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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董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之運用-我國經營判斷法則法制化問題的探討
其他題名 Director`s Liability and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作者 劉連煜
貢獻者 政治大學法律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董事責任; 經營判斷法則; 公司治理; 注意義務; 忠實義務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3:11 (UTC+8)
摘要 由於商業經營管理上,難免有所失誤,是否所有之誤失,不問其情形,皆應令董事負其責任?如此,是否過嚴?是否會造成董事責任過大,無人(或者是有能力者)願意擔任董事乙職,以致於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換言之,董事如果出自善意決策,是否可因此而不負賠償責任,值得在「公司治理」高唱入雲的此時,仔細思量。對此,在美國法上,曾發展出所謂之「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以作為公司董事關於經營判斷失誤上之責任負擔的避風港。此一法則,除了可鼓勵董事勇於任事外,同時更可避免不具商業經營能力之法院對公司繁雜之經營事項在事後作審查。對於「經營判斷法則」,在近鄰日本,雖其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之成文法國家,卻早在十年前即已有引用此一法則之判決出現,堪稱先進。反觀我國法,在民國九0年修正公司法時,雖明確引進公司負責人應負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第1 項),但對於我國法是否有經營判斷法則的補充適用,卻付之闕如,無明確交代。按近來,台北地方法院93 年重訴字第144 號判決略謂:「.查公司負責人所為若事後證明發生損失時,不論是我國法系或英美法系,均適用所謂『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不以事後之損失反推公司負責人未盡公司法第23 條第1 項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忠實執行業務義務.。」果真我國法院實務上已正式承認所謂之「經營判斷法則」,抑或僅是個案偶然提及,不是普遍承認。此外,應加以研究的是,如果欲加引進,該如何引進?始為妥適。是透過司法判決個案為之?抑或應立法明定其適用要件?如要立法引進,則有何要件要求?例如,應否分為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前者是否應包括(1)屬經營判斷事項;(2)須為善意;(3)須為無利益衝突;(4)須無裁量權的濫用,以及(5)須具有合理的注意等;後者是否應包括詐欺、不法行為、不合理決定等。或者是可以更簡略,以利適用。本研究擬仔細探討美國ALI 於1994 年3 月所公佈之「公司治理原則」之第4.01 條(c)(d)兩款規定,該兩款規定試圖明確規定該法則之具體要件。當然,美國德拉瓦州相關判決,也是本研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素材。希望能從該州重要判決中,獲得可供我國法借鏡之啟示。另按,此一議題之研究,在本年(94 年)12 月20 日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有關「獨立董事」設置之法律依據後,更顯重要。因為有人即質疑:難道獨立董事「出於善意且依照當時獲得之資訊所為之判斷」,會因為有人「後見之明」而被控告違反義務而須賠償?假若無適當之法律界線,似沒人敢當獨立董事。吾人認為,這樣的質疑,是合理而值得重視的事,我國公司法學界不應也不能忽視。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508~ 9607
研究經費:415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dc.contributor 政治大學法律系en_US
dc.contributor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en_US
dc.creator (作者) 劉連煜zh_TW
dc.date (日期) 2006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6-Nov-2012 09:33:11 (UTC+8)-
dc.date.available 26-Nov-2012 09:33:1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Nov-2012 09:33:1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579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由於商業經營管理上,難免有所失誤,是否所有之誤失,不問其情形,皆應令董事負其責任?如此,是否過嚴?是否會造成董事責任過大,無人(或者是有能力者)願意擔任董事乙職,以致於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換言之,董事如果出自善意決策,是否可因此而不負賠償責任,值得在「公司治理」高唱入雲的此時,仔細思量。對此,在美國法上,曾發展出所謂之「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以作為公司董事關於經營判斷失誤上之責任負擔的避風港。此一法則,除了可鼓勵董事勇於任事外,同時更可避免不具商業經營能力之法院對公司繁雜之經營事項在事後作審查。對於「經營判斷法則」,在近鄰日本,雖其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之成文法國家,卻早在十年前即已有引用此一法則之判決出現,堪稱先進。反觀我國法,在民國九0年修正公司法時,雖明確引進公司負責人應負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第1 項),但對於我國法是否有經營判斷法則的補充適用,卻付之闕如,無明確交代。按近來,台北地方法院93 年重訴字第144 號判決略謂:「.查公司負責人所為若事後證明發生損失時,不論是我國法系或英美法系,均適用所謂『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不以事後之損失反推公司負責人未盡公司法第23 條第1 項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忠實執行業務義務.。」果真我國法院實務上已正式承認所謂之「經營判斷法則」,抑或僅是個案偶然提及,不是普遍承認。此外,應加以研究的是,如果欲加引進,該如何引進?始為妥適。是透過司法判決個案為之?抑或應立法明定其適用要件?如要立法引進,則有何要件要求?例如,應否分為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前者是否應包括(1)屬經營判斷事項;(2)須為善意;(3)須為無利益衝突;(4)須無裁量權的濫用,以及(5)須具有合理的注意等;後者是否應包括詐欺、不法行為、不合理決定等。或者是可以更簡略,以利適用。本研究擬仔細探討美國ALI 於1994 年3 月所公佈之「公司治理原則」之第4.01 條(c)(d)兩款規定,該兩款規定試圖明確規定該法則之具體要件。當然,美國德拉瓦州相關判決,也是本研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素材。希望能從該州重要判決中,獲得可供我國法借鏡之啟示。另按,此一議題之研究,在本年(94 年)12 月20 日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有關「獨立董事」設置之法律依據後,更顯重要。因為有人即質疑:難道獨立董事「出於善意且依照當時獲得之資訊所為之判斷」,會因為有人「後見之明」而被控告違反義務而須賠償?假若無適當之法律界線,似沒人敢當獨立董事。吾人認為,這樣的質疑,是合理而值得重視的事,我國公司法學界不應也不能忽視。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基礎研究en_US
dc.relation (關聯) 學術補助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期間:9508~ 9607en_US
dc.relation (關聯) 研究經費:415仟元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董事責任; 經營判斷法則; 公司治理; 注意義務; 忠實義務en_US
dc.title (題名) 董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之運用-我國經營判斷法則法制化問題的探討zh_TW
dc.title.alternative (其他題名) Director`s Liability and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report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