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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娛樂活動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娛樂稅制度
作者 吳政勛
貢獻者 朱澤民
財政研究所
日期 1988
上傳時間 10-Mar-2016 16:51:01 (UTC+8)
摘要 摘要
近年來,迭有民間藝術表演團體,包括戲劇、舞蹈、音樂等,為表演環境之改善與租稅負擔之合理化提出改革呼籲;而MTV視聽中心的興起,共享有免徵娛樂稅的不公平現象,亦已激起電影業者的陳情與抗議,以及台北市議會決議停徵娛樂稅一年,高雄市議會為娛樂稅的廢存與稅率問題召開聽證會。娛樂稅頓時成為矚目焦點,引起熱烈的討論與迴響。惟至目前為止,僅有報導式的短文介紹,有關探討專文漢研究文獻,上不多件。鑑於此,本文乃對娛樂活動課稅有關問題做一研究。
本文之研究,乃從租稅理論與租稅法令雙方面進行探討,在稅制方面,並以日韓兩國稅法與我國現制娛樂稅做一比較。在分析娛樂活動課稅理論,並對我國現行課稅制度深入檢討後,最後提出我國娛樂稅制改革之擬議方案。茲將重要結論與建議膽列如下:
一、 本文結論
(一).針對娛樂活動所課徵的娛樂稅,在本質上屬於消費稅。不僅在經濟效率和租稅公平方面有對娛樂活動課稅之依據,藉由最適稅率的理論,亦有對娛樂活動課稅的積極理由。
(二).娛樂活動課稅型態,可區分為一般性銷售稅和選擇性銷售稅。從選擇性銷售稅型態而言,娛樂稅的課徵項目,應限於造成外部成本、具有奢侈性質、符合使用者付費以及政策上希望節制消費的商品或活動。
(三).國產稅與一般性銷售稅,在課稅對象、稅率安排和課稅目的方面,均不盡相同,因而,所謂娛樂稅與一般性銷售稅有重複性課稅的論點,值得斟酌。
(四).我國娛樂稅制度,在課徵範圍和稅率結構安排方面,由於無法配合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而適時加以修正,已使得稅制的設計愈來愈偏離特定銷售稅,而有關免稅和稽徵行政規定亦存在多項缺失。
(五).娛樂稅稅收全數劃歸鄉鎮縣轄市收入,以及考慮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一向必須仰賴上級政府補助的事實,使得娛樂稅在屠宰稅、田賦等地方稅相繼取消以後,益形顯得重要,實不宜輕言廢除。
二、本文建議
(一).娛樂稅改革,宜分為近程、長程兩階段進行。做此區分,主要是考慮地方財政普遍困難,並希冀藉此緩和改革壓力與衝擊,期使改革順利推展。
(二).近程改革方案,應著重在稽徵行政的改進,包括重新規定課稅標準、立法規定查定課徵標準、放寬納稅保證規定,以及修正免稅規定。至於課稅範圍和稅率之調整,在考慮地方稅收適足性和解決稅負不平現象要求下,應做下述的修正:
1. 將視聽中心(MTV)、小鋼珠和海釣活動等列入課稅範圍。
2.除部分改採外形課稅標準,以及建議從「人」課徵之項目外,其餘各項,最高皆以不超過10%稅率為原則。
3.訂定各種課稅項目稅率下限。
4.統一職業性與非職業性表演所適用之稅率。
5.依舞廳或舞場經營型態,區分為有舞女陪侍之舞廳及無舞女陪侍的舞場,課以不同的稅負。
6.高爾夫球場和舞廳之課徵標準,改按「每人每回」方式核定稅額。
7.海釣活動課稅方式,可配合海釣證之核發與定期換發,定額課徵。
(三)長程改革方案,需在貨物稅的改革方案中增列娛樂用具課稅之規定,大幅且合理調整課稅項目,期使娛樂稅真正回歸至特種銷售稅範疇之中。
1.大幅刪除歸於一班大眾和無須節制其消費的娛樂項目之稅課,僅保留對舞廳、舞場、夜總會、高爾夫球場和海釣,繼續課徵娛樂稅。
2.增列對賭博性娛樂活動之稅課。配合政府未來可能的開放政策,預留課稅彈性空間,以利即時掌握新稅源。
目錄
摘要………I
圖表目次………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限制………2
第三節 本文架構………3
第二章 娛樂活動課稅理論之研究………5
第一節 娛樂活動的意義及課稅類型………5
第二節 娛樂活動課稅本質之探討………13
第三節 本章結語………23
第三章 我國娛樂稅制遞嬗與現況分析………28
第一節 我國娛樂稅法之遞嬗………28
第二節 我國娛樂稅制度之演變與現況………31
第四章 中日韓三國娛樂活動課稅辦法比較………49
第一節 日韓兩國娛樂活動課稅規定………49
第二節 中日韓三國比較………53
第五章 我國娛樂稅制度之檢討與改革方案擬議………65
第一節 現行娛樂稅制度之檢討………65
第二節 娛樂稅與地方財政關係之探討………84
第三節 我國娛樂稅制改革方案擬議………10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20
第七章 主要參考書目………124

圖表目次
圖2-1 國人從事各項娛樂之比例分佈………7
圖5-1 台北市75、76年度各娛樂業營業額………71
圖5-2 民國67年與76年消費支出型態………74
圖5-3 近年來所得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娛樂稅課徵費用佔實徵淨額百分比………82
圖5-4 近年來全國娛樂稅稅收金額………87
圖5-5 76年省市娛樂稅稅收比重………94

表2-1 娛樂、文化及康樂服務分類表………9
表2-2 銷售稅型態分類表………11
表2-3 銷售稅分類表………12
表3-1 娛樂稅立法經過………30
表3-2 現行娛樂稅稅率表………37
表3-3 娛樂稅稽徵程序………42
表4-1 中、日、韓三國娛樂活動課稅之比較………55
表4-2 韓國特別消費稅稅收情形………59
表4-3 日本入場稅,娛樂設施利用稅稅收情形………60
表4-4 日、韓兩國娛樂用具課稅之比較………61
表5-1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73
表5-2 台北市娛樂稅稅收分類統計表………79
表5-3 各稅徵課費用佔實徵淨額百分比表………81
表5-4 現行稅收劃分比率………85
表5-5 娛樂稅佔全國稅收之比重………86
表5-6 台灣省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89
表5-7 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90
表5-8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91
表5-9 近年來娛樂稅占縣市稅收比重………92
表5-10 台北市與台灣省財政收入自主程度………93
表5-11 近年來各縣市娛樂稅稅收金額………96
表5-12 省轄市、鄉鎮市娛樂稅收入及其占歲出總額百分比………98
表5-13 省轄市及各鄉鎮市財政狀況直指標………100
表5-14 娛樂稅改革方案擬議表(一) ………113
表5-15 娛樂稅改革方案擬議表(二) ………114
描述 碩士
畢業學年度:7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 朱澤民
dc.contributor 財政研究所
dc.creator (作者) 吳政勛zh_TW
dc.date (日期) 1988
dc.date.accessioned 10-Mar-2016 16:51:01 (UTC+8)-
dc.date.available 10-Mar-2016 16:51:0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0-Mar-2016 16:51:01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2354-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
dc.description (描述) 畢業學年度:76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摘要
近年來,迭有民間藝術表演團體,包括戲劇、舞蹈、音樂等,為表演環境之改善與租稅負擔之合理化提出改革呼籲;而MTV視聽中心的興起,共享有免徵娛樂稅的不公平現象,亦已激起電影業者的陳情與抗議,以及台北市議會決議停徵娛樂稅一年,高雄市議會為娛樂稅的廢存與稅率問題召開聽證會。娛樂稅頓時成為矚目焦點,引起熱烈的討論與迴響。惟至目前為止,僅有報導式的短文介紹,有關探討專文漢研究文獻,上不多件。鑑於此,本文乃對娛樂活動課稅有關問題做一研究。
本文之研究,乃從租稅理論與租稅法令雙方面進行探討,在稅制方面,並以日韓兩國稅法與我國現制娛樂稅做一比較。在分析娛樂活動課稅理論,並對我國現行課稅制度深入檢討後,最後提出我國娛樂稅制改革之擬議方案。茲將重要結論與建議膽列如下:
一、 本文結論
(一).針對娛樂活動所課徵的娛樂稅,在本質上屬於消費稅。不僅在經濟效率和租稅公平方面有對娛樂活動課稅之依據,藉由最適稅率的理論,亦有對娛樂活動課稅的積極理由。
(二).娛樂活動課稅型態,可區分為一般性銷售稅和選擇性銷售稅。從選擇性銷售稅型態而言,娛樂稅的課徵項目,應限於造成外部成本、具有奢侈性質、符合使用者付費以及政策上希望節制消費的商品或活動。
(三).國產稅與一般性銷售稅,在課稅對象、稅率安排和課稅目的方面,均不盡相同,因而,所謂娛樂稅與一般性銷售稅有重複性課稅的論點,值得斟酌。
(四).我國娛樂稅制度,在課徵範圍和稅率結構安排方面,由於無法配合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而適時加以修正,已使得稅制的設計愈來愈偏離特定銷售稅,而有關免稅和稽徵行政規定亦存在多項缺失。
(五).娛樂稅稅收全數劃歸鄉鎮縣轄市收入,以及考慮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一向必須仰賴上級政府補助的事實,使得娛樂稅在屠宰稅、田賦等地方稅相繼取消以後,益形顯得重要,實不宜輕言廢除。
二、本文建議
(一).娛樂稅改革,宜分為近程、長程兩階段進行。做此區分,主要是考慮地方財政普遍困難,並希冀藉此緩和改革壓力與衝擊,期使改革順利推展。
(二).近程改革方案,應著重在稽徵行政的改進,包括重新規定課稅標準、立法規定查定課徵標準、放寬納稅保證規定,以及修正免稅規定。至於課稅範圍和稅率之調整,在考慮地方稅收適足性和解決稅負不平現象要求下,應做下述的修正:
1. 將視聽中心(MTV)、小鋼珠和海釣活動等列入課稅範圍。
2.除部分改採外形課稅標準,以及建議從「人」課徵之項目外,其餘各項,最高皆以不超過10%稅率為原則。
3.訂定各種課稅項目稅率下限。
4.統一職業性與非職業性表演所適用之稅率。
5.依舞廳或舞場經營型態,區分為有舞女陪侍之舞廳及無舞女陪侍的舞場,課以不同的稅負。
6.高爾夫球場和舞廳之課徵標準,改按「每人每回」方式核定稅額。
7.海釣活動課稅方式,可配合海釣證之核發與定期換發,定額課徵。
(三)長程改革方案,需在貨物稅的改革方案中增列娛樂用具課稅之規定,大幅且合理調整課稅項目,期使娛樂稅真正回歸至特種銷售稅範疇之中。
1.大幅刪除歸於一班大眾和無須節制其消費的娛樂項目之稅課,僅保留對舞廳、舞場、夜總會、高爾夫球場和海釣,繼續課徵娛樂稅。
2.增列對賭博性娛樂活動之稅課。配合政府未來可能的開放政策,預留課稅彈性空間,以利即時掌握新稅源。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目錄
摘要………I
圖表目次………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限制………2
第三節 本文架構………3
第二章 娛樂活動課稅理論之研究………5
第一節 娛樂活動的意義及課稅類型………5
第二節 娛樂活動課稅本質之探討………13
第三節 本章結語………23
第三章 我國娛樂稅制遞嬗與現況分析………28
第一節 我國娛樂稅法之遞嬗………28
第二節 我國娛樂稅制度之演變與現況………31
第四章 中日韓三國娛樂活動課稅辦法比較………49
第一節 日韓兩國娛樂活動課稅規定………49
第二節 中日韓三國比較………53
第五章 我國娛樂稅制度之檢討與改革方案擬議………65
第一節 現行娛樂稅制度之檢討………65
第二節 娛樂稅與地方財政關係之探討………84
第三節 我國娛樂稅制改革方案擬議………10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20
第七章 主要參考書目………124

圖表目次
圖2-1 國人從事各項娛樂之比例分佈………7
圖5-1 台北市75、76年度各娛樂業營業額………71
圖5-2 民國67年與76年消費支出型態………74
圖5-3 近年來所得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娛樂稅課徵費用佔實徵淨額百分比………82
圖5-4 近年來全國娛樂稅稅收金額………87
圖5-5 76年省市娛樂稅稅收比重………94

表2-1 娛樂、文化及康樂服務分類表………9
表2-2 銷售稅型態分類表………11
表2-3 銷售稅分類表………12
表3-1 娛樂稅立法經過………30
表3-2 現行娛樂稅稅率表………37
表3-3 娛樂稅稽徵程序………42
表4-1 中、日、韓三國娛樂活動課稅之比較………55
表4-2 韓國特別消費稅稅收情形………59
表4-3 日本入場稅,娛樂設施利用稅稅收情形………60
表4-4 日、韓兩國娛樂用具課稅之比較………61
表5-1 平均每人國民所得………73
表5-2 台北市娛樂稅稅收分類統計表………79
表5-3 各稅徵課費用佔實徵淨額百分比表………81
表5-4 現行稅收劃分比率………85
表5-5 娛樂稅佔全國稅收之比重………86
表5-6 台灣省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89
表5-7 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90
表5-8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率變動表………91
表5-9 近年來娛樂稅占縣市稅收比重………92
表5-10 台北市與台灣省財政收入自主程度………93
表5-11 近年來各縣市娛樂稅稅收金額………96
表5-12 省轄市、鄉鎮市娛樂稅收入及其占歲出總額百分比………98
表5-13 省轄市及各鄉鎮市財政狀況直指標………100
表5-14 娛樂稅改革方案擬議表(一) ………113
表5-15 娛樂稅改革方案擬議表(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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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娛樂活動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娛樂稅制度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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