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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大清現行刑律》之校注與研究(1/2)
其他題名 Collate, Annotate and Research on the Currently Operative Penal Code of the Great Ch`ing (1902~ 1912) (I)
作者 黃源盛
關鍵詞 沈家本;法律繼受;大理院;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日期 2004
上傳時間 18-Apr-2007 16:52:04 (UTC+8)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摘要 法律史學的研究,其重心應在於法律制度、法律規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文化的生 成、延續、衍變乃至斷裂等因果歷程的探討。 中華法系的建立,始於西周,成於西漢,盛於有唐。惟自唐代直迄清末,律典相因 相襲,其間內容雖有損益,但根本精神無多更易。時至晚清(1902-1912),由於時局的 隆替,迫於內在與外界的壓力,起了一次突破性的變革,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元。 而在此古今絕續之交,以法學著名且具特殊歷史地位者,當推修律大臣沈家本 (1840-1913)。 沈氏膺命修律,慮及繼受外來新刑律的制定,非旦夕可以完成,也洞察到推行新律 的社會條件並未成熟,守舊人士對草擬中的《大清新刑律》尤橫加阻撓,而《大清律例》 又弊病叢生。在「新律之頒佈,尚須時日,而舊律之刪定,萬難再緩」的前提下,光緒 三十四年(1908)正月,沈氏奏請重新進行以前更改官制、人員調動而中止的對《大清 律例》的全面改造工作。由此可知,晚清關於刑律的編纂,可謂分兩路同時進行,一為 因襲傳統舊制的《大清現行刑律》之編訂,二為準備繼受歐陸法制的《大清新刑律》的 新纂。 從《大清律例》修編為《大清現行刑律》的過程及其內容觀察,顯然,其方式有: 修改、修併、移改、移併、刪除、續纂、仍舊及修復八項。其中,刪除最多,修改次之, 續纂最少;可以說,《大清現行刑律》是《大清律例》的全盤性的重新編定,是新舊遞 嬗之交的過渡性法典。 固然,《大清現行刑律》對於當時刑律上的改革未見徹底,亦未能切實執行。但可 以說,《大清現行刑律》稱得上是帝制中國比較進步的最後一部傳統刑法典。尤其,該 法典的「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的大理院時期(1912-1928)仍被援引作為民事審判的 主要法源依據。遺憾的是,世人對這部《大清現行刑律》不是無知,便是多所誤解;推 究其因,目前,無論海峽兩岸及海外,坊間並無該書出版,檔案史料亦搜尋不易。本研 究計畫即擬針對這部罕見的過渡性法典,尋找其真正的版本下落,對其律文三百八十九 條及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逐條逐句進行校勘、標點,輸入電腦,進而詮釋和疏釋。 同時,對於這部律典如何落實於清末民初的司法實踐,尋找極為罕見的各級審判機關相 關判決(例),作為立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對照(研究),以完成多年來法制史學界所期 盼而尚未能實現的願望。
描述 核定金額:610600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verage.temporal 計畫年度:93 起迄日期:20040801~20050731en_US
dc.creator (作者) 黃源盛zh_TW
dc.date (日期) 200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8-Apr-2007 16:52:04 (UTC+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008-09-08-
dc.date.available 18-Apr-2007 16:52:04 (UTC+8)en_US
dc.date.available 2008-09-0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8-Apr-2007 16:52:04 (UTC+8)en_US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932414H004049.pdf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tair.lib.ntu.edu.tw:8000/123456789/4388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88-
dc.description (描述) 核定金額:610600元en_US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法律史學的研究,其重心應在於法律制度、法律規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文化的生 成、延續、衍變乃至斷裂等因果歷程的探討。 中華法系的建立,始於西周,成於西漢,盛於有唐。惟自唐代直迄清末,律典相因 相襲,其間內容雖有損益,但根本精神無多更易。時至晚清(1902-1912),由於時局的 隆替,迫於內在與外界的壓力,起了一次突破性的變革,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元。 而在此古今絕續之交,以法學著名且具特殊歷史地位者,當推修律大臣沈家本 (1840-1913)。 沈氏膺命修律,慮及繼受外來新刑律的制定,非旦夕可以完成,也洞察到推行新律 的社會條件並未成熟,守舊人士對草擬中的《大清新刑律》尤橫加阻撓,而《大清律例》 又弊病叢生。在「新律之頒佈,尚須時日,而舊律之刪定,萬難再緩」的前提下,光緒 三十四年(1908)正月,沈氏奏請重新進行以前更改官制、人員調動而中止的對《大清 律例》的全面改造工作。由此可知,晚清關於刑律的編纂,可謂分兩路同時進行,一為 因襲傳統舊制的《大清現行刑律》之編訂,二為準備繼受歐陸法制的《大清新刑律》的 新纂。 從《大清律例》修編為《大清現行刑律》的過程及其內容觀察,顯然,其方式有: 修改、修併、移改、移併、刪除、續纂、仍舊及修復八項。其中,刪除最多,修改次之, 續纂最少;可以說,《大清現行刑律》是《大清律例》的全盤性的重新編定,是新舊遞 嬗之交的過渡性法典。 固然,《大清現行刑律》對於當時刑律上的改革未見徹底,亦未能切實執行。但可 以說,《大清現行刑律》稱得上是帝制中國比較進步的最後一部傳統刑法典。尤其,該 法典的「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的大理院時期(1912-1928)仍被援引作為民事審判的 主要法源依據。遺憾的是,世人對這部《大清現行刑律》不是無知,便是多所誤解;推 究其因,目前,無論海峽兩岸及海外,坊間並無該書出版,檔案史料亦搜尋不易。本研 究計畫即擬針對這部罕見的過渡性法典,尋找其真正的版本下落,對其律文三百八十九 條及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逐條逐句進行校勘、標點,輸入電腦,進而詮釋和疏釋。 同時,對於這部律典如何落實於清末民初的司法實踐,尋找極為罕見的各級審判機關相 關判決(例),作為立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對照(研究),以完成多年來法制史學界所期 盼而尚未能實現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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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iso zh-TWen_US
dc.publisher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en_US
dc.rights (Rights)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沈家本;法律繼受;大理院;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dc.title (題名) 《大清現行刑律》之校注與研究(1/2)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Collate, Annotate and Research on the Currently Operative Penal Code of the Great Ch`ing (1902~ 1912) (I)-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