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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外國法院民商事件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作者 廖建台
貢獻者 劉鐵錚
廖建台
日期 1978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16 (UTC+8)
摘要 國際間交往的頻繁,各國人民間因民事、商業行為所生之法律問題,不論係採用何種方式解決,均需使其具有國際性之效力,方能確定彼此之權義關係。民商事件爭端之解決,訴之於法院之裁判可謂係最直接且具有傳統性之方式,因此外國判決在內國之效力應如何決定,乃是極待研究之問題。我國法律對此之規定雖甚簡要(民事訴訟法四○二條、強制執行法四三條),但於實際應用時恐仍嫌其不足,本篇論文即就此項問題,作一歸納整理,全文約十四萬字,期能對外國法院民商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之規定,略作補充之功用。
     玆將全篇重要章節作一概述於下:
     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第一節討論歷史的沿革,簡略敘述早期歐美對外國判決效力之態度。第二節敘述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差別。第三節說明承認外國判決的理論依據,計分禮讓與互惠說、義務說、既得權說與實利說,依英美教科書的討論,關於本文問題的理論不外採取前三說。但均有其缺點,故筆者另循外國法適用之理論,列入實利說,以求適合當前之實際情勢。
     第二章本論計分七節,第一節討論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分為六項;第一項為管轄權;管轄權之決定與有無,是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時首先考量的條件,本文以較多的篇幅討論此一問題,內容包括國際管轄權行使之基礎、國際管轄權的評價問題、管轄權屬於第三國之解決,國際管轄權之衡突、我國法上對國際管轄權之適用及國際管轄權之舉證責任。
     第二項自然正義;外國法院之判決程序是否公平,亦為內國承認其判決效力之條件之一,本項討論自然正義之含義與我國法上的規定。
     第三項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其意義較難明確,本項就公序良俗的意義與認定的方法作一討論;又外國法院關於罰金與稅務的判決,通常內國均不予承認與執行,認有礙內國之主權,故亦併在本項討論。
     第四項;國際相互的承認,此項條件是引起較多爭議的問題,互惠條件是否必要,是否造成報復情形?互惠條件如何舉證、如何比較等均在本項討論之列,最後並對我國法制作一檢討。
     第五項討論外國法院判決的含意,分就外國、法院、判決在本文之特定意義加以說明,並兼及判決文書須為直正之論究。
     第六項須為外國確定判決,外國法院之判決須為確定判決在我國方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本項就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差異,法律之適用與我國法之討論等三方面作一敘述。
     本章第二節所討論者為在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過程中,得為抗辯之其他理由,計分兩項,即判決係因施用詐術所致與發現新證據兩項加以討論。
     第三節討論不得抗辯的理由:某些事由在國內訴訟程序中可資作為對確定判決非難之理由者,在外國判決效力之承認時,並不得作為抗辯之理由;本節分三項,即原判決事實或法律的錯誤,原判決訴訟程序的錯誤及原訴訟程序中未提出之抗辯。
     第四節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程序,介紹美、英及歐洲諸國之一般規定,其中英國部份並對其成文法之規定作一敘述。
     第五節討論外國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即在承認外國判決效力之情形下,是否亦承認該判決在內國有一事不再理之效力;本節就英、美及我國法之規定作一討論。
     第六節對各國關於外國判決效力之法規或態度,作一簡要的敘述。
     第七節介紹國(州)際間對本文問題所為之立法上之努力,分為三項,即一九六六年海牙國際私法特別會議之外國民商事件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公約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1966)歐洲共同市場國家一九七三年之外國法院管轄權及其民商事件判決之執行公約(The Common Market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國州際間之統一法運動。
     第三章結論,總結全文論旨,提出個人粗淺意見,作為本篇文章的一個段落。
     本篇論文,承指遵教授劉主任鐵錚之凱切指點,舉凡章節安排的斟酌、資料取捨的指示及用字遣詞的推敲上,無不關懷注意。施所長智謀對於論文之進度亦給予不斷的鼓勵;在此謹致以誠摯的謝意。
     法治斌、張明珠二位好友在本文寫作期間,提供眾多美國資料,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盛情可感,亦不敢忘。
     吾妻新平不但在英國資料的蒐集上,盡心勞神,其精神上的支助更是完成本文之最大助力,亦在此致意。
     本文牽涉之問題,非有各國國際私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之比較研究,不易獲得具體之結論,筆者自知才疏識淺,故僅能就有限之資料,撰寫成本篇論文,期能拋磚引玉作為今後有關本文問題更深研究之參考,亦以之答報師恩親情於萬一。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47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劉鐵錚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廖建台zh_TW
dc.creator (作者) 廖建台zh_TW
dc.date (日期) 197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4-Apr-2016 14:02:16 (UTC+8)-
dc.date.available 14-Apr-2016 14:02:16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4-Apr-2016 14:02:16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A2002000847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4530-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國際間交往的頻繁,各國人民間因民事、商業行為所生之法律問題,不論係採用何種方式解決,均需使其具有國際性之效力,方能確定彼此之權義關係。民商事件爭端之解決,訴之於法院之裁判可謂係最直接且具有傳統性之方式,因此外國判決在內國之效力應如何決定,乃是極待研究之問題。我國法律對此之規定雖甚簡要(民事訴訟法四○二條、強制執行法四三條),但於實際應用時恐仍嫌其不足,本篇論文即就此項問題,作一歸納整理,全文約十四萬字,期能對外國法院民商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之規定,略作補充之功用。
     玆將全篇重要章節作一概述於下:
     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第一節討論歷史的沿革,簡略敘述早期歐美對外國判決效力之態度。第二節敘述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差別。第三節說明承認外國判決的理論依據,計分禮讓與互惠說、義務說、既得權說與實利說,依英美教科書的討論,關於本文問題的理論不外採取前三說。但均有其缺點,故筆者另循外國法適用之理論,列入實利說,以求適合當前之實際情勢。
     第二章本論計分七節,第一節討論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分為六項;第一項為管轄權;管轄權之決定與有無,是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時首先考量的條件,本文以較多的篇幅討論此一問題,內容包括國際管轄權行使之基礎、國際管轄權的評價問題、管轄權屬於第三國之解決,國際管轄權之衡突、我國法上對國際管轄權之適用及國際管轄權之舉證責任。
     第二項自然正義;外國法院之判決程序是否公平,亦為內國承認其判決效力之條件之一,本項討論自然正義之含義與我國法上的規定。
     第三項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其意義較難明確,本項就公序良俗的意義與認定的方法作一討論;又外國法院關於罰金與稅務的判決,通常內國均不予承認與執行,認有礙內國之主權,故亦併在本項討論。
     第四項;國際相互的承認,此項條件是引起較多爭議的問題,互惠條件是否必要,是否造成報復情形?互惠條件如何舉證、如何比較等均在本項討論之列,最後並對我國法制作一檢討。
     第五項討論外國法院判決的含意,分就外國、法院、判決在本文之特定意義加以說明,並兼及判決文書須為直正之論究。
     第六項須為外國確定判決,外國法院之判決須為確定判決在我國方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本項就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差異,法律之適用與我國法之討論等三方面作一敘述。
     本章第二節所討論者為在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過程中,得為抗辯之其他理由,計分兩項,即判決係因施用詐術所致與發現新證據兩項加以討論。
     第三節討論不得抗辯的理由:某些事由在國內訴訟程序中可資作為對確定判決非難之理由者,在外國判決效力之承認時,並不得作為抗辯之理由;本節分三項,即原判決事實或法律的錯誤,原判決訴訟程序的錯誤及原訴訟程序中未提出之抗辯。
     第四節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程序,介紹美、英及歐洲諸國之一般規定,其中英國部份並對其成文法之規定作一敘述。
     第五節討論外國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即在承認外國判決效力之情形下,是否亦承認該判決在內國有一事不再理之效力;本節就英、美及我國法之規定作一討論。
     第六節對各國關於外國判決效力之法規或態度,作一簡要的敘述。
     第七節介紹國(州)際間對本文問題所為之立法上之努力,分為三項,即一九六六年海牙國際私法特別會議之外國民商事件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公約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1966)歐洲共同市場國家一九七三年之外國法院管轄權及其民商事件判決之執行公約(The Common Market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國州際間之統一法運動。
     第三章結論,總結全文論旨,提出個人粗淺意見,作為本篇文章的一個段落。
     本篇論文,承指遵教授劉主任鐵錚之凱切指點,舉凡章節安排的斟酌、資料取捨的指示及用字遣詞的推敲上,無不關懷注意。施所長智謀對於論文之進度亦給予不斷的鼓勵;在此謹致以誠摯的謝意。
     法治斌、張明珠二位好友在本文寫作期間,提供眾多美國資料,使本文得以順利完成,盛情可感,亦不敢忘。
     吾妻新平不但在英國資料的蒐集上,盡心勞神,其精神上的支助更是完成本文之最大助力,亦在此致意。
     本文牽涉之問題,非有各國國際私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之比較研究,不易獲得具體之結論,筆者自知才疏識淺,故僅能就有限之資料,撰寫成本篇論文,期能拋磚引玉作為今後有關本文問題更深研究之參考,亦以之答報師恩親情於萬一。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封面頁
     論文摘要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歷史的沿革
     第二節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區別
     第三節 承認外國判決的理論依據
     第一項 禮讓與互惠說
     第二項 義務說
     第三項 既得權說
     第四項 實利說
     第二章 本論
     第一節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
     第一項 管轄權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國際管轄權行使之基礎
     (1)國籍
     (2)住所
     (3)被告在法庭地國受充分正當之訴訟通知
     (4)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權
     (5)被告自動服從法院的管轄
     (6)公司的營業行為
     (7)單一的行為或結果
     (8)財產的所在地
     第三款 國際管轄權的評價問題
     第一:內外國對管轄基礎的差異問題
     (1)因國籍而生之管轄權
     (2)因被告在法庭地國內接受送達而生之管轄權
     (3)因單一的行為或結果而生之管轄權
     (4)因財產所在地而生之管轄權
     第二:因訴訟形式所引起管轄權有無之問題
     壹:內外國訴訟形式見解不同所引起管轄權有無之問題
     貳:不同形式之訴訟在同一判決之情形
     第四款 管轄權屬於第三國之解決
     第五款 國際管轄權之衝突
     第一:內國具有專屬管轄權之情形
     第二:第三國具有專屬管轄權之情形
     第六款 我國法上對國際管轄權之適用問題
     第一:普通審判籍
     第二:特別審判籍
     壹:無住所者之特別審判籍
     貳:不動產之專屬管轄權
     參:契約履行地之管轄權
     肆: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權
     伍:因遺產的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之管轄權
     陸:人事訴訟之管轄權
     柒:因合意而取得之管轄權
     第七款 國際管轄權的舉證責任
     壹:美國實務的作法
     貳:我國法上的適用
     第八款 結論
     第二項 自然正義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自然正義之含義
     壹:訴訟通知有瑕疵
     貳:訴訟進行中有偏頗之情事
     第三款 地理上的阻隔與自然正義
     第四款 我國法上的規定
     第三項 公序良俗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序良俗的認定
     第三款 罰金與稅務判決
     第四項 國際相互的承認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互惠條件的舉證
     第三款 互惠條件的比較
     壹:內外國是否有條約或分約締約國的關係
     貳:內外國就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是否大致相同
     第四款 我國法制的檢討
     第五項 須為外國法院之判決
     第二節 得為抗辯之其他理由
     第一項 判決係因施用詐術所致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詐術抗辯在我國法上之效力
     第二項 發現新證據
     第三節 不得為抗辯之理由
     第一項 原判決對事實或法律的錯誤
     第二項 原判決訴訟程序的錯誤
     第三項 原判決訴訟程序中未提出之抗辯
     第四節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的程序
     第一項 美國對外國判決執行的程序
     第一款 金錢判決
     第二款 作為或不作為判決
     第二項 英國對外國判決執行的程序
     第一款 英國普通法下的執行
     第二款 成文法規定之執行
     壹:一八六八年判決擴張法(the Judgments Extontion Act (1868)
     貳:一九二○年司法行政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
     參:一九三三年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
     第三項 歐洲諸國對外國判決的執行程序
     第四項 我國法上執行程序之規定
     第五節 外國法院判決既判力
     第一項 英國法制
     第二項 美國法制
     第三項 我國法之討論
     第六節 各國法例介紹
     第一項 比利時
     第二項 瑞 典
     第三項 丹 麥
     第四項 德 國
     第五項 瑞 士
     第六項 法 國
     第七項 荷 蘭
     第八項 澳大利亞
     第九項 智 利
     第十項 哥倫比亞
     第十一項 委內瑞拉
     第十二項 阿根廷
     第十三項 巴 西
     第十四項 土耳其
     第十五項 日 本
     第七節 國(州)際間對本問題在立法上之努力
     第一項 一九六六年海牙國際私法特別會議之外國民商事件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公約草案
     第二項 歐洲共同市場國家一九七三年之外國法院管轄權及其民商事件判決之執行公約
     第一款 公約下之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第二款 對非公約國之不利影響
     第三項 美國的統一外國金錢判決承認法(The Uniform Foreigm Mom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1966)
     第一款 統一法的必要
     第二款 適用範圍
     第三款 管轄權之規定
     第四款 統一法的特點
     第三章 結 論
     參考書目:
     附 錄:
     壹:一九六六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外國民商事件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
     貳、一九七三年歐洲共同市場國家民商案件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
     參、美國統一金錢判決承認法
     索 引
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47en_US
dc.title (題名) 外國法院民商事件判決之承認與執行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