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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關聯性之研究-兼論都市更新事業建物拆遷問題
Research o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Urban Renewnal and Urban Planning:including the problem of Urban Renewal Project building demolition.
作者 夏明傑
貢獻者 孫振義<br>張鈺光
夏明傑
關鍵詞 都市更新
都市計畫
更新地區
建物拆遷
Urban renewal
Urban plan
Urban area
Demolition
日期 2024
上傳時間 4-Sep-2024 14:26:42 (UTC+8)
摘要 都市計畫是我國用以處理都市土地利用的行政計畫,而都市計畫是一個25年,並且會依據現況與未來發展之需要,擬定不同地區來分區處理都市土地的相關事宜,其中有關窳陋或髒亂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發動都市更新,顯現都市更新係作為都市土地之一種重開發手段,都市更新之於都市計畫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 本研究從都市更新作為都市計畫實施手段的觀點出發,理論上都市更新係建立在解決都市計畫產生建物機能下降,產生急迫性與嚴重性來發動事業,理應被視為主管機關利用都市更新來達成都市計畫的行政目的。爾後透過專家訪談、日本都市更新制度與綜合分析提出相關結論,即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關聯性即在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係透過更新地區劃定去確認都市計畫需要更新的範圍,並據此進行更新事業,自應回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來辦理更新地區劃定。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更條例對於更新地區存有兩套機制,本研究建議更新地區的劃定都應放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程序。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建物拆遷問題,位於更新地區內的更新事業應被視為主管機關利用計畫高權來處理更新事業,在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進行拆遷事務時本研究建議應參照公辦市地重劃規定由主管機關作為執行主體,以公權力介入以完成事業,將權利義務關係釐清;更新地區外的更新事業拆遷事務因為與都市計畫脫鉤,公益性並不足以公權力介入,應回歸民事法院有關私權紛爭進行處理。
Urban planning is the administrative plan used in our country to manage urban land use, with a 25-year scope that outlines different areas for handling urban land-related matters based on present condition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needs. In regions dealing with dilapidated or unclean conditions, municipalities are required to initiate urban renewal to foster planned redevelopment and enhance public interests, highlighting urban renewal as a significant means of urban land redevelopment within urban planning. This study approaches urban renewal as an implementation tool of urban planning. Theoretically, urban renewal is initiated to address the urgency and severity of declining building functionality resulting from urban planning, aiming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objectives through regulatory bodies. Subsequent to expert interviews, analysis of Japan's urban renewal system, and comprehensive study, relevant conclusions were draw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urban renewal and urban planning lies in the renewal zones, where urban renewal determines the scope requiring updates in the urban plan through area demarcation, setting the stage for renewal initiatives. It is advised to return to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urban plan for delineation of renewal areas. However, differing mechanisms exist between the overall urban plan review and the urban renewal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delineation of renewal zones. This study recommends incorporating the delineation of renewal areas into the detailed plan review process. Regarding demolition in urban renewal projects, projects within renewal zones should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l initiatives utilizing regulatory authority to execute those projects. After the approval of renewal project plans and rights transformation plan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demolition procedures align with public land readjustment regulations led by regulatory bodies to clarif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nsuring project completion with public intervention. For renewal projects outside renewal zones, where they are disconnected from urban planning, and where the public interest does not justify governmental intervention, disputes over private rights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civil court proceedings.
參考文獻 內政部營建署,2009,民國98年度經濟部台日技術合作計畫,『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政府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機制』專題講座成果報告。 王珍玲,2012,「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更新單元之劃定等相關問題-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第130期:10,11。 王珍玲,2013,「論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從司法院大法官第七〇九號解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出發」,『法學新論』第45期。 史尚寬,1953,『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第3版。 安琪,2013,「論都市更新之財產權保障-以文林苑更新案為例」,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江中信,2007,「從產權結構論論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制度」,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台北。 江中信,2007,「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論文:台北。 江中信,2009,『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台北:詹式。 何芳子、丁致成,2007,『2006都市更新再生密碼:都市更新案例與制度』,初版。 何彥陞,2013,「都更案代為拆遷機制之評析-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規定為中心」,最高法院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主辦『第十六屆公法研討會-土地與財產權保障』:21。 吳昌鴻,201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住房權規範與實踐研究-兼論住宅法對國內住房權之保障」,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李先良,1985,『都市與區域計畫』,臺北:正中書局。 李建良,1999,「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制度之基本體系」,『東吳法律學報』11卷2期:96。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中)-釋字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16,45。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2年9月,第9版。 李鴻毅,1990,『土地法論』,台北:三民。 林三欽,2020,「財產權保障與徵收/補償請求權-以司法院釋字第747號為中心」,收於『如沐法之春風-陳春生教授榮退論文集』。 林子儀,2002,「言論自由導論」,詳參李鴻禧等(合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台北,元照,2002年7月。 林佑璘,2003,「臺北市實施都市更新歷程及影響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台北。 林旺根,2012,「從文林院事件談都市更新法治上面臨的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06期:頁122。 林明鏘,2013,「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09號」,『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131。 林明鏘,2013,「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4。 林明鏘,2018,「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都更法學研究』:70。 林英彥,2003,「台灣之市地重劃問題與對策」,『土地問題研究季刊』,2((1)),2003。 林英彥,2018,「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7卷3期((2018/09)), 法治斌,1994,「比例原則」,收錄於氏著『人權保障與司法審查』,憲法專論,月旦。 邱記璇,2015,「從經濟社會權利國際公約論我國之居住權保障-以都市更新條例為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胡欣怡,2009,「日本都市計畫中民眾參與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翁岳生,2020,『行政法(下)』,2020年7月,第4版。 張文貞,2009,「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匯流-兼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實踐,收於: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六),(上冊)』。 張永健,2018,「財產權的限制與補償:新理論分析框架」,『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三十卷第四期:509。 張志偉,2008,「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餘地-由法律原則理論出發,探討審查密度的結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008年5月:11。 張志偉,2021「都市更新計畫核准前爭議的都市更新裁判評析」,謝哲勝編,『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二))』,2021年1月。 張朝輝,2022,「日本都市再生的發展沿革、主體制度與實踐模式研究」,『國際城市規劃』,vol.37,No.4:57。 許兆慶、邱若曄,2018,「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謝哲勝編,『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一))』,收錄自『都市更新裁判分析((一))』,台北,元照。 許宗力,2007,「比例原則之操作試論」,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台北,元照,2007年1月。 陳立夫,2003,「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0期:4。 陳立夫,2007,「土地利用限制與是否應予損失補償」,『土地法研究』,新學林,2007頁8月。 陳立夫,2019,「台灣關於都市更新計畫核准前爭議的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一文與談稿,2019年兩岸房地產法研討會。 陳立夫,2021,「日本土地徵收程序中判斷公益之機制」,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予分配相關法律議題之探討」,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區段徵收制度若干爭議法律議題之探討-以行政法院相關裁判見解為中心素材」,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都市計畫爭訟之現況與未來課題」,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若干法律議題」,詳參氏著『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17,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若干法律議題,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70期:11。 陳仲嶙,2013,「審視都市更新條例的合憲性-從審查標準之選擇與運用為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補述」,『月旦法學』,No.219:97。 陳明燦,「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法律救濟問題之研究」,收於『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翰蘆圖書,2001年3月。 陳明燦,2012,「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兼論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國會月刊』,第40卷第10期:40。 陳明燦,2012,『土地重劃理論與實務』,臺北:新學林。 陳明燦,2013,『土地徵收導論』,新學林出版,2013 年 9 月,1版1刷,頁 12。 陳明燦,2018,「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收錄自『都市更新裁判分析((一))』,台北,元照,。 陳明燦,2020,「我國都市計畫裁量自由與司法審查相關法律問題分析((上))」,『植根雜誌』第36卷第9期:361-362。 陳秉立,2018,「日本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制度之初探」,『臺灣災害管理研討會』:701,707。 陳冠瑋2016,「憲法上居住權之建構與實現──以司法審查為核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陳春益,1981,「試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與計劃』,第7卷第1期:69。 陳昱豪,2020,「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代為拆遷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陳敏,2019,『行政法總論』,民國108年10版,台北,新學林。 陳愛娥,1996,「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於中研院社科所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民國87年6月。 陳新民,1986,「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三十三期:206,224。 陳新民,2000,『行政法總論』,第七版,台北市,三民。 陳新民,2002,「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見於氏著『憲法基本權之基本權利(上)』,台北,元照,2002年7月。 陳新民,200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台北::三民,2002年7月。 麥怡安,2009,「我國都市更新權利之研究-以實施者與土地所以權利人間權益分配問題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台北。 傅玲靜,2014,「都市更新正當程序之解構與再建構」,『月旦法學雜誌』,No.228:197。 傅玲靜,2016,〈都市計畫行政爭訟實務檢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編,《審判獨立 與權利救濟、行政訴訟之發展與變革: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論文集(三)》。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美國類型多元化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3期:122。 黃啟禎,2023,「自辦市地重劃法規合憲性問題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66期:10。 楊松齡,2023,『實用土地法精義』,第23版,台北:五南。 葉百修,2018,『損失補償法』,台北::三民,初版。 董保誠、法治斌,2021,「憲法新論」,2021年增修八版,台北,元照。 蔡志揚,2012,「都市更新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限度之本質」,『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3期:220。 鄭志敏,2006,『都市計畫之理論與實務』,高立出版社。 蕭文生譯,「關於「職業自由(工作權)」之判決」,收錄於『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 賴宗裕,1999,『都市成長與土地開管理-理論與實踐』,台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宗裕、陳立夫、詹士樑、徐國城、鄭安廷、簡文彥、薛麗綺、蘇偉強、許巍瀚、 劉浩學、林竑廷、胡語真,2014,「我國合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使用管理制度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 錢學陶,2007,『都市計劃學導論』,茂榮書局。 戴秀雄,2012,「淺論都市計畫的幾個特性及其衍生的疑問」,『全國律師』第16卷11期:19。 戴秀雄,2014,「由制度設計面向論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台灣法學新課題』:220。 戴秀雄,2016,「淺論都市更新實施措施公益性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301期:53。 戴秀雄,2016,「都更條例第36條的疑慮」,『台灣法學雜誌』,301:60。 謝哲勝,「準徵收之研究:以美國法之研究為中心」,其氏著『財產權專題研究(二)』,元照,1999年。 蘇永欽,2015,「夏蟲語冰錄((一○六))-市地重劃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查-兼比較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對人民土地權利之影響」,『法令月刊』第67卷第11期:149。 蘇志超,2011,「公共設施用地之管理使用與處分之評述﹣以原省屬代管機構與特定的公共設施用地為例」,『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0((1)):2。 二、 外文參考文獻 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再生制度の概要[EB/OL].(2020-02-04)[2021-04- 02]. 158 https://www.mlit.go.jp/toshi/crd_machi_tk_000007.html。 武者忠彦,2011,「都市再生」をめぐる都市ガバナンス.[J].経済地理学年 報,57(4)。 國土交通省、地域整備局市街地整備課監修、都市再開発法治研究会著,都 市再開発解說,2010,大成出版社。 三、 網頁參考文獻 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 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民國84年12月1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七〇九號都市更新條例 草案總說明。 何芳子,台日都市更新實施機制之差異分析,都市更新簡訊第80期。 ,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2371 何芳子,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的立法與展望-從機動性都市政策實現的觀點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都市更新簡訊第85期。 https://www.ur.org.tw/classroom/view/178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10925701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257012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孫振義<br>張鈺光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夏明傑zh_TW
dc.creator (作者) 夏明傑zh_TW
dc.date (日期) 202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4-Sep-2024 14:26:42 (UTC+8)-
dc.date.available 4-Sep-2024 14:26:42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4-Sep-2024 14:26:42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G0109257012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53245-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地政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10925701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都市計畫是我國用以處理都市土地利用的行政計畫,而都市計畫是一個25年,並且會依據現況與未來發展之需要,擬定不同地區來分區處理都市土地的相關事宜,其中有關窳陋或髒亂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發動都市更新,顯現都市更新係作為都市土地之一種重開發手段,都市更新之於都市計畫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 本研究從都市更新作為都市計畫實施手段的觀點出發,理論上都市更新係建立在解決都市計畫產生建物機能下降,產生急迫性與嚴重性來發動事業,理應被視為主管機關利用都市更新來達成都市計畫的行政目的。爾後透過專家訪談、日本都市更新制度與綜合分析提出相關結論,即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關聯性即在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係透過更新地區劃定去確認都市計畫需要更新的範圍,並據此進行更新事業,自應回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來辦理更新地區劃定。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更條例對於更新地區存有兩套機制,本研究建議更新地區的劃定都應放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程序。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建物拆遷問題,位於更新地區內的更新事業應被視為主管機關利用計畫高權來處理更新事業,在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進行拆遷事務時本研究建議應參照公辦市地重劃規定由主管機關作為執行主體,以公權力介入以完成事業,將權利義務關係釐清;更新地區外的更新事業拆遷事務因為與都市計畫脫鉤,公益性並不足以公權力介入,應回歸民事法院有關私權紛爭進行處理。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Urban planning is the administrative plan used in our country to manage urban land use, with a 25-year scope that outlines different areas for handling urban land-related matters based on present condition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needs. In regions dealing with dilapidated or unclean conditions, municipalities are required to initiate urban renewal to foster planned redevelopment and enhance public interests, highlighting urban renewal as a significant means of urban land redevelopment within urban planning. This study approaches urban renewal as an implementation tool of urban planning. Theoretically, urban renewal is initiated to address the urgency and severity of declining building functionality resulting from urban planning, aiming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objectives through regulatory bodies. Subsequent to expert interviews, analysis of Japan's urban renewal system, and comprehensive study, relevant conclusions were draw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urban renewal and urban planning lies in the renewal zones, where urban renewal determines the scope requiring updates in the urban plan through area demarcation, setting the stage for renewal initiatives. It is advised to return to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urban plan for delineation of renewal areas. However, differing mechanisms exist between the overall urban plan review and the urban renewal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delineation of renewal zones. This study recommends incorporating the delineation of renewal areas into the detailed plan review process. Regarding demolition in urban renewal projects, projects within renewal zones should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l initiatives utilizing regulatory authority to execute those projects. After the approval of renewal project plans and rights transformation plan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demolition procedures align with public land readjustment regulations led by regulatory bodies to clarif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nsuring project completion with public intervention. For renewal projects outside renewal zones, where they are disconnected from urban planning, and where the public interest does not justify governmental intervention, disputes over private rights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civil court proceedings.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2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8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9 第二章 我國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與基本權關聯 10 第一節 都市計畫之內容與其性質 10 一、都市計畫之內容 10 二、都市計畫之性質 21 第二節 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關聯 24 第三節 財產權與都市更新事業 31 一、財產權之保障 31 二、財產權之限制 34 三、財產權限制之基礎與原則呈現:比例原則 37 四、都市更新事業與財產權之關聯 40 第四節 適足居住權與都市更新事業 42 第五節 小節 49 第三章 都市更新條例現有制度探討 50 第一節 我國都市更新事業之程序 50 一、都市更新事業之啟動 50 二、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報核、發布程序 51 三、權利變換計畫擬定報核與發布程序 55 四、工程執行與權利分配完竣 58 第二節 我國都市更新事業之議題探討 63 一、現有都市更新事業與都市計畫連結問題 66 二、都市更新事業土地改良物拆遷議題 73 第三節 小節 84 第四章 研究設計 86 第一節 訪談對象與訪談訪綱設計 86 一、訪問對象 86 二、訪問大綱 86 第二節 國際案例比較 89 第五章 訪談分析 90 第一節 訪談內容綜整 90 第二節 小節 102 第六章 日本更新制度比較分析 104 第一節 日本都市再開發法 104 第二節 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 112 一、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區域 117 二、官民協力的公共公益設施等全國都市再生 121 三、透過土地利用引導推進緊密城市 124 第三節 小結 127 第七章 綜合分析 130 第一節 我國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與都市計畫法之關聯性問題 130 一、我國都市更新事業與都市計畫之關聯性 130 二、更新地區與都市計畫之連結問題 134 三、都市更新事業現行缺乏上位計畫引導與整體更新思維 139 第二節 都市更新建物拆遷議題探討 142 一、我國都更條例57條設計問題 142 二、日本都市更新制度建物拆遷程序於我國都更事業之建議 144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146 第一節 結論 146 一、我國都市計畫與都更條例之關聯性 146 二、我國都更條例建物拆遷條文設計 148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49 一、都市計畫與都更條例之關聯性 149 二、都更條例建物拆遷條文機制設計 150 參考文獻 153 附件:專家訪談摘要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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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9257012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都市更新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都市計畫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更新地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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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 (關鍵詞) Urban renewal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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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itle (題名) 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關聯性之研究-兼論都市更新事業建物拆遷問題zh_TW
dc.title (題名) Research o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Urban Renewnal and Urban Planning:including the problem of Urban Renewal Project building demolition.en_US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內政部營建署,2009,民國98年度經濟部台日技術合作計畫,『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政府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機制』專題講座成果報告。 王珍玲,2012,「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更新單元之劃定等相關問題-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第130期:10,11。 王珍玲,2013,「論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從司法院大法官第七〇九號解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出發」,『法學新論』第45期。 史尚寬,1953,『土地法原論』,正中書局,第3版。 安琪,2013,「論都市更新之財產權保障-以文林苑更新案為例」,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江中信,2007,「從產權結構論論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制度」,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台北。 江中信,2007,「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論文:台北。 江中信,2009,『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台北:詹式。 何芳子、丁致成,2007,『2006都市更新再生密碼:都市更新案例與制度』,初版。 何彥陞,2013,「都更案代為拆遷機制之評析-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規定為中心」,最高法院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主辦『第十六屆公法研討會-土地與財產權保障』:21。 吳昌鴻,201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住房權規範與實踐研究-兼論住宅法對國內住房權之保障」,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李先良,1985,『都市與區域計畫』,臺北:正中書局。 李建良,1999,「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制度之基本體系」,『東吳法律學報』11卷2期:96。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中)-釋字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16,45。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2年9月,第9版。 李鴻毅,1990,『土地法論』,台北:三民。 林三欽,2020,「財產權保障與徵收/補償請求權-以司法院釋字第747號為中心」,收於『如沐法之春風-陳春生教授榮退論文集』。 林子儀,2002,「言論自由導論」,詳參李鴻禧等(合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台北,元照,2002年7月。 林佑璘,2003,「臺北市實施都市更新歷程及影響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台北。 林旺根,2012,「從文林院事件談都市更新法治上面臨的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06期:頁122。 林明鏘,2013,「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09號」,『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131。 林明鏘,2013,「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4。 林明鏘,2018,「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都更法學研究』:70。 林英彥,2003,「台灣之市地重劃問題與對策」,『土地問題研究季刊』,2((1)),2003。 林英彥,2018,「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7卷3期((2018/09)), 法治斌,1994,「比例原則」,收錄於氏著『人權保障與司法審查』,憲法專論,月旦。 邱記璇,2015,「從經濟社會權利國際公約論我國之居住權保障-以都市更新條例為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胡欣怡,2009,「日本都市計畫中民眾參與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翁岳生,2020,『行政法(下)』,2020年7月,第4版。 張文貞,2009,「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匯流-兼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實踐,收於: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六),(上冊)』。 張永健,2018,「財產權的限制與補償:新理論分析框架」,『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三十卷第四期:509。 張志偉,2008,「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餘地-由法律原則理論出發,探討審查密度的結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008年5月:11。 張志偉,2021「都市更新計畫核准前爭議的都市更新裁判評析」,謝哲勝編,『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二))』,2021年1月。 張朝輝,2022,「日本都市再生的發展沿革、主體制度與實踐模式研究」,『國際城市規劃』,vol.37,No.4:57。 許兆慶、邱若曄,2018,「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謝哲勝編,『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一))』,收錄自『都市更新裁判分析((一))』,台北,元照。 許宗力,2007,「比例原則之操作試論」,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台北,元照,2007年1月。 陳立夫,2003,「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0期:4。 陳立夫,2007,「土地利用限制與是否應予損失補償」,『土地法研究』,新學林,2007頁8月。 陳立夫,2019,「台灣關於都市更新計畫核准前爭議的都市更新裁判評析」一文與談稿,2019年兩岸房地產法研討會。 陳立夫,2021,「日本土地徵收程序中判斷公益之機制」,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予分配相關法律議題之探討」,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區段徵收制度若干爭議法律議題之探討-以行政法院相關裁判見解為中心素材」,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都市計畫爭訟之現況與未來課題」,收錄至『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21,「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若干法律議題」,詳參氏著『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2021年4月。 陳立夫,2017,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若干法律議題,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70期:11。 陳仲嶙,2013,「審視都市更新條例的合憲性-從審查標準之選擇與運用為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補述」,『月旦法學』,No.219:97。 陳明燦,「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法律救濟問題之研究」,收於『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翰蘆圖書,2001年3月。 陳明燦,2012,「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兼論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國會月刊』,第40卷第10期:40。 陳明燦,2012,『土地重劃理論與實務』,臺北:新學林。 陳明燦,2013,『土地徵收導論』,新學林出版,2013 年 9 月,1版1刷,頁 12。 陳明燦,2018,「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判決」,收錄自『都市更新裁判分析((一))』,台北,元照,。 陳明燦,2020,「我國都市計畫裁量自由與司法審查相關法律問題分析((上))」,『植根雜誌』第36卷第9期:361-362。 陳秉立,2018,「日本都市再生安全確保計畫制度之初探」,『臺灣災害管理研討會』:701,707。 陳冠瑋2016,「憲法上居住權之建構與實現──以司法審查為核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陳春益,1981,「試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與計劃』,第7卷第1期:69。 陳昱豪,2020,「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代為拆遷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陳敏,2019,『行政法總論』,民國108年10版,台北,新學林。 陳愛娥,1996,「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於中研院社科所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民國87年6月。 陳新民,1986,「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政大法學評論』第三十三期:206,224。 陳新民,2000,『行政法總論』,第七版,台北市,三民。 陳新民,2002,「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見於氏著『憲法基本權之基本權利(上)』,台北,元照,2002年7月。 陳新民,200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台北::三民,2002年7月。 麥怡安,2009,「我國都市更新權利之研究-以實施者與土地所以權利人間權益分配問題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台北。 傅玲靜,2014,「都市更新正當程序之解構與再建構」,『月旦法學雜誌』,No.228:197。 傅玲靜,2016,〈都市計畫行政爭訟實務檢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編,《審判獨立 與權利救濟、行政訴訟之發展與變革: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論文集(三)》。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美國類型多元化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3期:122。 黃啟禎,2023,「自辦市地重劃法規合憲性問題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66期:10。 楊松齡,2023,『實用土地法精義』,第23版,台北:五南。 葉百修,2018,『損失補償法』,台北::三民,初版。 董保誠、法治斌,2021,「憲法新論」,2021年增修八版,台北,元照。 蔡志揚,2012,「都市更新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限度之本質」,『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3期:220。 鄭志敏,2006,『都市計畫之理論與實務』,高立出版社。 蕭文生譯,「關於「職業自由(工作權)」之判決」,收錄於『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 賴宗裕,1999,『都市成長與土地開管理-理論與實踐』,台北: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宗裕、陳立夫、詹士樑、徐國城、鄭安廷、簡文彥、薛麗綺、蘇偉強、許巍瀚、 劉浩學、林竑廷、胡語真,2014,「我國合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使用管理制度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 錢學陶,2007,『都市計劃學導論』,茂榮書局。 戴秀雄,2012,「淺論都市計畫的幾個特性及其衍生的疑問」,『全國律師』第16卷11期:19。 戴秀雄,2014,「由制度設計面向論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台灣法學新課題』:220。 戴秀雄,2016,「淺論都市更新實施措施公益性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301期:53。 戴秀雄,2016,「都更條例第36條的疑慮」,『台灣法學雜誌』,301:60。 謝哲勝,「準徵收之研究:以美國法之研究為中心」,其氏著『財產權專題研究(二)』,元照,1999年。 蘇永欽,2015,「夏蟲語冰錄((一○六))-市地重劃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查-兼比較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對人民土地權利之影響」,『法令月刊』第67卷第11期:149。 蘇志超,2011,「公共設施用地之管理使用與處分之評述﹣以原省屬代管機構與特定的公共設施用地為例」,『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0((1)):2。 二、 外文參考文獻 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再生制度の概要[EB/OL].(2020-02-04)[2021-04- 02]. 158 https://www.mlit.go.jp/toshi/crd_machi_tk_000007.html。 武者忠彦,2011,「都市再生」をめぐる都市ガバナンス.[J].経済地理学年 報,57(4)。 國土交通省、地域整備局市街地整備課監修、都市再開発法治研究会著,都 市再開発解說,2010,大成出版社。 三、 網頁參考文獻 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 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民國84年12月1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七〇九號都市更新條例 草案總說明。 何芳子,台日都市更新實施機制之差異分析,都市更新簡訊第80期。 ,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2371 何芳子,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的立法與展望-從機動性都市政策實現的觀點 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都市更新簡訊第85期。 https://www.ur.org.tw/classroom/view/178zh_TW