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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研究
作者 林知嫻
貢獻者 張鈺光
林知嫻
關鍵詞 仲裁
不動產仲裁
不動產消費糾紛
糾紛
日期 2018
上傳時間 2-Mar-2018 11:53:11 (UTC+8)
摘要 仲裁具有快速、經濟、專家判斷、和諧、保密、具執行力、富有彈性等多項優點,而在我國存在已久,從消基會及內政部相關統計中,房屋類糾紛每年均占有一定比重,其獲得妥適解決甚為重要,而仲裁如能解決部分糾紛案量,分流案件,將能有效疏減訟源,對糾紛雙方亦得以自主性解決,目前透過仲裁解決之不動產消費糾紛仍屬少數,惟隨著以解決不動產糾紛為主之仲裁機構的成立,及陸續有部分企業經營者於擬定不動產相關契約時將仲裁條款納入,未來仲裁於不動產糾紛之運用可望增加,然而,雙方成立仲裁協議即意味者受其拘束,包括參加仲裁程序、承認仲裁判斷之拘束力,亦意味者當事人放棄訴訟之權利,就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仲裁認識度不足,又仲裁是否全面適合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其運作上是否須因應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特性而有所調整,是本文所欲探討。
故本文從仲裁本身內部之機能(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秘密處理糾紛、彈性處理糾紛之四種機能)與外部環境(與其他糾紛處理機制之競合、社會接受度、法規等等)探究,經本研究分析認為,仲裁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及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之程序機能,皆可認為屬普遍適用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處理,惟部分不動產消費糾紛如訴求小額賠償者,由於現有仲裁收費標準較不利於小額糾紛,建議可採仲裁前調解程序等簡易程序,達專業快速解決糾紛,另有認為仲裁較不適宜解決純法律之案件者,不動產消費糾紛雖非純法律糾紛,惟多著重於法律關係認定,建議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仲裁處理上,於擬定仲裁條款時可互為約定仲裁人選任須至少有一法律專業背景者,較符合不動產消費糾紛特性之處理。而仲裁之秘密處理糾紛機能較能吸引企業經營者,基於公司商譽考量而使用,惟對消費者而言,由於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於仲裁未有一定的認識,企業在定型化契約如有擬定仲裁條款,應確實向消費者說明仲裁之效力與進行方式,避免後續程序上發生爭執,反而不利於仲裁之發展,至於彈性處理糾紛機能則較偏重個案糾紛與糾紛當事人之需求而定。
對於外部環境,仲裁將著眼於吸引過去慣於使用訴訟之糾紛案件,凸顯其專業、快速解決特色,並透過交易輔助人之宣傳推廣、相關法令糾紛處理增列仲裁途徑、與其他糾紛處理機構交流合作,增加仲裁之曝光度以吸引當事人選用。
再針對房屋漏水、施工瑕疵類型之糾紛,基於居住硬體設備品質之確保,硬體瑕疵需求快速修補,糾紛延宕並無益消費者居住品質之確保,仲裁程序快速自由且具有彈性,雙方並得合意運用衡平原則審理,避免於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是否解除契約等爭執不休,又關於交屋遲延類型之糾紛,通常需求快速解決,以利於後續交易流程之進行,避免糾紛懸而未定影響後續交屋流程、售屋規劃,仲裁因具迅速且一次性終局解決糾紛,利於運用於解決交屋遲延類型之糾紛,使其後續交屋流程不致於延宕過久。
仲裁程序本身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適法性並無疑義,惟該程序在台灣仍有提升當事人信服度與認識度的空間,本文著重於探討仲裁,並非要全面取代訴訟機制,況且仲裁本身亦無法取代訴訟,本文目的在於分析仲裁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優勢及可能遇到之問題,以提供未來運作上之參考。
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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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10325701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257019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張鈺光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知嫻zh_TW
dc.creator (作者) 林知嫻zh_TW
dc.date (日期) 2018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Mar-2018 11:53:11 (UTC+8)-
dc.date.available 2-Mar-2018 11:53:11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Mar-2018 11:53:11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3257019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610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地政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325701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仲裁具有快速、經濟、專家判斷、和諧、保密、具執行力、富有彈性等多項優點,而在我國存在已久,從消基會及內政部相關統計中,房屋類糾紛每年均占有一定比重,其獲得妥適解決甚為重要,而仲裁如能解決部分糾紛案量,分流案件,將能有效疏減訟源,對糾紛雙方亦得以自主性解決,目前透過仲裁解決之不動產消費糾紛仍屬少數,惟隨著以解決不動產糾紛為主之仲裁機構的成立,及陸續有部分企業經營者於擬定不動產相關契約時將仲裁條款納入,未來仲裁於不動產糾紛之運用可望增加,然而,雙方成立仲裁協議即意味者受其拘束,包括參加仲裁程序、承認仲裁判斷之拘束力,亦意味者當事人放棄訴訟之權利,就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仲裁認識度不足,又仲裁是否全面適合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其運作上是否須因應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特性而有所調整,是本文所欲探討。
故本文從仲裁本身內部之機能(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秘密處理糾紛、彈性處理糾紛之四種機能)與外部環境(與其他糾紛處理機制之競合、社會接受度、法規等等)探究,經本研究分析認為,仲裁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及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之程序機能,皆可認為屬普遍適用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處理,惟部分不動產消費糾紛如訴求小額賠償者,由於現有仲裁收費標準較不利於小額糾紛,建議可採仲裁前調解程序等簡易程序,達專業快速解決糾紛,另有認為仲裁較不適宜解決純法律之案件者,不動產消費糾紛雖非純法律糾紛,惟多著重於法律關係認定,建議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仲裁處理上,於擬定仲裁條款時可互為約定仲裁人選任須至少有一法律專業背景者,較符合不動產消費糾紛特性之處理。而仲裁之秘密處理糾紛機能較能吸引企業經營者,基於公司商譽考量而使用,惟對消費者而言,由於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於仲裁未有一定的認識,企業在定型化契約如有擬定仲裁條款,應確實向消費者說明仲裁之效力與進行方式,避免後續程序上發生爭執,反而不利於仲裁之發展,至於彈性處理糾紛機能則較偏重個案糾紛與糾紛當事人之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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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本身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適法性並無疑義,惟該程序在台灣仍有提升當事人信服度與認識度的空間,本文著重於探討仲裁,並非要全面取代訴訟機制,況且仲裁本身亦無法取代訴訟,本文目的在於分析仲裁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優勢及可能遇到之問題,以提供未來運作上之參考。
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8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用語說明 9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0
第五節 章節安排 11
第二章 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與仲裁制度 13
第一節 糾紛解決與程序保障 13
第一項 憲法基本權與程序保障 15
第二項 糾紛解決與民事訴訟 18
第三項 訴訟外糾紛解決(ADR) 24
第二節 仲裁制度之發展與現況 31
第一項 仲裁立法之演進與仲裁法之誕生 31
第二項 仲裁現況 32
第三項 仲裁之運作 36
第三節 仲裁與其他訴訟外糾紛解決程序之比較 43
第一項 仲裁程序 43
第二項 其他訴訟外糾紛解決程序 46
第四節 小結 50
第三章 不動產消費糾紛及其解決程序 51
第一節 不動產交易概述 51
第一項 不動產交易意義與其發展 51
第二項 不動產交易主體及流程 53
第三項 不動產交易之法律關係及相關規範 57
第二節 不動產消費糾紛及其解決程序 68
第一項 不動產消費糾紛現況及常見類型 68
第二項 不動產消費糾紛解決程序 82
第三節 小結 87
第四章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評估 89
第一節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現況-以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為例 89
第二節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內外部因素分析 94
第一項 內部性因素分析 94
第二項 外部性因素分析 99
第三節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分析 107
第四節 小結 112
第五章 結論 113
參考文獻 117
附件-訪談逐字稿 122
zh_TW
dc.format.extent 130381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257019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仲裁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動產仲裁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不動產消費糾紛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糾紛zh_TW
dc.title (題名)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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