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張冠群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Chang, Kuan Chun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陳素惠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Chen, Su Hwei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陳素惠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Chen, Su Hwei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16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9-Aug-2016 11:45:48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9-Aug-2016 11:45:48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9-Aug-2016 11:45:48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10296104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9814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2961049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於地震中全損,若致該建築物全損之原因,除地震震動外,尚有第三人可歸責之事由如設計不良或施工不當明顯亦為原因之一時,即發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是否得為保險代位之問題;而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具濃厚之政策性保險之色彩,其保險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以重置成本定之,保險標的損壞達理賠標準者,即一次給付固定金額之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20萬元,其保險給付之內容與一般商業保險有相當之不同。惟現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條款就保險代位未見相關約定,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及如何適用即有討論之空間。另依住宅地震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保險人承保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再依危險分散機制自留或分散予共保組織,國內外保險市場或由政府承擔,因此釐清再保險人是否適用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即有其必要性。本文嘗試探討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以及危險分散機制與各層承擔者之性質,參考日本保險代位與其住宅地震保險代位之規範,提出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關於保險代位約定之具體建議。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前言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第二節 研究方法 5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本文用語體例 6第一項 研究範圍 6第二項 本文用語及體例 6第一款 本文用語 6第二款 本文體例 7第二章 我國保險法之保險代位 8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法理基礎與內涵 8第一項 使最終應負責者承擔 9第二項 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9第三項 使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有法律依據 10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本質 11第一項 保險代位之本質為法定債之移轉 11第二項 保險人代位所取得請求權之時效 12第三節 保險代位適用之險種 13第四節 保險代位之要件 14第一項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15第一款 損害賠償請求權 15第二款 第三人 16第一目 家屬 16第二目 受僱人 17第三目 本文見解 18第二項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為保險給付 18第一款 保險人為保險給付 18第二款 損失證明及估計費用 19第一目 否定說 20第二目 肯定說 20第三目 本文見解 21第三款 依據契約約定為之,是否屬保險給付之要件 22第三項 標的一致性 24第一款 代位標的同一 24第二款 標的一致是否限於原因事實相同 25第四項 代位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 27第五節 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28第一項 被保險人優先與權利移轉範圍 28第二項 被保險人優先與權利之實現 29第三項 本文見解 30第六節 國家賠償責任與保險代位 31第一項 否定說 32第一款 國家賠償屬公法請求權,不因私法關係移轉 32第二款 國家賠償法所適用之民法不含保險法 32第三款 被保險人經保險填補後無損害 32第四款 保險人非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對象 33第五款 不應由全體納稅義務負擔保險人之損失 33第二項 肯定說 33第一款 國家賠償請求權非不得讓與 33第二款 我國立法制度為民商合一 34第三款 國家賠償責任不應因保險存在與否而有異 35第四款 兼顧國家賠償與保險代位之制度目的 35第三項 本文見解 37第七節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與保險代位 39第一項 保險給付是否為抵押權物上代位之標的 39第一款 肯定說 40第一目 法律對抵押權物上代位之標的未有限制 40第二目 維護抵押權之經濟機能 41第三目 實務見解 42第二款 否定說 42第一目 保險金非抵押物之代位物 42第二目 保險金非抵押物自然轉換之財產 43第三目 抵押人投保係為保障自己之利益 43第三款 本文見解 43第一目 避免增加被保險人心理或道德危險 44第二目 於被保險人並無損失 45第三目 債務人之保費成本較低且可連帶獲得保障 46第二項 抵押物之保險代位 47第一款 抵押權之擔保由抵押物轉為權利質權 48第二款 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因債權清償而消滅 48第三款 保險人代位取得對第三人之債權 49第八節 小結 49第三章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53第一節 再保險 53第一項 再保險概述 53第二項 再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 54第一款 保險利益 54第二款 最大誠信原則 55第三款 損失填補原則 55第三項 再保險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 55第一款 再保險之獨立性 56第一目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關係 56第二目 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關係 56第二款 再保險之從屬性 57第四項 再保險之種類 58第一款 臨時再保險 58第二款 合約再保險 58第三款 比例性再保險 59第一目 比率合約再保險 60第二目 溢額合約再保險 60第四款 非比例性再保險 60第一目 非比例性再保險之基本型態 61第二目 非比例性再保險常見之合約型態 62第二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63第一項 再保險人得否為保險代位 64第一款 肯定說 64第一目 再保險屬損害保險,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64第二目 法定權利移轉架構下,再保險人當然有其權利 64第三目 依「法理」加以適用 65第二款 否定說 65第一目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為個別獨立存在之契約 65第二目 權利移轉之範圍難以計算 66第三目 實務上難以執行 67第四目 再保險並非保險法規範之對象 67第三款 本文見解 68第二項 保險人代位須否扣除再保險給付 69第一款 實務見解 70第一目 肯定說 70第二目 否定說 71第二款 學說看法 72第一目 依據商業慣例 72第二目 依據合約約定 73第三款 本文見解 73第三節 小結 75第四章 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與保險代位 77第一節 成立背景與制度介紹 77第一項 成立背景 77第二項 管理單位 79第三項 業務現況 80第四項 制度介紹 80第一款 相關規範架構 80第二款 承保範圍 81第三款 保險標的 81第四款 承保方式 82第五款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 82第六款 保險費 83第七款 理賠標準 83第五項 危險分散安排 84第一款 以危險分散機制為分散 84第二款 危險分散機制架構設計之原則 85第三款 危險分散機制之定義 85第四款 危險分散機制之性質 87第二節 危險分散機制沿革 89第一項 中央再保險公司為危險承擔機制管理者 89第一款 財產保險業與中央再保險公司組成共保組織 (2001年) 90第一目 危險分散方法 90第二目 危險承擔機制總限額 91第三目 危險分散次數 91第四目 危險分散架構圖 92第五目 實質管理單位、中樞組織與信用風險承擔者 93第二款 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住宅地震危險全數向中央再保險公司為再保險(2005年) 93第一目 危險分散方法 93第二目 危險承擔機制總限額 94第三目 危險分散次數 94第四目 危險分散架構圖 95第五目 實質管理單位、中樞組織與信用風險承擔者 95第三款 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住宅地震危險全數向專業再保險公司為再保險(2006年) 96第一目 危險分散方法 96第二目 危險承擔機制總限額 97第三目 危險分散次數 97第四目 危險分散架構圖 98第五目 實質管理單位、中樞組織與信用風險承擔者 98第二項 地震保險基金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中樞組織 99第一款 地震保險基金為實質中樞組織(2007年) 99第一目 危險分散方法 100第二目 危險分散機制總限額 101第三目 危險分散次數 101第四目 危險分散架構圖 102第五目 實質管理單位、中樞組織與信用風險承擔者 102第二款 現行危險分散機制架構(2008年~) 103第一目 危險分散機制總限額提高至700億元(2008年) 103第二目 共保組織承擔限額修正為30億元(2011年) 104第三目 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部分為彈性規範(2014年~) 105第三節 危險分散機制各層承擔者之性質 106第一項 地震保險基金之性質 107第二項 共保組織之性質 108第一款 共同保險與保險聯營組織 108第一目 共同保險 109第二目 保險聯營組織 110第二款 共保組織之性質探究 113第三項 國內外再保險人 116第四項 政府 116第四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性質 118第一項 損失填補保險之分類 118第一款 積極保險與消極保險 118第一目 積極保險 119第二目 消極保險 119第二款 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 120第一目 不定值保險 120第二目 定值保險 120第三款 直接保險與間接保險 121第二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相關規定 121第一款 保險金額之約定方式 122第二款 理賠 122第三款 複數保險處理 123第四款 保險競合 123第五款 住宅火災保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規定之比較 124第一目 有關重置成本給付規定之比較 124第二目 有關臨時住宿費用規定之比較 126第三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性質 128第一款 重置成本保險之性質 128第一目 重置成本之意涵 128第二目 重置成本保險之性質 129第二款 臨時住宿費用保險之性質 131第三款 本文見解 132第四款 臨時住宿費用給付對象與標準之妥適性檢視 135第一目 給付對象之妥適性 135第二目 給付標準之妥適性 137第三目 本文見解 141第五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是否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141第一項 天災保險代位之可能性 142第一款 主力近因原則 142第二款 天災保險仍有保險代位之可能 144第二項 政策性保險與保險代位 145第一款 政策性保險之定義 145第一目 商業保險 146第二目 社會保險 146第三目 政策性保險 147第二款 保險代位是否得事先以約定排除 148第一目 肯定說 148第二目 否定說 148第三目 本文見解 150第三款 政策性保險仍有保險代位之適用 150第六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代位 152第一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代位之要件 152第一款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152第二款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為保險給付 157第三款 標的一致性 157第四款 代位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 158第一目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賠償 158第二目 第三人之損害賠償金額 160第三目 保險賠償與損害賠償金額相較取其低者 161第二項 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61第三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與責任保險之競合 165第七節 以危險分散機制承擔者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代位主體 165第一項 以危險分散機制承擔者為保險代位之主體 165第一款 以第一次分散承擔者為保險代位之主體 166第二款 以第二次分散承擔者為保險代位之主體 167第一目 共保組織 167第二目 國內外再保險人 167第三目 政府 168第二項 以地震保險基金為保險代位主體之實益 168第一款 地震保險基金為最終危險承擔最多者 168第二款 增加代位案件之規模經濟 169第三款 避免同一住宅建築物原保險人代位之決定不一 169第四款 避免原保險人怠於行使保險代位 170第五款 降低削額給付之可能 171第三項 本文見解 171第八節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代位與抵押權物上代位 173第一項 抵押權附加條款內容概述 174第二項 抵押權附加條款之性質 175第一款 抵押權物上代位及於保險給付 175第二款 抵押權物上代位不及於保險給付 177第三項 設定抵押權案件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代位 179第九節 小結 180第五章 日本住宅地震保險與保險代位制度 186第一節 日本保險代位制度 186第一項 殘餘物代位 187第一款 殘餘物代位之要件 188第一目 保險標的發生全損 188第二目 保險人為保險給付 188第二款 殘餘物代位之效果 189第三款 殘餘物代位之權利取得範圍 189第二項 請求權代位 190第一款 請求權代位之要件 191第一目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191第二目 保險人為保險給付 192第二款 請求權代位效果 192第一目 法律上之當然權利移轉 192第二目 保全權利之協力義務 193第三款 請求權代位之範圍 193第一目 對應原則 193第二目 保險人代位權利之金額 194第三目 被保險人之權利優先受償 196第二節 日本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197第一項 成立背景及業務現況 197第一款 成立背景 197第二款 業務現況 198第二項 制度介紹 198第一款 法規架構 198第二款 承保範圍 199第三款 保險標的 199第四款 承保方式 200第五款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 200第六款 保險費 201第七款 理賠標準 203第三項 風險移轉安排 205第一款 保險金額總支付限額 205第二款 再保險之安排 206第四項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207第三節 日本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代位 209第一項 日本住宅地震保險之殘餘物代位 210第二項 日本住宅地震保險之請求權代位 211第四節 小結 212第六章 我國與日本住宅地震保險代位制度比較與建議 215第一節 我國與日本保險代位制度比較 215第二節 我國與日本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代位制度比較 216第三節 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應否約定殘餘物代位 217第一項 我國學說 217第二項 我國學說殘餘物代位之要件 219第一款 須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 219第二款 須保險人給付全部賠償金額 219第三款 保險人取得殘餘物之利益 219第三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尚無需約定殘餘物代位 220第四項 小結 222第四節 建議增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請求權代位之約定 223第一項 現行保單條款 223第二項 建議明定請求權代位之約定 224第五節 小結 225第七章 結論 227參考資料 230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030318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61049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保險代位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Subrogation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代位制度研究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Study of Insurers` Right of Subrogation i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壹、中文一、中文書籍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5年6月增訂新版。白銀堂譯述,田辺康平、坂口光男編著,住宅火災保險普通保險條款詳解 : 注釈住宅火災保險普通保險約款,1997年初版。石燦明等執筆,火災保險,2010年4月修訂三版。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2009年4月五版。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2012年1月初版。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保險契約),2015年11月二版。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三卷財產保險),2015年9月初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局(司)成立20週年特刊,2011年7月初版。汪信君,商事法-保險法,2012年9月五版。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務,2015年10月三版。林金田等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校,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救災紀實,2000年5月初版。林群弼,保險法論,2008年9月修訂三版。林勳發,商事法精論-保險法,2009年3月六版。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冊),2001年2月新訂一版。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2002年10月初版。施文森,保險法總論,1987年修正八版。袁宗蔚,再保險論,1972年10月初版。袁宗蔚,保險學,1998年7月增訂三十四版。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2014年年報。梁宇賢,保險法新論,2007年10月六修初版。陳彩稚,保險學,2015年1月增訂三版。陳雲中,保險學,2009年12月六版。陳猷龍,保險法論,2010年初版。陳繼堯,再保險:理論與實務,2002年2月初版。陳繼堯,再保險要義,1992年12月初版。陳繼堯,再保險論-當前趨勢與各型態研究,1993年4月七版。陳繼堯,再保險學,1997年8月再版。陽肇昌,保險經營與危險管理綜論,1991年9月初版。楊誠對,財產保險(I)-總論、火災及海上保險,2012年9月初版。葉百修,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2012年9月四版。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2015年9月四版。董保城、湛中樂,國家責任法--兼論大陸地區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2008年9月二版。廖淑惠譯述;田辺康平撰著,保險契約法,1993年10月初版。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國家賠償理論與實務,頁43-44,2012年12月初版。劉宗榮,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2011年9月二版。劉春堂,國家賠償法,2015年9月修訂三版。劉建光等,再保險訓練教材,1991年4月初版。劉德明、呂桔誠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在我國實施之可行性研究,2008年初版。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2012年8月修訂十八版。鄭鎮樑、丁文城,再保險實務,2005年9月初版。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2010年9月五版。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2010年9月五版。二、期刊論文尹章華,我國海商法「委付」規定之研究─兼論「保險代位」之法理結構,收錄於:保險法論文集,頁33-52,1994年初版。尹章華,論再保險的法理結構,收錄於:保險法論文集,頁85-97,1994年初版。江朝國,「自負共保條款」與「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月旦法學教室,38期,頁30-31,2005年12月。江朝國,不包括佔優勢原則,月旦法學教室,89期,頁26-27,2010年3月。江朝國,再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載:陳繼堯教授退休紀念論文集:二十一世紀保險的前瞻,頁757-801,1997年10月初版。江朝國,抵押權特約條款「優先給付該抵押權人」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16期,頁66-67,1996年9月。江朝國,保險代位之標的一致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8期,頁28-29,2004年4月。江朝國,論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月旦法學教室,71期,頁22-23,2008年9月。江朝國,論保險人代位權之本質,月旦法學雜誌,159期,頁131-147,2008年8月。呂慧芬,日本地震保險契約條款之探討-兼論中、日兩國地震保險契約條款之比較,核保學報,第十三卷,頁141-185,2005年3月。李志峰,論被保險人之合作協助義務-兼析兩岸保險法與保險契約條款,核保學報,第20期,頁29-50,2012年3月。(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網站,http://www.nlus.org.tw/download.php?bid=26)汪信君,再保險契約與保險人請求權代位行使之範圍—簡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3期,頁200-205,2005年8月。汪信君,保險人請求權代位與第三人之給付,月旦法學教室,32期,頁40-41,2005年6月。汪信君,保險法請求權代位與權利移轉之範圍,月旦法學教室,55期,頁26-27,2007年5月。汪信君,保險機制之建構與氣候變遷之調適與減緩:以風險內化與道德風險為中心,載: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決策、財務與規範,頁213-232,2014年8月初版。汪信君,氣候變遷與保險機制:議題研究與展望,載: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決策、財務與規範,頁181-212,2014年8月初版。汪信君,歐洲保險契約法之統合與原則之發展以損失填補原則為中心,載: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43,2011年8月初版。林建智,談地震保險基金之政策功能,載: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頁31-36,2012年4月初版。林輝榮,論保險代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卷2期,頁367-390,1974年6月。林勳發,住宅地震保險法律規範之檢討,載: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頁159-167,2012年4月初版。林勳發,保險法亟待修正之要點,載:保險法立法原則之研討,頁157-173,1990年。林勳發、汪信君、張冠群、葉啟洲、曾耀鋒,強化住宅地震保險法制基礎,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委託研究,2010年。(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網站,http://www.treif.org.tw/contents/G_news/G5.aspx?id=2)林勳發、林建智、汪信君,保險契約法相關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對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07年2月。林勳發、張靜貞,地震保險制度之運作機制及颱風洪水保險制度之建立-第三篇地震保險之理賠管理系統,財政部九十二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04年。(資料來源: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303)施文森,代位權之研究,載:陳繼堯教授退休紀念論文集:二十一世紀保險的前瞻,頁901-943,1997年10月初版。施文森,保險人對國家之代位求償,法令月刊,第54卷第7期,頁4-6,2003年7月。施文森,論損害填補與代位求償,收錄於:保險法論文(第三集),頁103-224,2013年4月初版。張永明,國賠事件適用保險人代位求償規定-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06期,頁258-264,2004年2月。張冠群,台灣保險法關於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之檢討與修正建議,月旦民商法,31期,頁92-115,2011年8月。張冠群,氣候變遷對責任保險法制之影響:美國法之觀察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Massachusetts v. E.P.A.一案出發,月旦法學雜誌,174期,頁193-222,2009年11月。張冠群,國家賠償責任與保險責任競合相關問題之再思考,憲政時代,第35卷第3期,頁363-384,2010年1月。張冠群、李慧芳,人為巨災風險之可保性及公私協力之風險承擔法制-以美國恐怖主義風險保險法為例兼評我國現行制度,中正財經法學,第6期,頁65-136,2013年1月。張冠群、李慧芳,企業因氣候變遷而生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可能性及其風險管理─以美國法律與實務為中心,高大法學論叢,第7卷第2期,頁41-98,2012年3月。張萬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設計理念,載: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頁56-72,2012年4月初版。梁宇賢,保險人之代位權及時效,載:陳繼堯教授退休紀念論文集:二十一世紀保險的前瞻,頁993-998,1997年10月初版。陳俊元,保險代位之存廢與是否屬強制規定之辯證,載: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35-157,2011年7月。陳俊元,論再保險對保險人請求權代位求償範圍之影響-兼論保險人請求權代位於再保險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48期,頁162-183,2007年9月。陳俊元,論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等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8期,頁45-65,2008年7月。陳俊元、陳志詳,論保險代位之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上),政大法學評論,106期,頁151-202,2008年12月。陳俊元、陳志詳,論保險代位之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下),政大法學評論,107期,頁129-163,2009年2月。陳榮一,論保險人物上代位,保險專刊,第七輯,頁91-105,1987年3月。陳榮隆,新普通抵押權法之評析(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5期,頁221-245,2007年6月。陳榮隆,新普通抵押權法之評析(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46期,頁185-206,2007年7月。曾文瑞、李敏華,保險代位求償金額與再保險給付之探討,核保學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20期,頁51-66,2012年3月。(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網站,http://www.nlus.org.tw/download.php?bid=26)曾武仁,住宅地震保險中樞組織定位的探討,載: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頁45-55,2012年4月初版。黃健彰,論國家賠償請求權得否作為保險代位之標的─兼評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5期,頁29-42,2008年4月。黃健彰,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相關條文的解釋適用,中原財經法學,27期,頁151-217,2011年12月。楊誠對,住宅地震保險建制之緣起及其過程,載: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特刊,頁38-44,2012年4月初版。葉高陞、張士傑、蔡政憲、彭金隆、許永明,利用區域合作平台,倡議建立天然災害-再保險機制之研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13年10月。葉啟洲,未登記之外國再保險公司與保險代位,法學叢刊,182期,頁196-213,2001年4月。葉啟洲,再保險與保險代位-最高法院98年度台再字第70號判決,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頁131-137,2013年11月初版。葉啟洲,附抵押權條款之保險契約的解除與不當得利-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綜合評釋,保險法專題研究(一),頁217-247,2007年5月初版。葉啟洲,保險代位、直接請求權之比例分割與被保險人之優先受償權-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73、79號判決,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頁146-152,2013年11月初版。葉啟洲,論保險法上利得禁止原則之規範拘束力,東海大學法學研究,47期,頁183-236,2015年12月。葉啟洲,論消極保險、人身保險與複保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號判決評釋,保險法專題研究(一),頁65-84,2007年5月。廖述源、呂慧芬,住宅地震保險共保之探討,保險學報,創刊號,頁71-93,2004年8月。劉宗榮,民法物權編修正後,抵押物的滅失與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月旦法學教室,87期,頁77-81,2010年1月。劉宗榮,採用民商合一制度或民商分立制度,月旦法學雜誌,184期,頁60-77,2010年9月。劉宗榮,論抵押物之保險與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4卷1期,頁327-352,1994年12月。羅俊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就保險代位之規定於再保險得否適用之再思考,全國律師,第19卷第8期,頁45-61,2015年8月。貳、日文書籍與期刊論文土岐孝宏,損害保険契約における「利得禁止原則」否定論(1),立命館法學,2003年第5号(第291号),2003年,頁217-268。資料來源:http://www.ritsumei.ac.jp/acd/cg/law/lex/03-5/doki.pdf。土岐孝宏,損害保険契約における「利得禁止原則」否定論(2),立命館法學,2004年第1号(第293号),2004年,頁256-354。資料來源:http://www.ritsumei.ac.jp/acd/cg/law/lex/04-1/doki.pdf。山下友信,保険法,2005年初版。山下友信、永沢徹編著,論点体系保険法 v.1, 総則、損害保険,2014年初版。山下友信、竹濱修、洲崎博史、山本哲生著,保険法,2015年03月第3版補訂版。今井薫、岡田豊基、梅津昭彦著,レクチャー新保険法,2011年5月新版日本地震再保険株式会社,日本地震再保険の現状,2015年7月。資料來源:http://www.nihonjishin.co.jp/disclosure/index.html。甘利公人、福田弥夫,ポイントレクチャー保険法,2011年12月初版。岡田豊基,現代保険法,2010年9月初版。岡田豊基,請求権代位の法理:保険代位論序說,2007年,第1版。洲崎博史,保険代位と利得禁止原則(1),法學論叢,第129卷1号,頁1-18,1991年。洲崎博史,保険代位と利得禁止原則(2完),法學論叢,第129卷3号,頁1-35,1991年。高橋康文,地震保険制度,2012年,初版。笹本幸祐,保険代位に関する議論の推移と保険法改正,載:竹濵修、木下孝治、新井修司編,保険法改正の論点:中西正明先生喜寿記念論文集,2009年3月初版。損害保険料率算出機構,日本の地震保険,2014年7月第7版。資料來源:http://www.giroj.or.jp/disclosure/q_ofjapan/index.html。落合誠一、山下典孝編集,新しい保険法の理論と実務,2008年初版。潘阿憲,保険法槪說,2010年7月初版。參、英文書籍Bernard Webb & Connor Harrison & James Markham, Insurance Operation, Volume 1, Second Edition, American Institute for Chartered Property Casualty Underwriters, 1997Robert L. Carter, Reinsurance, Second edition, Kluwer Publishing, 1983肆、網路資訊一、國內網站中央氣象局,http://www.cwb.gov.tw/。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網站,http://www.nlus.org.tw/。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nlia.org.tw/。月旦法學知識庫,www.lawdata.com.tw。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住宅地震保險網路宣導平台,http://elearning.treif.org.tw/。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www.fsc.gov.tw/ch/。政府公報資訊網,http://gaz.ncl.edu.tw/。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網站,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http://www.treif.org.tw/。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保險商品查詢資料庫,http://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臺北市政府法務局,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二、日本網站日本地震再保険株式会社,http://www.nihonjishin.co.jp/top.html。国立国会図書館,http://www.ndl.go.jp/zh/index.html裁判所,http://www.courts.go.jp/。電子政府の総合窓口,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損害保険協会,http://soudanguide.sonpo.or.jp/home/pdf/book_soudan_home.pdf。損害保険料率算出機構,http://www.giroj.or.jp/disclosure/q_ofjapan/index.html。伍、學位論文王曹正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暨示範條款之評析,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陳郁棻,保險聯營制度之研究-兼論保險業之風險分散方式,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葉伊馨,我國住宅地震保險法制重要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2年。鄧啟宏,我國住宅地震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藍鼎澔,損失填補原則法律規範之比較研究,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2012年。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