結 131
第五章 現行法的解釋適用極限與立法政策建議 139
第一節 透過現行法建立「法人侵權責任」的解釋適用疑義 139
第一款 「法人自己侵權責任」的具體適用:以現實發生的「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為例 139
一、 平台駕駛對乘客實施強制性交、乃至殺人等個人不法行為案 139
(一)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可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侵權責任 140
(二)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得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法人自己侵權責任 141
二、 外送員或平台駕駛在執行平台工作途中追撞路人案 142
(一)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可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侵權責任 142
(二)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得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法人自己侵權責任 143
三、 外送員為準時完成送餐而破壞社區柵欄橫越案 144
(一)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可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侵權責任 144
(二)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得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法人自己侵權責任 144
四、 外送員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案 145
(一) 送餐之際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之情形 145
(二) 因移車糾紛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之情形 147
五、 外送員在外送餐點中惡意摻料致無法食用案 148
(一)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可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侵權責任 149
(二) 依本文見解,被害人得請求平台業者負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法人自己侵權責任 149
第二款 個案適用與法律解釋運用安定性間的潛在衝突與疑慮 150
第二節 立法政策芻議 151
第一款 增設新型態的「特殊侵權行為」規定 151
一、 「特殊侵權行為的現代化」:針對「平台業者」創設新型態特殊侵權行為的必要性討論 151
二、 參考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制定沿革:從「交易往來安全義務」理論至明文增訂「企業經營者責任」 153
三、 比較法經驗: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的「企業之組織(推定)過失責任」 155
四、 本文見解:將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應履行之具體「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與「組織義務」予以明文化,並規定其違反所應承擔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55
(一) 事前審核申請者之個人背景紀錄義務 156
(二) 必要教育訓練義務 156
(三) 適時監督與制裁義務 156
(四) 配置並選任充足適任之平台工作者與其他內部人員義務 157
(五) 即時回收前平台工作者所持有的平台品牌物件義務 157
(六) 擬定與落實安全規則義務 157
(七) 安裝與運用足以保障安全性之軟硬體設施義務 157
(八) 提供不得低於廣告擔保之平台服務標準義務 157
(九) 建立與實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監督機制義務 158
(十) 定期審核平台陳列商品與移除不當品項義務 158
(十一) 違反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例示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三種不同立法模式 158
第二款 增訂「無過失不法責任」之立法論思考 159
一、 無過失不法責任之法理概述 159
二、 針對「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創設「無過失不法責任」之初探 161
(一) 比較法的制度參考 161
(二) 本文見解:「數位交易平台侵害事件」與「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不宜相提並論,因此不宜將其比照定為「無過失的不法責任」 162
三、 小結:不宜針對「數位交易平台」創設「無過失不法責任」制度,得折衷制定為「推定過失責任」 163
第三款 其他政策制度討論:以「責任保險」為例 164
第六章 結論 167
第一節 各章節統整與回顧 167
第二節 本文總結與展望 169
參考文獻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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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1065100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數位交易平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共享平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外送平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法人侵權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交易往來安全義務/交易安全義務/交通安全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組織義務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侵權行為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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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損害賠償責任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無過失不法責任/無過失的不法責任zh_TW
dc.title (題名) 論法人侵權責任:以數位交易平台為中心zh_TW
dc.title (題名) 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Juristic Person: Centred around Digital Trading Platform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書籍(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1. 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新版,2014年2月。
2.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增補版,2021年11月。
3.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2000年9月。
4.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1版,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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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9版,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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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葉啟洲,保險法,6版,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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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書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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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刊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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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位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筆畫同者則依出版時間排序)
1. 邱慧洳,醫護機構與護理人員對其護理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博士論文,2022年。
2. 龔煜智,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22年。

(五) 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1. 馮寧萱,交易安全維護與損益同歸原則的價值折衝—析論實務見解對僱用人侵權責任認定之飄忽不定,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頁1-184,2021年3月。

(六) 法院判決與裁定(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
3.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9.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12.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3.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14.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0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6號民事判決。
1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18.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1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2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21.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2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23.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24.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2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26.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2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2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2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30.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3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32.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3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3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36.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3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38.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
3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4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4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42.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4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4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4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七) 法院判例(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另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規定,前最高法院判例依其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而區別是否應停止適用)
1.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559號民事判例。
2.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例。
3.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例。
4.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事判例。
5.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例。
6. 最高法院20年上字568號民事判例。

(八) 行政函示(依文內引用順序排序)
1. 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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